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7月以来,王女士因不服强制拆迁行为,曾2次实施自杀未果后,起诉重庆市人民政府,认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不敢立案,使民告官案件受阻。
2010年12月7日,习近平副主席到重庆视察时,当地公安机关怕王女士采取过激行为见国家领导人的行为发生,把王女士约到特殊地方休息,王女士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第三次跳进鱼塘轻生,被几名公安干警救上岸。王女士认为,不知民告官为何如此艰难。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王梅,女,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双桥街道新华村1组。
委托代理人蔺文财,男,1953年6月3日生,民告官网站站长,住北京西城区国务院第二招待所写字楼,18811042709。
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不详,重庆市市长。
上诉人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五中法行初字第154号行政裁定,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民告官。
诉讼请求
1、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由规定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五中法行初字第154号行政裁定。
2、指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原告合法权益的“红头文件”依法立案审理,缓解官民之间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事实和理由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后,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说明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受法律保护,应当纳入房屋拆迁的范围。
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行一年之后,被申请人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以及2005年10月12日 法[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中关于“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作出确有错误的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第三条限定住房安置,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财产进行人均分配。例如,张三家有2口人,实际有证住房面积为380平方米,按照这份通知拆除后,只可分配住房60平方米,张三家损失房屋320平方米。李四家共有10口人,实际有证住房面积为50平方米,按照这份通知拆除后,李四家可分得安置房屋300平方米,李四家多取得房屋250平方米。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被申请人的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既不合理有不合法,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不合法通知自然违法。
被告故意违反《物权法》和指导意见作出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后,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渝北国土监【行政处理】(2009)行政处理决定,并告知被处理相对人60日内提出复议,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理相对人不服,按照告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理决定没有涉及到房屋安置标准,不属于行政裁决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被处理相对人复议、起诉无门的情况下,渝北区国土资源局向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北区人民法院接受渝北区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性申请后,尚未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就盲目的在凌晨3点夜袭原告合法财产,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合法产权人王梅2次自杀的危害后果,王梅等人开始走进京上访之路,寻求公众监督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0年9月11日,渝北区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协调会,要求按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人均30平方米执行,该通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产生利害关系,从即日起,原告有权在2年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恭请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5月22日行政审判会议精神,在7日内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情况下,维护原告的合法诉权。并提出 1、请求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撤销重庆市人民政府2008年4月22日的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2、纠正重庆市人民政府利用征用土地补偿程序,指使土地管理部门越权干预城中村房屋拆迁的错误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由其他规定和行政审判会议精神,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保障诉权。
由于一审法院错误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民告官缓解矛盾的意义,粗线条概括了行政诉讼原则,认为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发(2008)45号庆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的渝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系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不具有可诉性,导致上诉人王梅乘习近平副主席来渝考察之机迫切想见习近平副主席,被公安软禁后第3次跳河自杀的危害后果,险些被来渝考察的习近平副主席发现重庆市人民政府违法行政的悲惨后果发生。
综上所述,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以红头文件方式侵害上诉人王梅合法权益,导致上诉人王梅产生3次自杀行为,王梅3次自杀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恭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能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会议精神,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缓解官民之间矛盾,避免上诉人王梅因重庆市人民政府红头文件侵权而夺走生命的后果发生。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