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文财为何要起诉司法部呢?理由是,吉林省司法厅作出《吉司发(2008)6号关于依法规范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通知》后,经司法部备案批准,吉林省司法厅认为司法部备案,等于司法部对司法厅的许可,吉林省司法厅无法纠正司法部的备案许可行为,所以蔺文财无奈,只好这样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公民有拘束力吗?公民享有律师待遇吗?




蔺文财已经在1010年1月10日将起诉书寄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希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在7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

行政起诉书
原告蔺文财: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系中国民告官网站站长,住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电话010-58467679。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电话65205136.
法定代表人,不详,该部部长。
被告吉林省司法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329号, 邮编130051。
法定代表人,不详,该厅厅长。电话0431-88904403。
被告长春市绿园区司法局。
地址:长春市和平大街288号,邮编130000。
法定代表人,不详,该局局长。电话:0431-87605297
第三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景阳大路1399号。邮编130000。
法定代表人,不详,该院院长。电话:0431-88556001。
原告不服司法部备案默许吉林省司法厅故意违反诉讼法规定出台了《吉司发(2008)6号》红头文件的行“政不作为”,误导长春市绿园区司法局对原告做出错误许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新型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告官),目的是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化进程,协同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愿以公民身份对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依法监督。
复议请求
1、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默许吉林省司法厅违反诉讼法规定,越权出台《吉司发(2008)6号(关于规范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通知)》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2、确认吉林省司法厅借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名义出台“吉司发”行政文件,寻求保护伞的错误行为违法。
3、确认长春市绿园区司法局故意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越职权为原告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4、纠正第三人错误认同保护伞的不审慎行为。
5、责令被告及时废止诉争违反诉讼法的红头文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开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吉林省司法厅故意违反诉讼法、合同法,依据《律师法》出台规范公民代理行为有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省司法厅的行政文件上加盖公章不当;司法部对上述错误行为备案默许错误;长春市绿园区司法局根据被告的错误文件向原告实施的行政许可违法。恭请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在行政审判中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88号文件精神)相关规定立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认真审查被告司法部对违反诉讼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行政文件实施备案默许的合法性;被告吉林省司法厅借用《律师法》规定,规范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纠正被告长春市绿园区司法局根据上述两被告的违法行为向原告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纠正第三人吉林省高级人法院错误利用审判职权充当行政行为保护伞,剥夺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诉权的错误行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及其他合法中国公民的错误行为。责令被告自行废止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行政文件,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支持原告以自己名义提起公益性“民告官”,帮助国家鼓励“民告官”。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蔺文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