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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证书案 申请刑一庭回避
发布时间:2013/2/23 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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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爱梅(死刑保证书受害人李怀亮姐姐),女,汉族,1955年5月6日生,住平顶山叶县邓李乡湾里村,电话1359217559。
申请事项
1、要求贵院对死刑保证书案件作出刑一庭回避决定,依法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发回重审案件委派审判监督庭依法审理。
2、纠正刑一庭2004年要求被害人家属写下死刑保证书后,以《(2004)平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判处李怀亮死刑;以《(2005)平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9月27日第二次发回重审,刑一庭继续超期羁押(非法拘禁6年多)的渎职侵权犯罪审判行为,并把死刑保证书李怀亮案件的渎职侵权犯罪责任人交由检查机关立案调查。
事实和理由
公安机关2001年怀疑李怀亮涉嫌杀害同村13岁少女(惨无人道奸尸),对李怀亮采取强制措施,羁押叶县看守所。在现场血迹血型存疑;现场脚印痕迹存疑;被害人体内精液存疑的情况下,盲目向叶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2003年8月15日向叶县人民法院起诉,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叶县人民法院为了故意规避杀人案件级别管辖审理认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基本”成立,2003年9月19日,对李怀亮作出(2003)叶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判令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够成枉法裁判。
死者家属认为法院对李怀亮判15年太轻提出上诉;李怀亮认为自己没有杀人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3月12 日作出(2003)平刑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叶县法院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死者家属上访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对杀人案提级审理,判处李怀亮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审判人员要求死者家属写下保证书,承诺法院判处李怀亮无期徒刑后不再进京上访后作出(2004)平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怀亮死刑(属于草菅人命),向死者家属履行了承诺,李怀亮不服,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6月22日作出(2004)豫法刑终字第46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了这份“草菅人命”的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应交审判监督庭)。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袒护死刑保证书的危害后果,继续委派刑一庭审理,2006年4月11日作出(2005)平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怀亮还是不服,费尽千辛万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9月27日作出【2006】豫法刑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第二次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希望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行纠正错误。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9月27日作出的【2006】豫法刑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后,第三次委派刑一庭继续审理李怀亮案件,害怕审判监督庭发现死刑保证书。刑一庭第三次受理李怀亮案件后6年多未能依法审结,导致李怀亮被超期羁押(非法拘禁)的危害后果发生。责任人的违法审判行为已经构成涉嫌渎职侵权犯罪;以及涉嫌非法拘禁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媒体监督下,主审李怀亮案件的刑一庭张恒法官2013年2月19日下午告知李爱梅可以委托辩护人阅卷,20日上午,李爱梅陪同辩护人蔺文财向张恒法官递交授权委托书,张恒法官要求李爱梅到村委会开具证明,完善辩护人手续。李爱梅和蔺文财按照张恒法官的意见来到村委会把证明开好交给张恒法官,21日早张恒法官又出尔反尔的说村委会不是农民李怀亮的所在单位,弄得全国到处维权的蔺文财哭笑不得,不知去哪里能够找到农民李怀亮的所在单位,无奈离开有法不依张恒法官办公室,等待张恒法官继续学习法律后通知。
使人不能理解的是,这位张恒法官以领导不满意李怀亮所在村委会出证明的口气威胁村委会负责人,拼命隐瞒死刑保证书后果。因此我针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上述违法审判行为,强烈要求刑一庭依法回避李怀亮案件,把轰动全国的死刑保证书案件依法交由审判监督庭公开开庭审理,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情况下,维护李怀亮的合法权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立即释放在法定时限内未能审结的被告人李怀亮回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此致
申请人:李爱梅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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