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收缩

在线客服

咨询热线

12233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正义曝光 正义曝光

正义曝光

淮阳县法院十八大后为何继续任性执法?

发布时间:2016/8/26 23:16:55 来源:蔺文财
 不管怎么说:淮阳县人民法院对宋争光2007年杀人案都没有管辖权。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
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这里的普通刑事案件
不包括“故意杀人”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
本法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
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
犯罪的刑事案件。
由于本案是淮阳县委、政府直接干预的案件,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宋争光起诉,宋争
光被释放后,宋争光父亲宋现有、母亲辛兰英坚持维权,被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现已服刑2年。所以淮阳
县委、政府采用类似私立公堂方式,要求淮阳县内公安侦查、县检察院
越权批准逮捕、县人民法院审判。

周口市淮阳县公安局认为宋争光涉嫌故意杀人,2007年7月14日对宋争光刑事拘留。7月28日以涉嫌故意
杀人、猥亵儿童罪逮捕。 2008年3月28日,周口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
判处其无期徒刑。宋争光不服提出上诉。 2008年7月,省高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发回周口市中院重新
审理。2008年10月至2012年3月,周口市中院先后两次开庭再审。 2012年3月23日,周口市中院再审宣
判此案。法院仍认定宋争光构成猥亵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宋争光再次提出上诉。 同
年11月6日,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 周口市检察院决定2013年4月28日撤回对宋
争光起诉,周口市中院裁定准许撤诉。宋争光被羁押非法拘禁2013年12月29日释放。宋争光2016年1月
申请国家赔偿,淮阳县公安局领导害怕了,2016年4月2日另行立案把宋争光重复抓捕关押。 淮阳县检察
院为规避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监督,超越法律规定向淮阳
县人民法院起诉。淮阳县不顾《刑事诉讼法》明
确规定,故意违法审理宋争光杀人疑难案件,说明十八大后还不收手。



《转新闻》
河南淮阳少年宋争光杀人案始末:被疑猥亵杀死9岁女童 6年后获释(全文) 2014-01-03 来源
:大河网-大河报 河南淮阳宋争光杀人案始末:6年前,16岁的河南淮阳少年宋争光被警方认定猥亵杀死9岁
堂妹,两次被判无期徒刑,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去年12月29日,在乡派出所的“作保”下,
涉嫌猥亵杀人的宋争光终于走出看守所。但犯罪嫌疑人的名头还是没能摘掉,他仍然处于被取保候审状态。
从2007年7月14日因涉嫌猥亵杀人被抓,到2013年12月29日走出看守所,宋争光在看守所度过了近7个春
秋。这一年宋争光已经22岁。 家里的房子已经变成残垣断壁,一家人只能默默流泪。 案件回顾 2007年7
月14日,淮阳县冯塘乡9岁女童小玲外出捉“爬猴”(蝉蛹)时丢失,次日,女孩尸体出现在村西北一处水塘中。
在村民的指认下,同村村民、15岁男孩宋争光成为作案嫌疑人被抓。淮阳警方称,在对宋争光进行过讯
问和心理测试后,宋争光对杀害小玲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年7月28日,宋争光因涉嫌故意杀人、猥亵儿童
罪被逮捕。 在随后的庭审中,面对指控,宋争光及其辩护人称,他没有杀人,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
办案人员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一审法院(周口市中院)以猥亵儿童和故意杀人罪,判处宋争光无期徒刑,省
高级法院二审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周口市中院重新审理并维持了无期徒刑的判决,被省高院
再次以同样理由驳回。 2013年4月28日,经公诉部门申请,周口市中院最终裁定撤销此案。案子虽被撤
销,但宋争光一直被羁押在淮阳县看守所。在本报多次报道关注下(详见本报2013年8月1日A21版),该案
最终有了新进展。 2013年12月29日,宋争光最终走出了看守所。 被关押6年后, 他终于走出了看守所 12
月29日早晨,看守所所长拿来几张纸告诉宋争光说,只要他在纸上签上名字,就可以出去了。宋争光说:在
看守所,他天天盼着被释放,但没想到突然就出来了。 12月29日一大早,宋争光的父母就来到看守所接
他。宋的父母说:2013年12月28日晚上,乡派出所所长给我们打电话,说让第二天去接孩子。以前派出所
就跟我们说过,让我们给孩子办取保候审手续。我们认为儿子应该被无罪释放,所以就没去办手续。 “人都
傻了。被抓时,儿子是一个爱笑爱闹的正常孩子。现在,他成了一个不哭不笑,眼神空洞的木头人!”看到
宋争光从看守所出来,家人试图给宋打招呼,宋反应非常迟钝。 去之前,宋的父母花了300块钱,从里到
外给儿子买了新衣服,要让他和过去告别。 面对亲友,22岁的宋争光一直眼望前方,木呆呆地坐在母亲旁
边。当问到被羁押了6年是否想家时,他终于哭了出来。宋争光透露:在看守所,他一直在里面剥蒜,每天
早晨6点钟起床,吃完早饭就开始干,每天要剥一大桶,因他年龄小,经常完不成,总加班到晚上12点。 家
人试图和他说话,宋争光都闪烁其词。家人为了冲晦气,在看守所门口先放了一挂3000响的鞭炮。 回村
后,宋争光的家人也在门口放了一挂鞭炮。他父母带着宋争光,拿着烟在村里挨家走了一圈。“整个人都变
了,胆子小了。进去前很活泼、爱说。现在像个哑巴,就那么呆呆地站着,问一句话说一句。亲友们认为,
宋争光被关押这么多年,身体和精神上都出现了问题。 从2013年12月29日到12月31日,警方在检察人员
及宋争光父母的带领下,到医院给宋争光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身体基本没有大毛病,就是腿走路有点异
样!”宋争光和母亲在一起,泪流满面进去腿被打断了,父母反映问题被判刑 宋争光的家人说:“宋的腿
是被打断的了。”宋争光告诉记者:自己做出有罪供述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民警把他的左腿打断了。 其
辩护人则表示,宋争光作为未成年人,警方讯问时,没让监护人到场和签字,不应作为合法证据。 宋争光
的父亲宋现友也认为儿子不会杀人,结合儿子的腿伤,宋现友认为办案人员对其儿子刑讯逼供。为此,他
和妻子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被警方认为“影响了有关部门工作”。 2009年4月24日,淮阳县法院以寻
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宋现友和妻子辛连英有期徒刑2年6个月。宋争光的父母刑满获释后,3间正房塌了2
间,房子里的东西都没了,旁边3间厢房里家具等物品也不知道被什么人偷走了。现在他们只好借住在大
儿子家。 2013年4月28日,周口市检察院虽然撤回了对宋争光的起诉,但宋争光仍被羁押在淮阳县看守
所。 “进去的时候他才15岁,上初中二年级,学习也很好,现在都22了,原先活蹦乱跳的,现在人都傻
了!”宋争光的母亲说:现在无论走到哪儿,孩子都要拉她的胳膊,寸步不离。晚上不敢一个人睡觉,22
岁的小伙子和父母一家三口,睡在一张床上。晚上宋争光老是做噩梦吓醒,睡觉的时候还要抓着父母的
手。说总梦见自己挨打,担心突然有一天又被抓进去。 派出所交1000元保证金,宋争光被取保候审 虽然
宋争光获得了“自由”,但犯罪嫌疑人的名头还是没能摘掉,他仍然处于被取保候审的状态。走出看守所的
宋争光拿着取保候审决定书,日期是自2013年12月29日起,取保的前提是交纳1000元保证金。 “我们没
交过任何保证金,也没签字,是谁把儿子保出来的呢?”宋现友夫妇经过了解才得知,给宋争光担保的竟
是当初抓走他的公安机关。 宋争光的代理人蔺文财表示,法律规定,近亲属、辩护人有权办理取保候审
手续。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在亲属不去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措施。 此
前,公安机关曾想给宋争光办理监视居住手续。但因为多年上访,宋家的房子已经坍塌,全家人居无定
所,因此不具备监视居住的条件,只能办理取保候审。 蔺文财认为,法律规定,撤诉案件交给公安机关
处理。公安机关只有两种处理方式:如果有新证据,就将案件重新移送到检察院;没有新证据,就只能
撤案。 宋争光的父亲很无奈 他表示,撤诉要经过检察院同意,如果检方不同意撤,在实践中,案件就只
能“挂着”。“这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点。没有最终结论,对像宋争光这样的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河南李
怀亮冤案,就是在拖了6年后才宣布无罪的。”蔺文财说: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说明司法
机关查明的事实不清楚,存有疑点,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认定被告人有罪。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该无
罪释放宋争光。 相关链接 2007年7月14日,宋争光被警察从家里带走。7月28日,他被警方认定涉嫌故意
杀人、猥亵儿童罪,予以逮捕。 2008年3月28日,周口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
童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宋争光不服提出上诉。 2008年7月,省高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发回周口市中院
重新审理。2008年10月至2012年3月,周口市中院先后两次开庭再审。 2012年3月23日,周口市中院再审
宣判此案。法院仍认定宋争光构成猥亵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宋争光再次提出上诉。 同
年11月6日,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 2013年3月,周口市检察院决定对宋争光一
案撤回起诉,周口市中院裁定准许撤诉。 2013年4月28日,检方撤回起诉。而人却没被释放,仍关在看
守所里。 2013年12月29日,在乡派出所的“作保”之下,宋争光终于走出了看守所。










宋争光父母明知孩子没有杀人,而通过各种渠道维护宋争光合法权利,最后被以寻衅滋事
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可怜天下父母心,这是第一次被判刑。































这份48页刑事判决书,体现了宋争光父母帮助孩子维权付出的代价,我们有理由怀疑审判人员没有做过父母。





网友建言
发表建言
网名:
文章评论:
 

民告官网、反腐倡廉
蔺文财
备案号:京ICP备140248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