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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

蔺文财复议吉林司法厅干预公民代理

发布时间:2009/12/20 0:00:00 来源: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蔺文财:男,196363日生,汉族,系中国民告官网站站长,住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010-5846767918910701319

   被申请人吉林省司法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不详,该厅厅长。

   行政复议原理由,申请人2009124,在吉林省长春市《宪法》宣传日上看到了被申请人故意违反三大诉讼法规定,制定出台了《吉司发(20086号》红头文件,认为严重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制定颁发的错误红头文件。

2、在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行为基础上,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08227,被申请人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强制性规定。超越职权出台了《吉司发(20086号(关于规范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通知)》,要求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到当地司法局办理登记(类似行政许可),如果没有行政许可,就不能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同时要求提供代理期间不收取任何形式报酬的保证书,属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相抵触的行为 。第十条还规定,公民以律师名义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公民为牟取经济利益违反本规定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理。这里我们公民有点不太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是什么,与公民有何关联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又是什么,又与公民有何关联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公民有没有约束力的问题。

被申请人在明知自己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找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帮忙,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放在红头文件首位,以抬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方式让其加盖公章,迷惑不懂法的全体中国公民,让全体中国公民无法辨认这份红头文件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司法红头文件,还是吉林省司法厅下发的行政红头文件,不可能存在司法文件和行政文件综合吧。

申请人认为,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排在第一名,我们有理由相信它是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红头文件,人民法院但司法红头文件又不能以“吉司发”的文头行文,也不能涉及到司法局的许可问题。如果市司法厅颁法行政文件,就不应该把吉林省高级人法院列在首位,这两个机关不是同类国家机关,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他的司法行为是不可通过诉讼解决的,在行政诉讼中不能做被告。司法厅是行政机关,他的行政行为是可诉的,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立为被告。由此可见,被申请人为了故意违反三大诉讼法强制性规定,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保护伞,目的是让法律知识淡薄的全体中国公民告状无门。

另外,被申请人的这一错误规定,引发出很多笑话和不稳定因素。例如,申请人和儿女亲家许某去长春市朝阳区司法局办理代理人出庭许可时,工作人问许某你给蔺文财多少钱,许某很不理解的回答,我女儿都已经给蔺文财他们家了,我再给蔺文财家多少钱,与你何关,你能管得着吗?还有比女儿更珍贵的吗?许某情绪非常激动,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在申请人蔺文财的劝解下得到平息,缓解了不该发生的社会矛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名义,制定出台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内容的红头文件的违法事实清楚,属于行政违法。被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范公民行为的规定违法。身为司法行政机关的被申请人,规定下属司法局作出《许可》公民代理、辩护的行政行为违法。身为司法行政机关的被申请人,规定下属司法局调查公民依据《合同法》履行有偿委托合同的行为违法。恭请司法部严格依法责令纠正,解决弱势群体打不起官司,部分维权自愿者帮助帮助弱势群体打官司,推进我国法制化进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申请人:蔺文财

                                  200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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