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信
控告人蔺文财,男,1953年6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系北京蔺文财法律咨询中心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联系电话18811042709。
被控告人付琼、女、40岁左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法官,电话:0871-64096720。
行使控告权的法律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被控告人涉嫌罪名
被控告人付琼在办理康彩云案件中,拒不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执行,导致康彩云被继续超期羁押,其行为构成涉嫌非法拘禁、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康彩云与熊统建2009年4月在成都发生经济纠纷,被官渡区公安机关越权立案侦查。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本案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在四川成都和眉山,本院对本案没有法定管辖权,曾三次以犯罪地为四川成都、眉山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官渡法院)的三次报请均未作出指定管辖或者不予指定管辖决定。官渡法院认为昆明中院存在司法不作为,无可奈何,超越地域管辖范围,判令康彩云与熊统建之间的经济纠纷为合同诈骗犯罪,有期徒刑10年。
康彩云不服,2012年8月23日上诉到昆明中院,昆明中院2012年9月3日受理,11月21日,康彩云案件原合议庭对民事部分组织调解(见调解监督录像和资料)。在法院组织调解过程中,康彩云写书面材料认为,自己帮熊统建办理探矿权两年多时间中,共花掉费用300余万元。而熊统建认为,康彩云没有把事情办成,就应当把钱全退给我(按熊统建的说法不是办探矿权,类似买探矿权了)。
昆明中院通过11月21日组织民事调解发现,康彩云说有很多费用,要求熊统建认账。熊统建承认康彩云已经帮助自己办过探矿权,但没有办好,最多出20万元费用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并非合同诈骗的事实后,承办法官提出回避请求,希望领导重新指派能把民事纠纷定为合同诈骗的法官。原承办法官提出申请后,领导指派被控告人付琼审理康彩云案件,但不敢把合议庭调整情况通知给康彩云辩护人蔺文财和朱建伟律师。
一周后,也就是2013年2月4日早,康彩云家属到昆明中院找到刑二庭庭长才知道付琼为康彩云案件现承办人,并带有指责性的告知蔺文财,蔺文财马上给付琼书写一份监督材料,强列要求付琼法官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释放康彩云,体现有法必依、有错必纠。并要求依据本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规定,3日内作出决定,可被控告人不能积极履行职责,采用避而不见的消极态度实施有法不依的违法行为,导致康彩云被超期羁押的危害后果继续发生,属于在刑事审判中渎职行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99条之规定,希望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
此致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检举人:蔺文财
2013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