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领导:
赔偿请求人广西钦州琼森置业有限公司2016年10月31日向人赔偿义务机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并于2016年10月31日决定受理(见【2016】桂市法赔字第5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在赔偿义务机关2个月不予做出决定时,赔偿请求人为纠正赔偿义务机关不作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规定,于2016年12月24日向广西高院邮寄赔偿申请(见1064829201220号凭证)。
桂林中院2017年3月9日受理第二次赔偿申请(【1017】桂03法陪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赔偿请求人2017年5月26日向广西高院邮寄赔偿申请(见10727588022318号凭证)。
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始终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等级制度做出立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立案裁定。赔偿请求人无奈,再次于2017年9月3日向贵院邮寄赔偿申请,符合贵院必须依法立案受理的法定条件,可贵院始终拒绝依法立案登记,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引发蔺文财的监督兴趣,恭请在十九大召开之际做出结论性裁定,
请求人:广西钦州琼森置业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8日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1).jpg)
(1).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联名控告法官中的“害群之马”
让老板们避开监狱路
控告人:广西钦州琼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贱苟,公司董事长。电话:13077687156
住所:广西钦州市明阳路广厦花苑6栋605室。
控告人:北京信德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玉英,该公司经理。电话:010-6338887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沙滩35号楼704室。
控告人:珠海宝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宝辉。公司经理。电话:13168683908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白蕉科技工业园心沙工业区。
控告人:阳朔县一尺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俊明,该公司经理。电话:18811042709
地址:广西桂林市阳朔县阳朔镇叠翠路19号。
控告人:号广西荔浦明胶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宝辉,公司经理。电话:18078459619
地址:荔浦县青山镇青山社区老人山脚三联村路口。
被控告人:罗润民,男,50岁左右,职务,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联系电话13077661845。
控告目的
1、依法审查被控告人罗润民法官私自接收非债权人申请、编制虚假案号、并于2003年12月25日伪造执行民事裁定书,给控告人琼森企业造成4亿多元经济损失,其收320万元土地款不知去向,罗润民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规定,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依法审查被控告人罗润民法官私自接收非债权人申请,编制虚假案号、2004年4月24日、7月15日、9月21日伪造三份执行民事裁定书,私自收取200余万元现金不知去向,给控告人北京公司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明确规定,应依法追究罗润民的法律责任。
3、依法审查被控告人罗润民法官不顾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民提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效力,非法执行失去法律效力的自治区该院(2009)桂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给控告人珠海宝辉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5亿元,罗润民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依法审查被控告人罗润民法官不顾三个案外人执行异议审理程序,把控告人三处资产曲解为不可分割物,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于2017年4月12日拍卖超标查封2.55亿元资产,冲抵1亿元执行款项后,其他款项至今不知去向,给控告人一尺水公司造成3亿多元经济损失和企业瘫痪后果,罗润民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罗润民法官不顾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效力,而按照丧失效力的(2009)桂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查封广西荔浦明胶药业有限公司药厂,导致停产多年的直接经济损失5800万元,罗润民法官应依法承担后果责任。
6、被控告人罗润民在2003年担任执行法官以来,习惯性的有法不依、私自编制执行案号、伪造法律文书,规避生效民事调解书的行为,性质已十分恶劣,形成司法改革、司法公正的拦路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所指法官中的“害群之马”的犯罪条件。
罗润民法官触犯《刑法》法意及涉嫌犯罪构成要件
一、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在没有向控告人发放过贷款,也没有任何法律文书判令控告人向其支付价款的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控告人现价值4亿多元的土地使用权。
目无国家法律的被控告人罗润民法官之后,冒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名义接受,私自编制执行案件的号码(目前在档案室找不到这起案件号码),并于2003年12月25日,利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封存作废的公章,伪造法院“(2003)桂市刑附民专执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等”,未经拍卖执行程序,就将控告人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共200多亩土地交给关系户(至今法院和建行无收款记录)。申请人建行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未收到一分执行款,简直让所有控告人难以相信有这么胆大妄为,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也高度重视,并于2015年向控告人下发书面通知,要求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纠正,但至今没有纠正结果,犯罪嫌疑人罗润民法官仍然在职、逍遥法外。
二、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在没有向控告人发放过贷款,也没有任何法律文书判令控告人向谁支付款情况下,罗润民私自编制执行案号、于2004年4月24日伪造“(2003)桂市刑附民执字第35-5号民事裁定书”、7月15日伪造“(2003)桂市刑附民执字第36-1号民事裁定书”、9月21日伪造“(2003)桂市刑附民专执字第36-2号民事裁定书”,在申请执行人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收到分文执行款的情况下,给控告人北京信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企业经济基本处于瘫痪的状态,说明罗润民法官的非法执行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法意,构成刑事犯罪的主客观要件。
三、控告人不服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故意弄虚作假行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中双方达成协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制作(2011)民提终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可成为强制执行案件唯一根据,否则均视为违法。罗润民法官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对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终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不予执行,继续借助丧失法律效力的自治区高级法院(2009)桂民再终字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查封位于广东省珠海市白蕉科技工业园工厂多年,经珠中正评报字(2013)3号资产评估报告证实直接经济损失4.5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已经查过6亿元人民币,罗润民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被控告的法官中“害群之马”罗润民,在执行阳朔县一尺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亿元存疑判决过程中,不顾三个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审理期间的2017年4月12日,把三个案外人异议的三处房产当作不可分割物,进行一并拍卖2.55亿元。除依法扣抵执行申请人1亿元涉案款外,其他1.55亿元至今尚未返还给控告人,也没有书面告知不予返还的理由,本案已经进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程序。因此,控告人根据法官中“害群之马”罗润民,自2002年开始到2017年继续违法的客观事实,向有关侦查机关控告,希望有管辖权的机关早日对罗润民法官立案侦查,查明控告的客观事实真相后,依法追究罗润民法律责任,彻底清除法官中的“害群之马”。
五、被控告人罗润民不顾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民提终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不予执行,继续借助丧失法律效力的自治区高级法院(2009)桂民再终字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仍就查封广西荔浦明胶药业有限公司位于广西荔浦县的药厂多年未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800万元,罗润民应依法承担后果法律责任。
综上,罗润民法官目无法律规定,伪造执行法律文书、将数百万元执行款占为己有,给几名控告人造成10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足以构成涉嫌刑事犯罪,属于法官中的“害群之马”,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罗润明法官已侵犯《刑法》法意的行为追究责任。
此致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广西钦州琼森置业有限公司
控告人:北京信德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
控告人:珠海宝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控告人:阳朔县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控告人:广西荔浦明胶药业有限公司
2017年8月9日
抄报监督单位: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报、新华社、法制日报、光明日报等,以及各大自媒体网站等等。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