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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

东阳该案是人民日报披露的经侦乱象吗?

发布时间:2015/3/22 0:00:00 来源:
                                   管辖建议及异议申请书

东阳市人民法院院长:

我是中国公正执法监督网蔺文财,今天按《宪法》赋予的公民监
督权提出建议,以你院尚未审查批准的辩护人身份提出申请,希望你
们立即纠正错误管辖,支持习近平总书记和周强院长的工作,不要像
孙学青院长一样有法不依。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20141230日以《东检公诉字【2015122
号起诉书》向你们法院起诉,指控没有收回7100万元的债权企业领导
刘冬明“通过虚假诉讼的手段实施诈骗未能得逞、系未遂”犯罪,又
出尔反尔的指控“19笔借款7100万元中有4850万元已归还”。这种让
人难以置信或者自相矛盾的虚假诉讼,院长您能相信吗?难道欠2250
万元虚假的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应当有作出民
事判决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
没有管辖权,以及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法律规定的管辖权,没
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更无权指令下级法院。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诈骗犯罪7100万元的,应当判处十年以
 上或者无期徒刑。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说明东阳市人民法院无级别管辖权。

由于本案地域管辖错误、级别管辖错误,又属于人民日报披露的
经侦乱象,恭请东阳市人民法院将本案退回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辩护人及家属等待回复
   这份浙江省下属检察院的函,能够证明涉及到造假诉讼的,有原
诉讼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东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1、东阳把过错责任为何推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呢?也就是说东阳经侦
   在侦查中,发现债权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冬明没有触犯《刑法》,才
   开始积极做通了江苏高院工作,谎称刘冬明涉嫌合同诈骗罪,让江苏
   高院撤销一审判决,把案件移送东阳经侦按合    同诈骗处理,最后
   东阳检方以“虚假诉讼、诈骗、未遂”起诉,说明江苏高院许前飞院
   长被东阳经侦欺骗了(见第六页)。
2、东阳检方在起诉书中“查明19笔 借款 本金合计人民币7100万元中有
   4850万元已归还”。意味着债权人公司(刘冬明)可以起诉2250万元
  及利息就是真实诉讼了。网友们,你们说本案能够按照“虚假诉讼”处
   理吗?东阳经侦怎么了、这种案件为何立案呢?
                            

这里说的是“通过诉讼的手段,骗取海天集团公司财务,....未遂”,未
遂与“通过虚假诉讼手段”诈骗的说法能让人信服吗?  

   
依法治国会议以来,中央已经发现经侦乱象幕后存在
腐败问题,所以人民日报对此进行披露。

     经侦乱象该治治了

时间:2015-02-11 10:47: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陈代东 编辑:

  □公安机关经侦所管辖的各类犯罪案件,常常和民商事纠纷密
切相关,很难区分,这就为一些经侦警察介入民商事纠纷找到了借

  近年来,不少地方的公安经侦部门频频出事,一些经侦警察滥
用刑侦权,违法介入民商事纠纷,甚至以刑侦为名帮忙讨债或干预
纠纷。这不仅侵害了公民和企业的正当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这些问题提醒我们,经侦制度已经到了亟须改革的时候。

  经侦是“经济犯罪侦查”的简称,专事对我国刑法中“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所规定的各类经济犯罪的刑事侦查。经侦
所管辖的各类犯罪,常常和民商事纠纷密切相关,很难区分,这就
为一些经侦警察介入民商事纠纷找到了借口。比如当事人在履行经
济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这本应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但有的警
察却错误地以“合同诈骗罪”为名而立案。实践中,一些经侦警察
介入民商事纠纷的最常见案例通常就是“合同诈骗罪”。

  这种混淆民商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做法,并非立法本意,
学法的人都知道,犯罪的构成包括主观、客观、主体、客体等四个
方面。以合同诈骗罪为例,认定某人涉嫌构成此罪,必须有其借合
同为名恶意行骗或者自始就明知不能履行合同还恶意订约的主观恶
性。但实践中,一些经侦警察并不严守这一罪刑法定原则,只要发
生了一方不履约就滥用刑侦立案权。

  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在于,部分经侦警察缺乏基本的法治素养
,甚至故意混淆犯罪与民商事纠纷;同时,对于经侦的立案和侦查
,目前缺乏有效的监督。

  前不久中央首次提出“公安改革”,给经侦制度的改革指明了
方向。结合当前情况看,建议经侦改革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其一,经侦领域问题多发于立案环节,但刑事立案又足以对当
事人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比如信用受损、限制出境、经营受影响
,等等。而少数经侦警察,也以此施压,达到插手经济纠纷的不当
目的。有鉴于此,今后对所有经侦案件的立案,均应交由公安内设
法制部门预先核准后,再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同时要加大
检察监督力度,从立案环节就由检察机关介入监督。

  其二,考虑到很多经侦案件动辄涉及巨额财产,因此,对经侦
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应出台严格而具体的管控
措施,防止经侦部门胡乱查封、随意处置。同时,还应明确检察机
关对经侦的全程监督职能,明确界定“涉案财产”的范围,避免扩
大查封和扣押,规范司法拍卖,禁止经侦部门自行处置涉案财物。

  其三,对于正在进行中的民商事司法诉讼或仲裁,应该明确规
定先由司法或仲裁机关进行裁判,公安部门随后才能根据情况决定
是否启动经侦程序。(陈代东)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

辩护人观点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
物的行为。根据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最高
民法院在>199612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的规定,诈
骗数额较大,以
2000元为起点,诈骗数额巨大,以3万元为起点。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较多
的诈骗未遂案件,对诈骗数额巨大,但又未遂的诈骗行为的如何处理存在着分歧:

有人认为,对诈骗数额巨大的未遂行为不应定罪处罚,理由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
条中规定了: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
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但是,该《解释》并未规定诈骗未
遂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认为该行为已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诈骗数额巨大的未遂行为应定罪处罚,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已
明确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至于何为情节严重,该《解释》
虽未明确,但可参照该《解释》第一条对
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同时,由于诈骗罪和盗窃罪
同属侵犯财产型犯罪,刑
法条文中,也是将数额巨大与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与情节特别严
重相并列,可见其立法的精神是一致的。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71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对盗窃未遂而情节严重的情节界定,来比照诈
骗案件具体应用时未明确的未遂行为情节严重的界定。

   而辩护人意见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
物的行为才是犯罪,没有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行为,就不是犯罪,一点没有
骗着应当如何定性,可以说成“未遂”吗?我认为不应当如此,尤其是诉讼诈骗,等不能说未遂。
   


网友建言
民告官网友李思奕于2015/4/25 13:30:03说:
一定要纠正错案!还无辜的当事人一个清白。
民告官网友石屏于2015/4/17 13:56:09说:
完全已经超越乱象的意义了,完全就是胡作非为!
民告官网友坐不改姓于2015/4/17 9:45:59说:
东阳算是烂到骨子里了,也没人管管?吴英案、卢小琴案、刘冬明案,这么多冤案,你们东阳欺上瞒下能到什么程度!
民告官网友叶大警官于2015/4/17 9:42:05说:
没有管辖权还非要管,不是为了利益是为了什么!
民告官网友番禹于2015/3/31 9:43:54说:
中办国办最新发文,领导敢于司法造成冤案将追究刑事责任。让这些领导们看着办吧。http://news.ifeng.com/a/20150331/43448839_0.shtml
民告官网友书童于2015/3/25 17:58:50说:
自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希望秉公执法 还当事人清白 还政治清明
民告官网友叶警官于2015/3/22 23:28:44说:
太好了,就是让东阳,浙江这些部门狗咬狗,最后不打自招证明吴英冤案。还蔺站在清白,还吴英清白,让混账办案人员都去坐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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