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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

蔺文财为何状告司法部?

发布时间:2010/1/17 0:00:00 来源:
 

蔺文财为何要起诉司法部呢?理由是,吉林省司法厅作出《吉司发(20086号关于依法规范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通知》后,经司法部备案批准,吉林省司法厅认为司法部备案,等于司法部对司法厅的许可,吉林省司法厅无法纠正司法部的备案许可行为,所以蔺文财无奈,只好这样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公民有拘束力吗?公民享有律师待遇吗?

蔺文财已经在1010年1月10日将起诉书寄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希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在7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

 

行政起诉书

原告蔺文财:男,196363日生,汉族,系中国民告官网站站长,住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电话010-58467679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电话65205136.

法定代表人,不详,该部部长。

被告吉林省司法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329号, 邮编130051

   法定代表人,不详,该厅厅长。电话0431-88904403

   被告长春市绿园区司法局。

   地址:长春市和平大街288号,邮编130000

   法定代表人,不详,该局局长。电话:0431-87605297

   第三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景阳大路1399号。邮编130000

   法定代表人,不详,该院院长。电话:0431-88556001

   原告不服司法部备案默许吉林省司法厅故意违反诉讼法规定出台了《吉司发(20086号》红头文件的行“政不作为”,误导长春市绿园区司法局对原告做出错误许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新型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告官),目的是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化进程,协同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愿以公民身份对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依法监督。

                       复议请求

    1、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默许吉林省司法厅违反诉讼法规定,越权出台《吉司发(20086号(关于规范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通知)》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2、确认吉林省司法厅借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名义出台“吉司发”行政文件,寻求保护伞的错误行为违法。

3、确认长春市绿园区司法局故意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越职权为原告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4、纠正第三人错误认同保护伞的不审慎行为。

5、责令被告及时废止诉争违反诉讼法的红头文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开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08227,吉林省司法厅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规定,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强制性规定。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批准制定、颁布、实施《吉司发(20086号(关于规范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通知)》红头文件,属于吉林省司法厅向司法部请示的行政监管行为 ,司法部有权审核作出准许或者依法纠正决定。由于司法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默许吉林省司法厅故意违反诉讼法、律师法、合同法规定制定、颁布、实施《吉司发(20086号(关于规范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通知)》,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并产生了长春市绿园区司法局故意越权、违法向原告实施“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的管理许可,没有这份登记(许可),人民法院就不准许参加诉讼的严重危害后果。以及原告以长春市绿园区司法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被拒、告状无门的危害后果。

2009124,原告借助《宪法》宣传日之际,采用行政复议的方式,向被告司法部反映了情况,希望司法部能够严格审查自己的错误备案行为,做到自纠、自纠。没想到司法部收到原告借用行政复议程序向司法部反映情况的材料后,并于20091224作出(2009)司复决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坚持被告司法部的错误备案批准行为,故意剥夺原告的合法诉权,使原告与被告司法部知错不改的行政“不作为”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引发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欲望,通过这启“民告官”案件树立法律威严。

    综上所述,吉林省司法厅故意违反诉讼法、合同法,依据《律师法》出台规范公民代理行为有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省司法厅的行政文件上加盖公章不当;司法部对上述错误行为备案默许错误;长春市绿园区司法局根据被告的错误文件向原告实施的行政许可违法。恭请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在行政审判中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88号文件精神)相关规定立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认真审查被告司法部对违反诉讼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行政文件实施备案默许的合法性;被告吉林省司法厅借用《律师法》规定,规范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纠正被告长春市绿园区司法局根据上述两被告的违法行为向原告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纠正第三人吉林省高级人法院错误利用审判职权充当行政行为保护伞,剥夺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诉权的错误行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及其他合法中国公民的错误行为。责令被告自行废止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行政文件,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支持原告以自己名义提起公益性“民告官”,帮助国家鼓励“民告官”。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蔺文财

                                  201019

 

网友建言
民告官网友冯耀群于2011/3/25 20:16:03说:
希望能够按照国家的法律去处理这一件事情
民告官网友正义说法于2011/1/8 8:17:19说:
正义说法
民告官网友正义说法于2011/1/8 8:16:19说:
正义说法网愿与文财好汉,路见不平吼吼吼。。。。。。。。
民告官网友张志英于2010/11/30 14:09:43说:
行政机关对我国法律所作的限缩性规定无效。
民告官网友正义锐剑于2010/11/7 10:02:59说:
支持
民告官网友张子芹于2010/8/27 13:55:41说:
"若国家能正常办理,将体现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步" 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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