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管士成(代表17人),男,1956年10月30日生,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住伊春市上甘岭区平川村。
委托代理人蔺文财:男,1953年6月3日生,汉族,系中国民告官网站站长,住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写字楼,联系电话010-58467679或18910701319。
被申请人伊春市国土资源局。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不详,国土资源局局长。
第三人焦丕太,男,57岁,汉族,任上甘岭林业局政协主席职务,住上甘岭区平川村(公务员)。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故意隐瞒擅自占地面积,包庇他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伊国土监执字(2009)第14号处罚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按擅自占地16.5亩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涉嫌刑事犯罪的占地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解决给17名申请人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1997年,上甘岭林业局为了解决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人承包的16.5亩土地被上甘岭区和兴种猪繁殖基地擅自占用(其他被占土地不算)。多年以来,申请人在不断地向被申请人等有关部门反映,均因占地人的权力优势,没有得到解决。2009年,占地人变本加厉的兴修自家公路和鱼塘,在没有向林业部门依法报批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了部分树木,构成乱砍盗伐行为。申请人对高官侵犯国家和私人利益的行为无奈,向国土资源部投诉。国土资源部受到投诉后,逐级批转被申请人查处,由于被申请人为了袒护、包庇擅自占用16.5亩土地的违法涉嫌犯罪行为,故意把占用面积16.5亩缩水为7831.51平方米(11.74亩),实施了非常明显的故意弄虚作假行政行为。
由于民告官比较难,申请人费劲千辛万苦,请到了中国民告官网站站长蔺文财作为诉讼代理人。蔺文财12月21日下午到伊春市纪委了解情况时,伊春市纪委信访科李科长告诉蔺文财,经我们依法调查认为,非法占地是第三人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违纪,我们纪委准备立会作出处理决定。12月22日,蔺文财来到上甘岭林政资源局,资源局的一位负责人说,政协焦书主席的非法占地或者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清楚,但具体数量不太明确,我们最近还要调查一下,再做处理。
目前,申请人真心希望被申请人能够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调查第三人占用申请人的土地面积,对第三人做出有法、有据的行政处罚,并将第三人的擅自占地涉嫌犯罪,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情况下,维护我们17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17人进京上访的行为发生,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广大人民群众才能安居乐业。
此致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