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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

越权审理康彩云案件后果

发布时间:2012/9/12 0:00:00 来源:
  昆明官渡法院越权管辖“绿大地”及康彩云案比对后果
   
    越权管辖、重罪轻判、无罪也判。例如:发生在云南省范围内影响较大的3.29亿诈骗“绿大地案”,诈骗发行股票3.29亿元人民币,仅被称“数额巨大”,导致重罪轻判、被告缓刑回家。官渡法院审查认为康彩云案件没有管辖权,曾三次以主要犯罪地在四川为由,向昆明中院报请指定管辖。经昆明中院审查认为,如果官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话,昆明中院也没有管辖权,更没有指定权,不能受理此案。
       假如绿大地案件:(1)认定公司犯罪,应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官渡法院用法定代表人兼诉讼代理人的方法规避了法定代表人责任。(2)伪造金融票据罪没有追究。(3)抽逃注册资本罪没有被追究。(4)伪造发票没有被追究。(5)私刻公章罪没有被追究。(6)涉案3.29亿为何不归还?(7)超越管辖,必产生错案(绿大地案件刑事判决书在文章后部)。
      
                     绿大地案7日在昆明重审 利润将取决判决结果
                             2012-05-03 01:09:00 来源: 东方早报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大地,002200,原称“绿大地”)在如期发布年报虽规避了暂停上市的窘境,但其欺诈发行引发的相关案件还在继续。
绿大地昨晚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一案一审将于5月7日9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公告显示,绿大地于2011年8月17日因嫌欺诈发行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收到昆明市检察机关起诉书,并于去年9月6日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1年12月2日,绿大地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司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400万元,公司董事何学葵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但2012年1月31日,绿大地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违法。      
注:原审审级违法、就是越权管辖。
2012年3月15日,该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再次公开审理,但在当日12时由审判长宣布审理休庭。3月29日,绿大地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原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4月16日,该公司收到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经过多重移交,仍由昆明检察院审查起诉,昨日公告则明确该案将
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
绿大地一季报显示,今年首季亏损133.21万元。而上年同期,绿大地亏损1732.99万元。
绿大地称,由于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和上市后虚增资产、虚增收入形成的前期差错的更正结果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
鉴于法院对绿大地造假案的审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相应的处罚规定,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绿大地2011年年报审计中对这两个事项所产生的影响出具了“保留意见”,认为除此之外绿大地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201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1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刘欣)

   绿大地案尽管引起中央高度重视,官渡法院一审判决被依法撤销,交给有管辖权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可官渡法院领导及法官没有被问责,安然无恙。 并且继续超越管辖审理犯罪地在四川的康彩云案件“推定康彩云有罪”,把有两个身份证号码、身份不明的熊统建当做被害人
                                          
 官渡法院为何越权审理 康彩云案

     四川“男人”熊某因与“四川富姐”康彩云在四川发生委托办事经济纠纷,到云南官渡经侦找到朋友犯崇现,不顾康彩云2011年5月16 日缴纳100万竞拍保证金,等待6月16日竞拍,认真履行受托责任的事实,并于同年5月24日作出虚假报案,谎称康彩云去向不明,涉嫌合同诈骗。熊某在委托康彩云办事期间捏造事实报案,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官渡经侦犯崇现为了办理人情案,可能受非法利益驱动,故意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把发生在四川的经济纠纷,在云南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将扣押康彩云的100万元非法交给熊统建,完成帮助熊统建讨债的目的。
     2012年5月21日,官渡检察院以康彩云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向官渡法院起诉,辩护人蔺文财提出管辖建议,认为康彩云被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在四川;虚报注册资本在昆明盘龙,经官渡法院审查认为建议属实,报请昆明中院指定管辖。昆明中院收到报请审查认为,官渡法院报请昆明中院指定理由是,康彩云被合同诈骗罪在四川,昆明中院对发生在四川的案件没有指定权限,口头告知不予指定,将案卷退给官渡法院。之后,官渡法院第二次向昆明中院报请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理由与第一次相同,昆明中院第二次口头告知不予指定。导致官渡法院第三次向昆明中院报请指定管辖,昆明中院在云南省高级法院指导下,作出书面不予指定告知,称依法处理,等于康彩云案件没有确定管辖,2012年8月17日判决,等于官渡法院超越管辖黑着判。
 
           1、昆明官渡法院报请昆明中院指定管辖,是否等于自己认可没有管辖啊?
         2、昆明中院接受官渡法院三次报请指定管辖未能指定,官渡法院“黑”着判正确吗?
         3、熊某让康彩云帮助办理麻栗坡矿探矿权证,在康彩云帮助办理期间报案正确与否?
         4、熊某、康依麟与吴呈朋订立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给吴呈朋1000万元,项目是谁提供的?
         5、熊某与康彩云达成委托办理探矿权的协议,双方产生什么关系?
         6、熊某与康依麟订立公司股东出资协议,双方产生什么关系?
         7、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把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关系捆绑起来正确与否?
         8、报案人熊某有两个身份证,一个是51302610304181,另一个51140219610304929x。






















































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康彩云已经把“我们认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的人”划掉了,否认了这句话的真实性,不知官渡区人民法院为何又把“我们认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的人”加上?怎么不让老百姓怀疑人民法院的公正性呢?官渡区人民法院是全国优秀法院都能如此,其他法院该怎么做呢?






















































































绿大地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刑事判决书28页。康彩云案内容简单,刑事判决书59页。

























































网友建言
民告官网友12345于2012/12/23 1:58:12说:
十八大的反腐风何时吹向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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