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九条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时间,必须在仲裁裁决做出的六个月内,没有其他特殊情形。
海口仲裁委2008年8月4日做出(2008)海仲裁字第110号裁决书后,双方当事人一直没有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主张上述权利,6个月后进入执行程序,足以证明这份仲裁完全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撤销。
仲裁案外人对政府与仲裁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产生怀疑,2012年11月16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确认政府行为违法。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3日公开审理。
海南省法制办也对此案进行依法调查,没有查出涉案仲裁裁决存在违法之处(见调查报告)。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海南省法制办调查报告和完全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判令确认被诉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见行政判决书)。原告不服,上诉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10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进入执行程序4年多的仲裁裁决。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无视《仲裁法》第五十九条“六个月权限”的强制性规定,超越法律受理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涉嫌侵害海南仲裁委的合法裁决权),
被申请人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法不依的违法行为,多次到北京上访,也做好计划两会主张权利的准备。蔺文财知道后,2014年2月16日来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与审判长廖瑞明交谈过程中,审判长找不到任何的执法依据。蔺文财认为,执法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没有法律规定的执法行为自然属于违法审判行为。
.jpg)
![]()
![]()
.jpg)
.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