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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

管某等17人向黑龙江提出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2010/1/9 0:00:00 来源: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管士成(代表17人),男,19561030日生,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住伊春市上甘岭区平川村。

委托代理人蔺文财:男,195363日生,汉族,系中国民告官网站站长,住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写字楼,联系电话010-5846767918910701319

被申请人伊春市国土资源局。

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不详,国土资源局局长。

第三人焦丕太,男,57岁,汉族,任上甘岭林业局政协主席职务,住上甘岭区平川村(公务员)。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故意隐瞒擅自占地面积,包庇他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伊国土监执字(2009)第14号处罚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按擅自占地16.5亩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涉嫌刑事犯罪的占地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解决给17名申请人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1997年,上甘岭林业局为了解决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人承包的16.5亩土地被上甘岭区和兴种猪繁殖基地擅自占用(其他被占土地不算)。多年以来,申请人在不断地向被申请人等有关部门反映,均因占地人的权力优势,没有得到解决。2009年,占地人变本加厉的兴修自家公路和鱼塘,在没有向林业部门依法报批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了部分树木,构成乱砍盗伐行为。申请人对高官侵犯国家和私人利益的行为无奈,向国土资源部投诉。国土资源部受到投诉后,逐级批转被申请人查处,由于被申请人为了袒护、包庇擅自占用16.5亩土地的违法涉嫌犯罪行为,故意把占用面积16.5亩缩水为7831.51平方米(11.74亩),实施了非常明显的故意弄虚作假行政行为。

20091119,被申请人以缩水后的11.74余亩实施行政处罚,采取欺上瞒下的方式遮人眼目,对17名申请人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视而不见,使申请人举报行为及利益与被申请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有权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民告官)。企图纠正被申请人故意规避《土地管理法》关于非法占地10亩以上应负刑事责任的包庇行为。

由于民告官比较难,申请人费劲千辛万苦,请到了中国民告官网站站长蔺文财作为诉讼代理人。蔺文财1221日下午到伊春市纪委了解情况时,伊春市纪委信访科李科长告诉蔺文财,经我们依法调查认为,非法占地是第三人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违纪,我们纪委准备立会作出处理决定。1222日,蔺文财来到上甘岭林政资源局,资源局的一位负责人说,政协焦书主席的非法占地或者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清楚,但具体数量不太明确,我们最近还要调查一下,再做处理。

目前,申请人真心希望被申请人能够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调查第三人占用申请人的土地面积,对第三人做出有法、有据的行政处罚,并将第三人的擅自占地涉嫌犯罪,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情况下,维护我们17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17人进京上访的行为发生,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广大人民群众才能安居乐业。

此致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

   200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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