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二中刑初字第43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马德,男,55岁(194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克东县,研究生文化,原系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书记,曾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黑龙江省绥化地区行署专员、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地区地委书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二路行署政府家属楼(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文政街四委十二组文治头道街12号2单元3楼2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3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公安部秦城监狱。
指定辩护人钱列阳,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公诉二刑诉[200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德犯受贿罪,于200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孙振宇、代理检察员栗华、桂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德及其指定辩护人钱列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被告人马德于1992年11月至2002年2月期间,利用其所担任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绥化地区行署专员、中共绥化地区地委书记、绥化市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在其负责包扶企业、提拔使用干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妻田雅芝(另案处理)非法收受、索取苗胜国、申佰臣、高波、王学武等17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586000元、美元现金55000元(折合人民币445857元),合计人民币6031857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1.被告人马德于1992年11月至1996年11月,在担任牡丹江市副市长期间,在牡丹江制药厂向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市分行贷款、向省粮食局借生产原料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马德两次非法收受牡丹江制药厂负责人苗胜国给予的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40518元)、人民币10万元。
2.被告人马德于1998年11月,在担任绥化地区行署专员期间,在肇东宾馆经苗胜国介绍,接受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经理肖海鹏的请托,为其在青冈县开办养羊场提供帮助,并单独或伙同田雅芝两次非法收受肖海鹏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0万元。
3.被告人马德于1999年初,在担任绥化地区行署专员期间,接受建筑承包商申佰臣的请托,为其承揽绥化地区广播电视中心工程提供帮助。为此,马德伙同田雅芝非法收受申佰臣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
4.被告人马德于1999年9月,在担任绥化地区行署专员期间,在绥化地区所属肇东市增拨拖欠养老金数额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马德非法收受肇东市市长吴连方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5.被告人马德于2001年10月,在担任中共绥化市市委书记期间,经吕岱介绍,接受明水县鑫源亚麻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卫丰的请托,承诺为该公司在承揽黑龙江兰西亚麻纺织工业联合总公司对外招商项目的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马德非法收受王卫丰通过吕岱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6.被告人马德于2000年3月至2002年春节前,在担任中共绥化地委书记、市委书记期间,接受绥棱县县长李刚的请托,在其职务晋升的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马德单独或伙同田雅芝三次非法收受李刚给予的人民币32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1937元)。
7.被告人马德于2000年3月,在担任中共绥化地委书记期间,接受庆安县县委副书记李俊字的请托,在其职务晋升的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马德非法收受李俊宇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8.被告人马德于2000年11月至2002年春节前,在担任中共绥化地委书记、市委书记期间,接受青冈县县委副书记苏吉禄的请托,在其职务晋升的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马德三次伙同田雅芝非法收受苏吉禄给予的人民币34万元。
9.被告人马德于1998年春节至1999年春节,在担任绥化地区行署专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次非法收受明水县县长吕岱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000元。
被告人马德于2000年8月,在担任中共绥化市委书记期间,接受吕岱的请托,在其职务晋升的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马德非法收受吕岱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4万元。
10.被告人马德于2000年5、6月份,在担任中共绥化市委书记期间,接受兰西县县长周南方的请托,为其能够继续留任现职务提供帮助。为此,马德伙同田雅芝非法收受周南方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11.被告人马德于2000年11月,在担任中共绥化市委书记期间,接受兰西县县委书记张国华的请托,在其职务安排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马德非法收受张国华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12.被告人马德于2000年11月,在担任中共绥化市委书记期间,接受海伦市市委副书记王学武的请托,在其职务晋升的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马德非法收受王学武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13.被告人马德于2000年初至2002年春节,在担任中共绥化地委书记、市委书记期间,接受肇东市市委副书记高波的请托,在其职务晋升及留任的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马德五次单独或伙同田雅芝非法收受高波给予的人民币29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61386元)。
14.被告人马德于2000年11月至2002年春节,在担任中共绥化市委书记期间,接受绥化市财政局副局长田德臣的请托,在其职务晋升的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马德两次伙同田雅芝非法收受田德臣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40968.5元),并向田德臣索取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40349.5元)。
15.被告人马德于2000年七八月份,在担任中共绥化市委书记期间,接受绥化市市政公用管理处处长张忠义的请托,在其职务安排中提供帮助。为此,马德非法收受张忠义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16.被告人马德于2001年5月,在担任中共绥化市委书记期间,接受绥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张铁玉的请托,在其职务晋升的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马德非法收受张铁玉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17.被告人马德于2001年5月至7月,在担任中共绥化市委书记期间,接受绥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方晓光的请托,在其职务晋升的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马德非法收受方晓光给予的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0698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及扣押物品清单,认为被告人马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马德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马德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马德的辩护人钱列阳对公诉机关指控马德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马德被纪检机关采取“两规”措施后,主动坦白了除收受肖海鹏、苗胜国的贿赂事实以外的其他受贿问题;案发后,马德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德受贿的全部赃款均已收缴,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应予以体现。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马德于1992年10月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996年11月任黑龙江省绥化地区行署专员,2000年2月任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地区地委书记,同年5月任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市委书记。1993年10月至2002年2月,马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田雅芝(另案处理)先后收受17人的贿赂款人民币5586000元、美元55000元(折合人民币445857元),共计人民币6031857元。案发后,上述钱款已被追缴在案。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马德在担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负责包扶牡丹江制药厂期间,于1993年10月,通过与有关部门协调,使牡丹江制药厂多次从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支行取得巨额贷款,从黑龙江省粮食局借得3万吨玉米。为感谢马德对牡丹江制药厂的关照及进一步与马德搞好关系,时任牡丹江制药厂厂长的苗胜国在1995年11月马德去新加坡考察前,送给马德美元5000元;1997年2月到马德办公室,送给马德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牡丹江市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候选人的通知》、《关于沈玉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王子芳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中共牡丹江市委办公室文件及《市级领导帮联重点项目、亏损企业分工表》、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马德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市委领导工作分工》等书证证明:马德于1992年10月13日任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分管工业,负责帮联的重点项目是制药厂;于1996年11月15日任中共绥化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于2000年2月29日任中共绥化地委书记,同年5月13日任中共绥化市委书记。
2.证人苗胜国的证言证明:马德任牡丹江市副市长期间,帮助制药厂协调资金、原料等,解决了不少困难。1995年11月,其听说马德要到新加坡学习考察,到马德办公室送给马德5000美元。马德调到绥化地区当专员后,为了感谢马德对制药厂的关照,1997年二三月,其到马德办公室送给马德人民币10万元。
3.证人王德斌(绥化市青冈县人大副主任)的证言证明:其曾听马德说,苗胜国在马德去新加坡学习考察前,送给他5000美元。
4.证人阎庶林(时任牡丹江制药厂副厂长)的证言证明:马德任牡丹江市副市长时,经常带苗胜国到哈尔滨跑资金,其跟着去过几次。后牡丹江农业银行给药厂贷了款,马德还帮助药厂在省里借过3万吨玉米。
5.证人杨文汉(时任黑龙江省粮食局副局长)的证言证明:1993年10月左右,马德多次找其为牡丹江制药厂—借玉米,其未同意。后当时的省领导给其打电话让把粮食借给马德,其向局长汇报后,决定借给马德3万吨玉米,价值人民币2300多万元,一直未还。
6.牡丹江制药厂出具的《借省粮食局储备处玉米明细表》证明:1993年10月至1994年3月,该厂从黑龙江省粮食局借玉米3万吨。
7.证人丁志国(时任农行黑龙江省分行牡丹江支行行长)的证言证明:1994年牡丹江制药厂二期工程需要资金,马德找省农行协调。后牡丹江支行分批贷款给牡丹江制药厂人民币共10亿元。
8.牡丹江制药厂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1987年至1996年,该厂每年均向农行牡丹江支行贷款,截至1996年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754亿元。
9.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3)南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苗胜国向马德行贿美元5000元、人民币10万元。
10.被告人马德对其任牡丹江副市长期间,为牡丹江制药厂协调贷款、通过当时的省领导为药厂借3万吨玉米及收受苗胜国给予的美元5000元、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二、1998年11月,时任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金事达公司)董事长的肖海鹏欲在黑龙江省绥化地区青冈县建设经营养羊场。为得到马德的关照,肖海鹏通过苗胜国送给马德人民币30万元,马德即与苗胜国、肖海鹏一起到青冈县,并向该县领导提出,给予肖海鹏建设经营的养羊场优惠政策。后青冈县人民政府与金事达公司签订了成立青冈金事达肉羊集团有限公司的协议。
1999年7月,经苗胜国提议,肖海鹏以为马德之子马立维在北京购房提供定金为名,将人民币60万元汇入马德之妻田雅芝提供的马立维在北京的银行帐户。后田雅芝将此事告诉了马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苗胜国的证言证明:1999年初,肖海鹏和其商量想在绥化地区搞畜牧场。后其和肖到肇东市马德住的宾馆,临进马德房间时,肖将一个装有30万元的袋子交给其,其把袋子放在房内的沙发边,并说了办牧场的事。在去餐厅的路上,其告诉马德袋子内是30万元人民币。饭后大家一起去了青冈县,马德向县委书记、县长介绍了肖海鹏,并说肖想在青冈县办种羊场,要大力支持。
1999年四五月,其向马德提出,如果马立维要在北京买房,其和肖海鹏给出点钱,并向肖说了此事。同年8月,肖海鹏告诉其已给马立维汇去60万元。
2.证人肖海鹏的证言证明:1998年下半年,为了在青冈县建牧场,其与苗胜国带30万元到肇东市找到马德。在马德的房间,苗把装有30万元的袋子放在沙发边上,向马德夫妇介绍了其,其提出想在青冈县建牧场,马德表示支持。大家一起去了青冈县,马德向县委书记、县长介绍了其,并要求对其建牧场给予支持和关照。后其和苗与县畜牧局具体商谈,确定在青冈县建牧场。
1999年6月,苗胜国对其说,马立维在北京结婚买房需要定金50至60万元。其向田雅芝要了马立维在北京的收款地址,从姜福生处借了60万元,与姜一起电汇给马立维。后其将此事分别告诉了田雅芝和苗胜国。其给马德行贿的目的是求马德支持其的企业。
3.证人田雅芝的证言证明:1998年下半年,其陪马德去肇东县检查工作,苗胜国把肖海鹏介绍给马德,说肖想在青冈县搞草场。后大家去青冈县与县委书记、县长谈草场的事。回到绥化家里,其发现一个旅行包里有人民币30万元,马说是苗胜国给的。1999年7月,肖海鹏向其要了马立维在北京的银行帐号。过了几天,肖说给马立维汇去60万元,其给马立维打电话,他说已收到60万元。后其将此事告诉了马德。
4.证人马立维的证言证明:1999年7月,其母田雅芝打电话说,苗胜国将给其汇去60万元买房的钱。60万元到帐后,其告诉了田雅芝。
5.证人姜福生的证言证明:1999年7月8日,肖海鹏向其借60万元。当日二人到银行,其按肖海鹏提供的汇款地址,将人民币60万元汇往北京。
6.证人朱胤(时任中共黑龙江省青冈县县委书记)、朱汉伟(时任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政府县长)的证言证明:1998年11月,马德介绍肖海鹏在青冈县建养羊场,让县政府给予优惠。青冈县一次性无偿提供给肖海鹏5万亩草原,使用期50年。
7.证人刘树芳(时任青冈县统战部部长)、田洪胜(时任青冈县畜牧局副局长)的证言证明:1998年,根据领导指示,青冈县无偿提供5万亩草场给肖海鹏使用50年,肖从未向县政府交过利润,也未缴纳过其他税费。1999年5月肖海鹏收购青冈县两个种羊场,总价值人民币62万余元,肖仅支付人民币5万元。
8.青冈县人民政府与金事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青冈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证明:青冈县人民政府向金事达公司一次性无偿提供草原5万亩,使用期为50年,并专门召开县长办公会进行部署。
9.青冈县国家税务局、青冈县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关于青冈县金事达肉羊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税收管理情况的说明》证明:青冈县金事达肉羊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办理税务登记至今没有缴纳任何税款。
10.中国银行电汇凭证、中行南岗支行分理处提供的姜福生帐目查证材料及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1999年7月8日,肖海鹏根据田雅芝提供的银行帐号,让姜福生汇给马立维人民币60万元。
11.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3)南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苗胜国介绍肖海鹏向马德行贿人民币90万元。
12.被告人马德对单独或与田雅芝共同收受肖海鹏给予的人民币共90万元及其为肖海鹏在青冈县建牧场向有关人员打招呼的事实予以供认。
三、1998年底,时任绥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绥化建安公司)第十一工程处负责人的申佰臣为了承揽绥化地区广播电视中心大楼工程(以下简称广电大楼工程),请马德和田雅芝帮忙。1999年2月,马德在与绥化地区广播电视局领导吃饭时,提出将广电大楼工程交予申佰臣承建。为此,马德还向负责该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打招呼。同年5月,申佰臣以绥化建安公司的名义中标承揽了广电大楼工程。后该工程改由申佰臣任法定代表人的绥化正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达公司)承建。
为了感谢马德的帮助,2001年1月,申佰臣按田雅芝提供的银行帐号,将人民币200万元汇入马立维任法定代表人的绥化双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北京公司)的帐户。后田雅芝将此事告诉了马德,马德让处理好帐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申佰臣的证言证明:1998年底,其分别向马德、田雅芝提出想承揽广电大楼工程。马德在和其、冯国慧吃饭时,让冯考虑由其承揽该工程。后其顺利中标。1999年5月,其以绥化建安公司的名义与绥化地区广播电视局签订了合同。2000年6月,该工程改由其成立的正达公司承建。为了感谢马德的帮助,其向田雅芝要了马立维的汇款地址。2001年1月,其让正达公司出纳柴云龙以公司名义汇给马立维人民币200万元,收款人是双龙北京公司。田雅芝对其说,这笔200万元帐目一定要处理好,以借款、还款的名义作帐。后以正达公司与双龙公司借款、还款的名义对帐目进行了处理,实际上双方没有经济往来。
2.证人田雅芝的证言证明:1998年初,申佰臣找其提出要承建广电大楼工程,其对马德说了。马德和其与冯国慧、申佰臣吃饭时,提到要把广电大楼工程给申佰臣做。申佰臣中标后对其说要表示感谢。2001年初,申佰臣找其要马立维的帐号,其把双龙北京公司的帐号给了申。几天后,申佰臣说已给马立维汇去200万元,其告诉了马德,马德说把帐目处理好。其让申佰臣把200万元做成借钱和还钱关系。
3.证人柴云龙、解淑芳(正达公司会计)的证言证明:2001年1月8日,申佰臣让往双龙北京公司汇去人民币200万元,后用虚假借款、还款的方式作帐。
4.证人马立维的证言证明:2000年底,田雅芝打电话告诉其,申佰臣要汇200万元到其双龙北京公司帐上,后银行通知其有200万元汇款到帐。
5.证人冯国慧(时任黑龙江省绥化地区广播电视局局长)的证言证明:1999年2月的一天,马德约其吃饭,田雅芝、申佰臣、孟祥国在座,吃饭过程中马德介绍说:“小申是搞建筑的,你盖楼得支持他,照顾他一下。”1999年4月的一天,其和建委主任曲英奎到马德办公室汇报工作,当时马德又特别强调绥化建安公司的事你们别忘了。同年5月底,绥化建安公司中标。
6.证人曲英奎的证言证明:1999年,有4家单位竞标绥化广电大楼工程。招投标前,其和冯国慧到马德办公室,马让把工程给申佰臣干。其跟招投标办主任王克宽讲了。后工程给了申佰臣。
7.证人王克宽的证言证明:曲英奎对其说过,广电大楼工程让绥化建安公司中标。
8.证人史少勇(绥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申佰臣以绥化建安公司名义参加广电大楼工程招标,实际是申佰臣承建。
9.《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投标施工企业资格审查表》、《中标通知书》及绥化地区广播电视中心与绥化建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证明:绥化地区广电大楼工程招投标情况及绥化建安公司中标和签订合同情况。
10.绥化建安公司、正达公司、绥化地区广播电视局签订的《施工合同说明》证明:正达公司与绥化建安公司脱离隶属关系;原合同继续生效,由正达公司继续负责广电大楼工程施工及结算。
11.正达公司收款凭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存根联、现金日记帐及付款凭证证明:上述书证反映正达公司向双龙公司借款200万元,后正达公司还给双龙公司200万元的情况。
12.绥化双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申请材料、正达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了上述两公司设立情况。
13.中国银行北京市海淀区支行文慧园分理处出具的中国银行电子联行收付款通知、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对帐单查询材料证明:2001年1月9日正达公司付给双龙北京公司人民币200万元。
14.北京华凯楠汽车贸易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帐目、北京元盛电器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帐目、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出具的帐目、北京利恩双隆科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了双龙北京公司及马立维交纳房租、购买背投电视机及汽车的情况。
15.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3)南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佰臣为承揽广电大楼工程,向马德行贿人民币200万元。
16.被告人马德对其为申佰臣承建广电大楼工程向冯国慧、曲英奎打招呼及收受申佰臣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四、1999年9月,时任肇东市市长的吴连方找到时任绥化地区行署专员的马德,请求给肇东市增拨拖欠的养老金数额,马德同意给肇东市追加养老金人民币400万元。为表示感谢,吴连方到马德家,送给马德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吴连方的证言证明:1999年国家给各地职工补发拖欠的养老金。肇东市少报了拖欠养老金数目。后其带有关领导到绥化请求马德给肇东市增拨部分拖欠养老金,马德决定增拨400万元的拖欠养老金。后其从肇东市社会保障局拿出5万元,送到马德家里,表示感谢。
2.证人张文明(时任绥化地区行署副专员)、吴光(时任绥化地区财政局局长)、申树新(时任绥化地区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副科长)的证言均证明:1999年国家给各地补发以前拖欠的养老金,肇东市未如实上报拖欠的数额,后马德专员批准给肇东市增补了400万元。
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指标的通知》、绥化地区行署财政局《关于下达社会保障补助指标的通知》证明下拨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拖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情况。
4.绥化地区财政局出具的《补发养老金拖欠中央专项资金调整表》、《绥化地区社会保障补助指标分配表》、《补发养老金第二次拨款明细》、银行电汇凭证证明:1999年9月,绥化地区财政局给肇东市追加400万元养老金的情况。
5.肇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1999年市长吴连方提取人民币5万元现金,此笔款项属非正常支出。
6.被告人马德对其同意给肇东市增拨拖欠的养老金400万元及收受吴连方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五、2001年10月,时任黑龙江省明水县鑫源亚麻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的王卫丰通过时任明水县县委书记的吕岱,请求马德向有关单位领导打招呼,帮助该公司收购黑龙江兰西亚麻纺织工业联合总公司(以下简称黑兰麻纺公司),马德同意向有关领导打招呼。同年12月,王卫丰通过吕岱在哈尔滨市北方大厦送给马德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卫丰的证言证明:2001年10月,其公司准备全额购并黑兰麻纺公司,其让吕岱请马德与兰西县和省里有关部门打招呼。后吕岱说马德答应帮忙。同年12月的一天,其从公司出纳王卫权处取了20万元现金,交给在北方大厦开会的吕岱,吕岱拎着装有20万元的纸袋去了马德的房间。吕岱回来说钱交给马德了。其不清楚马德是否帮了忙。
2.证人吕岱的证言证明:2001年底,其和马德在哈尔滨开会期间,王卫丰为了扩展企业规模请其求马德帮忙。其请马德向兰西县和哈麻集团的领导打招呼,马德同意。过了一二天,王卫丰交给其一个装有钱和材料的材料袋,让其送给马德。其送给马德并对马德说:“这是王卫丰给你的钱和材料,让你帮助办兼并兰西亚麻厂的事。”马德说知道了,就把钱收下。后来马德对其说是20万元。
3.证人王卫权的证言证明:2001年底,王卫丰从公司拿走20万元人民币。
4.证人董连举(时任兰西县经贸委主任)、周南方(时任兰西县县长)的证言证明:2001年,黑兰麻纺公司因管理不善停产,决定对外招标,马德没有就此事向他们打招呼。
5.黑龙江省亚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出资人协议书》证明:2001年6月,黑兰麻纺公司全面停产,对外公开进行二期工程合作对象的招商,最终确定哈尔滨阳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为合作中标单位。
6.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3)南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卫丰向马德行贿人民币20万元。
7.被告人马德对其同意为王卫丰承包兰西亚麻公司一事向兰西县委书记打招呼及收受王卫丰通过吕岱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六、2000年3月,时任绥化地区所属绥棱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的李刚为在职务晋升上得到马德的关照,到马德家,将存有人民币30万元的存折交给田雅芝。田雅芝将此事告诉了马德。2001年2月,马德在其主持召开的中共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李刚担任绥棱县委书记。后李刚被任命为中共绥棱县委书记。
2002年春节期间,李刚以过节看望为名,两次送给马德共计美元1万元、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刚的证言证明:2000年3月,其为今后的进步需与马德搞好关系,与妻子焦红霞决定送给马德30万元。后其去马德家,只有田雅芝在,临走时其将装有存折的信封放在茶几上,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2001年2月,其被提为绥棱县委书记。
2.证人焦红霞的证言证明:2000年3月,为了使李刚在仕途上得到马德的关照,其和李刚决定给马德送钱。其以马芳的名义存了30万元,把存折交给了李刚。李刚从马德家回来后,告诉其钱给了田雅芝。数月后,李刚提任绥棱县委书记。2002年春节前,李刚送给马德1万美元;其和李刚还以过节看望为名到马德家送给马德人民币2万元。
3.证人田雅芝的证言证明:2000年3月的一天,李刚到其家,马德没在。临走时,李刚将一个信封放在茶几上,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信封里有一个30万元的存折,名字是马芳。其将此事告诉了马德。2002年春节,其听马德说,李刚夫妇来其家送了人民币2万元。
4.中共绥化市委组织部出具的《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关于李刚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及《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2001年2月14日,马德在其主持召开的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李刚任绥棱县委书记;次日,李刚被任命为中共绥棱县委书记。
5.中国建设银行绥化地区分行活期储蓄存款凭条、存折复印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2000年3月13日,焦红霞以马芳之名存款人民币30万元。
6.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哈刑初字第611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黑高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认定:李刚、焦红霞向马德行贿人民币32万元、美元1万元。
7.被告人马德对其同意李刚任绥棱县委书记及单独或伙同田雅芝收受李刚给予的共计人民币32万元、美元1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七、2000年3月,时任绥化地区所属庆安县县委副书记的李俊宇为了能够担任该县县长,到北京马德参加会议的住地,送给马德人民币10万元。同年8月,马德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李俊宇担任庆安县县长。后李俊宇当选为庆安县县长。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俊宇的证言证明:2000年3月,为了和马德拉关系接任县长,其向县委书记李沛夫提出去北京办事,顺便看望在北京开会的马德,李沛夫同意。在北京马德住的宾馆,其将一装有10万元的皮包放在马德床上,说“是我的心意”。从北京回来后,其向马德讲过想接任县长。同年12月,其被任命为庆安县县长。
2.证人李沛夫的证言证明:2000年3月,李俊宇对其说要到中组部办事,顺便看望在北京参加会议的马德。
3.中共绥化市委组织部出具的《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贺占元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关于庆安县人民政府县长补选结果的通知》证明:2000年8月23日,马德在其主持召开的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李俊宇任庆安县县长。同年12月,李俊宇当选为庆安县人民政府县长。
4.被告人马德对其收受李俊宇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及同意李俊字担任庆安县县长的事实予以供认。
八、2000年底,时任绥化市所属青冈县县委副书记的苏吉禄为了在职务晋升上得到马德的关照,在探望因病住院的马德时,由其妻董英送给田雅芝人民币2万元。2001年,苏吉禄夫妇以过端午节看望为名,在青冈县宾馆由董英送给田雅芝人民币2万元。同年11月,马德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苏吉禄兼任政协青冈县委员会主席、党组书记。为了感谢马德并继续在职务晋升上得到马德的关照,2002年春节前,苏吉禄夫妇到马德家,由董英送给田雅芝人民币30万元。田雅芝将收受上述钱款的事均告诉了马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苏吉禄的证言证明:2000年末,其与爱人董英到医院看望马德,董对田雅芝说“拿了2万元,你收下吧”。送钱的目的,主要是拉近个人关系,为将来政治进步做铺垫。2001年“五月节”,其和董英到青冈县宾馆看望马德夫妇,由董英送了2万元。为了感谢马德提其当政协主席,并为早日当上县长或书记做铺垫,2002年春节前,其和董英拿30万元到马德家,只有田雅芝在,董英说“看看马书记”,田雅芝收下了钱。
2.证人董英的证言证明:其和苏吉禄给马德送过3次钱,第一次是2000年底送2万元、第二次是2001年“五月节”送2万元、第三次是2002年春节前后送30万元。给马德送钱,主要为了拉近关系,为苏吉禄以后的政治前途做铺垫。
3.证人田雅芝的证言证明:其与董英是同事。2000年末,苏吉禄和董英到医院看望马德,董英临走时给其一个信封,里面是钱。2002年春节后,董英和苏吉禄到其家,董英临走时把一个尼龙绸兜放在地上,里面是30万元人民币。其把此事告诉了马德。苏吉禄送钱是为了得到马德的帮助和照顾,以及表示对马德的感谢。
4.证人董禹韬、苏继和、苏继山、吴秀芝、韩海涛(均为苏吉禄亲属)的证言证明:苏吉禄分别向五人借钱的情况。
5.《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苏吉禄同志任政协主席职务的证明》、《关于苏吉禄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证明:2001年11月27日,马德在其主持召开的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苏吉禄兼任政协青冈县委员会主席、党组书记职务。2002年1月18日,苏吉禄当选为政协青冈县委员会主席。
6.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04)外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苏吉禄向马德行贿人民币34万元。
7.被告人马德对单独或伙同田雅芝收受苏吉禄34万元人民币及同意苏吉禄任青冈县政协主席的事实予以供认。
九、1998年至2000年春节期间,时任绥化地区所属明水县县长的吕岱,为了在职务晋升上得到马德的关照,分别在明水县、哈尔滨市和平村宾馆及马德的办公室送给马德人民币共计46000元。2000年8月,马德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吕岱任明水县县委书记。后吕岱被任命为中共明水县县委书记。
为感谢马德并继续得到马德的关照,2001年间,吕岱分别在兰西县和马德在北京参加会议的住地送给马德人民币共计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吕岱的证言证明:1998年春节前,马德回老家途经明水时,其送给马德人民币2000元。1999年春节期间,其以祝贺节日为名,在马德办公室送给马德人民币2000元。1999年春节前后,其在哈尔滨送给马德人民币2000元。2000年春节前的一天,其以奖金名义在马德办公室送给马德人民币4万元。2001年3月,其在北京学习期间,让爱人葛淑华送来人民币5万元。其将此款送给了在北京开会的马德。2001年春节前后,其还在兰西宾馆或肇东宾馆送给马德人民币5万元。
2.证人葛淑华的证言证明:2001年,吕岱在北京学习期间,让其送5万元人民币到北京,吕岱将钱送给了马德。
3.《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吕岱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证明:2000年8月23日,马德在其主持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吕岱任明水县委书记;同年11月吕岱被任命为中共明水县委书记。
4.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3)南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吕岱向马德行贿人民币14.6万元。
5.被告人马德供述:1998年春节前后,其回老家路过明水县,吕岱送给其人民币2000元。1999年,吕岱在哈尔滨和平村宾馆送给其人民币2000元。逢年过节时,吕岱还到绥化看过其,是否送过钱物记不清了。2000年春节前的一天,吕岱以发奖金为名,在其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4万元。2001年3月,其在北京开会期间,吕岱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同年秋,其在兰西检查工作,吕岱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吕岱送钱是为了与其搞好关系,并感谢其对吕岱职务晋升给予的关照。
十、2000年,时任绥化市所属兰西县县长的周南方为了能够留任该县县长职务,以过端午节看望为名到马德家,交给田雅芝人民币10万元。田雅芝将此事告诉了马德。后马德同意周南方留任兰西县县长职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周南方的证言证明:1999年,县领导班子面临调整,如其被调走,对今后发展不利。2000年“五月节”前,其向岳父张平借了人民币10万元送到马德家,只有田雅芝在,其把钱放下就走了。
2.证人田雅芝的证言证明:2000年端午节前,自称是兰西县县长的周南方到其家,该人走后,其发现一个兜子里面有人民币10万元。其告诉了马德。
3.证人张平、张春荣(周南方之妻)的证言证明:2000年“五月节”前,周南方从张平处拿了人民币10万元。周说钱送给了马德。
4.证人韩光耀(时任绥化市委组织部部长)的证言证明:1999年,上级要对兰西县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周南方想留任县长。其向马德汇报过周的想法。
5.中共绥化市委组织部出具的《周南方同志基本情况》证明:周南方于1997年3月至2003年7月任中共兰西县委副书记、县长。
6.被告人马德对其收受周南方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和同意周南方留任兰西县县长的事实予以供认。
十一、2000年11月,时任兰西县委书记的张国华为了能够在职务安排上得到马德的关照,在看望因病住院的马德时,以“解决医疗费”的名义送给马德人民币20万元。2001年2月,马德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张国华调任绥化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后张国华被任命为中共绥化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国华的证言证明:2000年11月,其为了在工作中能有个好位置,在看望因病住院的马德时,提出为马德解决医疗费。在马德去北京治疗的前一天晚上,其送给马德20万元人民币。后其被调到绥化市委任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2.证人张晓娜(张国华之妻)的证言证明:2000年末,张国华让其凑20万元人民币。其把家里的5万元和向表妹借的15万元交给了张国华。
3.《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张国华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证明:2001年2月14日,马德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张国华任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2001年2月15日,张国华被任命为中共绥化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4.绥化市第一医院出具的《证明》证明:2000年11月21日至2月13日,马德因病在该院住院。
5.哈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04)太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国华向马德行贿人民币20万元。
6.被告人马德对其收受张国华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及同意张国华调任绥化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的事实予以供认。
十二、2000年11月,时任绥化市所属海伦市市委副书记的王学武为能够在职务晋升上得到马德的关照,在看望因病住院的马德时,送给马德人民币50万元。2001年初,在确定青冈县县长人选的过程中,马德要求有关部门重点考察王学武,并于2001年2月,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王学武任青冈县县长。后王学武当选为青冈县县长。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学武的证言证明:2000年底,马德因病住院,其到马德的病房对马德说“马书记,我给你拿点东西”,并将装有50万元的盒子放在马德的床下。2001年3月,其任青冈县县长。
2.证人田雅芝的证言证明:2000年11月,马德因病住院。出院时,其在整理马德物品时发现一个装有人民币50万元的盒子,马德说是王学武送的。
3.证人韩光耀的证言证明:2001年初,青冈县县长职位空缺,马德让其重点考察王学武。后王学武担任青冈县县长。
4.证人孙大军(海伦市联建公司第四工程队负责人)、田亚彬(兰西县昌盛麻棉厂推销员)等人的证言证明:2000年四五月,王学武曾向孙大军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向田亚彬借款人民币20万元。
5.《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王学武同志的任职通知》等书证证明:2001年2月14日,马德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上,同意王学武为青冈县委副书记、县长。2001年2月15日,王学武被任命为中共青冈县委副书记、青冈县人民政府县长。
6.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3)南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学武向马德行贿人民币50万元。
7.被告人马德对其收受王学武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要求有关部门在确定青冈县县长人选时对王学武进行考察及同意王学武任青冈县县长的事实予以供认。
十三、2000年初,时任绥化市所属肇东市市委副书记的高波为了能够在职务晋升上得到马德的关照,由其妻李艳华到马德家交给田雅芝人民币10万元。后因工作中的问题马德对高波不满,为了与马德缓和关系,2000年底,高波和李艳华到马德家,将人民币10万元交给田雅芝;2001年春节,李艳华到马德家交给田雅芝美元2万元。田雅芝将收受上述钱款的事均告诉了马德。2001年3月,高波到北京送给在京参加会议的马德人民币5万元。2002年春节,高波和李艳华到马德家,送给马德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高波的证言证明:2000年初,为了得到马德的关照,其让李艳华给马德家送人民币10万元,田雅芝收下了。2000年下半年,地委和省委到肇东考核班子和副市长王英和,其说了些对王英和不利的话,马德知道后,扬言要收拾其。其害怕断送政治前途,就给马德送钱缓和关系。同年底,其和李艳华用绒衣盒子装了人民币10万元送到马德家,田雅芝收下了。2001年春节,其和李艳华到马德家送了2万美元,田雅芝收下了。2001年3月,其送给在北京开会的马德人民币5万元。2002年春节,其和李艳华到马德家送给马德人民币4万元。给马德送钱,也许起了作用,不然其位置可能保不住。
2.证人李艳华的证言证明:其与高波先后五次送给马德共计人民币29万元、美元2万元。马德对高波的政治前途有决定权,其怕不给钱,会影响高波的提拔。后来马德对高波不满,送钱为缓和关系,保住高波的职务,将来还有机会提拔。
3.证人田雅芝的证言证明:高波、李艳华于2000年初到其家送了人民币10万元;同年底到其家送了人民币10万元;2001年春节,李艳华到其家送了美元2万元。三次送钱马德均未在家,后其告诉了马德。
4.证人韩光耀的证言证明:马德曾经流露出对高波的不满,但从没讲过把高波挪动或免职的话。
5.中共绥化市委组织部出具的《高波同志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高波于1998年7月至2002年10月任肇东市委副书记。
6.被告人马德对收受高波给予的共计人民币29万元、美元2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供称其对高波印象不好,高波给其送钱是想得到提拔。
十四、2000年11月,时任绥化市财政局副局长的田德臣为了能够在职务晋升上得到马德的关照,由其妻侯淑荣到马德家,交给田雅芝人民币4万元。2000年底,绥化市委有关部门根据马德的指示,确定了包括田德臣在内的绥棱县县长人选范围。2001年2月,马德在其主持召开的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田德臣任绥棱县委副书记、县长。同年3月16日,田德臣当选为绥棱县县长。2001年3月,马德在北京参加会议期间,让田德臣为其准备美元1万元。田德臣让侯淑荣去北京送给马德美元5000元。为了感谢马德,2002年春节前,田德臣夫妇与马德家人聚餐时,侯淑荣交给田雅芝美元5000元。田雅芝将收之事告诉了马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田德臣的证言证明:2000年10月,为了在工作及职务晋升上得到马德的关照,其让妻子侯淑荣到马德家,交给田雅芝人民币4万元。2001年3月,其任绥棱县委副书记、县长。2001年,马德在北京参加会议时,给其打电话说需要1万美元,其让侯淑荣带5000美元到北京交给马德。2002年春节期间,其和侯淑荣与马德一家吃饭时,候淑荣给了田雅芝5000美元。给1万美元就是为了感谢马德对其的关照。
2.证人侯淑荣的证言证明:2000年10月,其到马德家,交给田雅芝人民币4万元。送钱的目的就是让田德臣得到马德的关照、提拔。2001年3月,马德在北京开会期间,田让其到北京给马德送去5000美元。2002年春节期间,其给了田雅芝5000美元。
3.证人田雅芝的证言证明:2000年11月,侯淑荣到其家,交给其4万元人民币。后其将此事告诉了马德。2002年春节期间,侯淑荣送给其5000美元,其告诉了马德。2001年田德臣任绥棱县县长。
4.证人韩光耀的证言证明:2001年1月,绥棱县县长空缺,马德给其确定了一个范围,选录的结果是田德臣最合适。2001年2月,田德臣被任命为绥棱县委副书记兼绥棱县县长。
5.《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李刚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关于田德臣同志当选为绥棱县人民政府县长的证明》证明:2001年2月14日,马德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田德臣任绥棱县县长。2001年3月,田德臣当选为绥棱县县长。
6.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03)外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田德臣、侯淑荣向马德行贿人民币4万元、美元5000元。
7.被告人马德对其单独或伙同田雅芝收受田德臣给予的共计人民币4万元、美元5000元、向田德臣索取美元5000元及同意田德臣任绥棱县县长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供称其为了田德臣提拔的事和有关人员打过招呼。
十五、2000年7月,时任绥化市建委市政公用管理处处长的张忠义,为了使其女儿在职务晋升上得到马德的关照,到马德办公室,送给马德人民币10万元。2001年底,绥化市成立市政管理局,马德向有关人员打招呼,由张忠义担任市政管理局局长,并于2002年1月,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张忠义担任市政管理局局长。后张忠义被任命为绥化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忠义的证言证明:2000年七八月的一天,其到马德办公室,送给马德10万元人民币,让马德对其女儿的职务晋升予以关照。马德没帮助办。后经马德照顾,其被任命为绥化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2.证人马烈(时任绥化市委副书记)的证言证明:2002年初,绥化市准备成立市政管理局,马德点了几个局长人选,其中有张忠义。后张忠义被任命为市政管理局局长。
3.证人韩光耀的证言证明:2002年1月,绥化市成立市政管理局。马德与市政府领导商量准备让张忠义担任局长。后张忠义被任命为市政管理局局长。
4.《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张忠义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证明:2002年1月18日,马德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张忠义为市政管理局局长。当日,张忠义被任命为绥化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5.被告人马德对其收受张忠义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及经其做工作,张忠义担任了市政管理局局长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供称张忠义给其送钱是为了使张本人及女儿得到提拔。
十六、2001年5月,时任绥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的张铁玉,为能够接任交通警察支队政委职务,到马德办公室送给马德人民币20万元。在有关部门向马德汇报交通警察支队政委职务空缺问题时,马德提出对张铁玉进行考察,并在其主持召开的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张铁玉任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政委。后张铁玉被任命为绥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政委。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铁玉的证言证明:2001年5月下旬,其为了当支队政委,到马德办公室,将筹集的20万元人民币送给马德,请马德帮忙。后其被任命为交警支队政委。
2.证人方晓光(时任绥化市交警支队支队长)的证言证明:2002年4月,张铁玉告诉其,张为了当支队政委,送给马德20万元。
3.证人张艳芳(张铁玉之妻)的证言证明:其听张铁玉讲过,为了当交警支队政委,送给马德20万元。
4.证人张艳玲、张敏(均系张铁玉亲属)的证言证明:2001年上半年,张铁玉分别向二人借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的情况。
5.证人韩光耀的证言证明:2001年5月,绥化市交警支队政委职位空缺,马德曾过问此事,并让其考察张铁玉。后张铁玉被任命为交警支队政委。
6.《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付长才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证明:2001年5月31日,马德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张铁玉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政治委员。当日,张铁玉被任命为绥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政治委员。
7.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4)哈南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铁玉向马德行贿人民币20万元。
8.被告人马德对其收受张铁玉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及让有关部门对张铁玉进行考察并同意张任交警支队政委的事实予以供认。
十七、2000年下半年,时任绥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队长的方晓光,为晋升为市公安局副局长,请求马德予以关照。在有关部门向马德汇报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空缺问题时,马德提出对方晓光进行考察,并于2001年5月31日,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方晓光任绥化市公安局副局长。当日,方晓光被任命为绥化市公安局副局长。为了感谢马德,2001年7月,方晓光到马德的办公室,送给马德美元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方晓光的证言证明:2000年,其对马德提出想当市公安局副局长,马德答应考虑。2001年5月,其被提拔为市公安局副局长。同年7月,为感谢马德,其到马德办公室送给马德美元1万元。
2.证人韩光耀的证言证明:市公安局副局长职位出现空缺后,马德提出对方晓光进行考察。后方晓光被任命为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队长。
3.证人朱恒义(肇东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副队长)的证言证明:2001年五六月份,方晓光向其借了1万美元。
4.证人张铁玉的证言证明:方晓光告诉其曾给马德送过钱。
5.《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刘金平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证明:2001年5月31日,马德在其主持召开的绥化市委常委会议上,同意方晓光为绥化市公安局副局长。当日,方晓光被任命为绥化市公安局副局长。
6.被告人马德对其让有关部门考虑由方晓光担任绥化市公安局副局长和同意方任绥化市公安局副局长及其收受方晓光给予的美元1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公诉机关当庭还出示了以下证据:
1.《关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来函的答复意见》、《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在有关部门掌握了马德的部分受贿事实后,马德交代了尚不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并揭发了不掌握的他人涉嫌犯罪问题的线索。
2.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出具的美元汇率表证明:马德受贿期间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比价。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情况。
4.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逮捕证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马德归案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除收受肖海鹏、苗胜国贿赂的事实外,其他受贿问题均是马德主动坦白的,马德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马德在有关部门掌握其部分受贿事实的情况下,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马德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但其行为不符合重大立功的构成条件。辩护人所提马德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马德主动坦白受贿问题,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马德的受贿行为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量刑时应予体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马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未认定马德的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德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马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马德在被审查期间,如实供述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他人涉嫌受贿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其主动交代为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起到积极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六百零三万一千八百五十七元予以没收,其余钱款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袁立忠
审 判 员 韩吉祥
代理审判员 赵 静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金龙
如何處理馬德案中的12位買官者
2005年03月24日19:23 【字號 大 中 小】【留言】【論壇】【打印】【關閉】
被稱為全國最大“批發官帽”案的主角——黑龍江省綏化市原市委書記馬德在北京二中院受審。公訴機關對馬德提起了17項受賄指控,其中12次受賄與“賣官”、“保官”有關。同時,行賄者的單位、姓名也被公諸於眾。這是司法機關首次詳細披露馬德受賄賣官的具體情況。
馬德該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自有法院依照程序審理、判決﹔此案帶給人們什麼樣的反思,媒體上也登載了不少。而通過此次審理,“首次詳細披露馬德受賄賣官的具體行為”,不僅讓我們一睹“官帽”買賣過程的卑鄙與無恥,更讓筆者產生了這樣的疑問:從法律角度上說,在此前司法機關普遍偏重於追究受賄者法律責任的現實環境下,這12位已被揭露出來的買官者該如何處理才能體現真正的法治精神呢?再從黨紀、政紀的角度說,12位買官者,幾乎全是縣級領導干部,買官行為與其應有形象產生巨大反差,在多大程度上敗壞了黨的形象與公務員形象?該如何評價他們的行為?如何處理他們的現任職務?
也許,這12位買官者已經受到了相應處理,但是受到了怎樣的處理沒有公開,這著實讓人不敢放心。筆者以為,要斬斷官場的腐敗“生態鏈”,從根本上遏制腐敗發生,如何處理這12位買官者與審判馬德一樣很有意義。
首先要追究的是法律責任——用於買官的數額、性質是否達到了違法的底線,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一定要向公眾有個交待﹔第二是要通過司法調查,以買官的錢是否為公款作為切入點,進一步查實其有沒有其它違紀、違法行為——能夠一出手就甩出幾十萬用於行賄,賄金來源就很值得懷疑﹔第三,如果經過以上調查,確認已經違法,職務自然應當免去,但如果沒有達到違法的底線,黨政機關還應該從其行為已造成惡劣影響的程度,確定其是否仍有資格擔任領導工作﹔第四,如果以上三關都過了,組織部門還應從民意出發,考察當初買官者的能力、品行與所安排的職位是否相稱。畢竟,我們還要看到,買官者情況也並不一樣,有的是因為能力不足、品行不端才行賄,也有的可能本身各方面條件並不差,但又迫於當地惡劣的政治生態而不得不行賄。我們要分情況採取不同的措施。
對12位買官者如何處理,對官場上的類似事件具有重要示范效應,不僅具有個案意義,更有普遍意義。因此,這也是一項非常嚴肅、細致並富有創造性的工作,希望能引起司法、黨政部門的重視。
新聞鏈接
建國以來最大受賄賣官案開庭 12項“賣官”指控
现年55岁的马德曾历任黑龙江省海林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牡丹江市副市长,省电子工业局副局长,绥化行署专员,2000年3月任绥化市委书记。
马德受贿案的“盖子”被揭开,不能不提到两个人:牡丹江市制药厂副厂长苗胜国,哈尔滨市金事达实业公司经理肖海鹏。 2001年前后,苗胜国、肖海鹏因为涉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两人先后交代,都曾给时任绥化市委书记的马德送过钱。此时,马德正在“台上”,苗胜国、肖海鹏主动交代的这一线索,令案件承办人员觉得非同小可。马德悄悄进入了有关部门调查的范围。
2002年初,绥化市委书记马德被纪检监察部门正式“双规”,马德卖官案的巨大“盖子”逐渐被揭开,牵涉的各级官员越来越多,案情更加复杂。最后,中央有关部门决定,指定北京东城区检察院对马德受贿案立案侦查。
东城检察院为此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多次前往东北。经过一段时间的艰苦侦查,马德卖官受贿案件的情况被逐步查清。依照司法程序,对马德追究刑事责任进入到了审查起诉的关键阶段。
异地审理
承办检察官忠于法律和事实
2004年7月9日,马德涉嫌受贿一案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接到这个艰巨的任务后,市检二分院当日就成立了马德涉嫌受贿案专案组,由具有办理“专案”经验的几名检察官共同承担此案的审查起诉工作。
“我心里非常清楚,越是办这种有影响的案件,越是要求案件承办人员非常冷静、客观,完全依照法律规定来办,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专案组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马德卖官受贿案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范围广。因此在办案中肯定有不小的难度。
首先是要把证据审查清楚,要仔细推敲,保证证据之间相互吻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次,是多分析,多写案件审查报告。为了准确把握案情,检察官先后写出了不同重点、10多个版本的审查报告。通过这些审查报告,几乎可以不用翻阅案卷,就可以对案情有一个全面、细致的了解。
首次提讯
检察官点中马德“痛处”
马德受贿的主要动机就是卖官。而那些向他行贿买官的涉案人员,几乎也是当地官场炙手可热的人物,有县长、县委书记,有局长、主任,甚至还有一些当地司法部门的领导。马德受贿的主要行为都发生在他担任绥化市委书记之后。
但是,专案组办案人员对马德的第一次提讯,采取迂回战术,偏偏从马德的第一次受贿开始。那时马德的身份还是牡丹江市副市长。
2004年7月12日,专案组开始第一次提讯。
“希望你主动交代一下苗胜国与你的经济往来。” 马德沉默片刻,说:“1992年,我在担任牡丹江市副市长期间,负责牡丹江制药厂的工作,制药厂有段时间周转不灵,我帮他们向农行贷了款,后来制药厂又急缺生产原料,我向省粮食局借了3万余吨玉米,帮助他们解决了问题。苗胜国是制药厂副厂长,知道我要出国考察,他给我拿来5000美元,要我帮助制药厂在国外招商引资。”
说到这,马德脸上的表情突然转变,皱紧眉头,急促地说:“我的确帮助制药厂做了相关招商引资的工作,这5000美元不能算受贿!”
“作为副市长,为下属企业招商引资是你职权范围和工作范围以内的事,是你的义务,你利用职务之便收下这笔钱,就是受贿。”检察官义正词严地说。马德开始还想洗脱一下自己的罪名,一看不灵,索性全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买官卖官
当时在绥化已成公开的秘密
官员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这样的腐败在国内外均不少见。马德受贿案的最大特点是,利用自己在干部任免中的“决定性影响”,用国家的公职和领导岗位做筹码,换取私人的利益。马德是怎样一步步蜕变的呢?
据马德自己讲,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在他当上“一把手”,即担任绥化地委书记(后来改为绥化市委书记),在干部任免中享有“绝对权威”或者“有决定性影响”以后。
承办人员在办案中发现,马德开始并不是“有人送钱就收,还是有所担心的。”有的时候,马德到外面躲起来,甚至连过年都不敢回家,就怕那些送钱的下属找到他。但是,马德后来也承认,那时在绥化,花钱买官已经成为一种公开的秘密。慢慢地,就习惯了下属送钱。再说,有些下属也不知道和“上面的人”有什么关系,也不是好得罪的,于是也就收了。
当然,促使马德“痛下决心”大肆受贿的还有一起“意外事件”。
2000年11月,马德因为血栓住了院。在医院的一段时间里,马德深感“人生苦短”,以后不在位置上了,万一再有个三长两短,谁来照顾自己?“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从那以后,马德对所有的“进贡”、“感谢”来者不拒。而在他生病住院期间,许多下属自然也借看望之机,将一笔笔贿赂款“堂而皇之”地送到了马德及家人的手里。
在绥化市,决定提拔一名县级干部时,通常的程序是:组织部门进行考核,然后是书记碰头会确定初步人选,最后拿到市委常委会上讨论。有时候,马德会向组织部门提出对拟任命干部的几点具体要求,“聪明”的办事人员从马书记圈定的几个条件中,很自然地找到了“惟一人选”。
“在常委会上,只要马德有不同的意见,任免根本就通不过。有时候,马德的一个表情,一个脸色,就能让其他常委们感觉出要提拔的这个人能不能通过。”而马德的表情,马德的脸色,往往就看那些拟提拔的人是否有“表示”。
腐败怪圈
买官卖官贻害一批官员
向马德行贿买官的人,基本上都是想往上继续升迁的人。所有的买官者都明白,只要买回了官,原来花掉的“投资”会很快收回来。因为,只要自己掌管了本单位、本部门的人事权,自己一样可以再卖官。
原绥化市下属的绥棱县委书记李刚最为典型。
2000年3月,马德担任绥化市委书记以后,李刚的妻子焦洪霞跟丈夫商定:向马德行贿30万元。考虑到送现金太扎眼,焦洪霞于2000年3月13日,以户名“马芳”存款30万元。时任县长的李刚拿着存折来到马德的住处,遇到马德的妻子田雅芝在家。李称:“大姐,这是我的一点心意,买点什么吧。”随后,匆匆离去。
2001年2月,李刚如愿被提拔为绥棱县委书记。
通过行贿买到绥棱县委书记一职的李刚,就任后更加变本加厉地实行自己的“卖官”战略。
县计生局的一名局长原来在乡里工作,后来调任县政法委副书记后,李刚对他说:“你原来在乡里任党委书记时挺辛苦,这次给你调上来,而且给你排位很靠前,我给你说了不少好话。”这名局长当年底就送给李刚2万元。
经司法机关调查,李刚从1998年至2001年间,一共受贿119起,其中绝大部分是在担任绥棱县委书记以后通过卖官受贿的,前后共计受贿205万余元,另有308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2年9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刚无期徒刑,以行贿罪判处李刚有期徒刑15年。其妻焦洪霞因行贿和转移赃款赃物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仔细筛查
不放纵犯罪也不草率起诉
马德受贿案不仅性质恶劣,而且涉及面十分广泛。
稍有不慎,便会出现漏罪或者遗漏犯罪事实的可能。相反,如果证据不扎实,草率起诉,对犯罪嫌疑人马德也是不公正的。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发现,2001年10月,王卫丰在担任黑龙江省明水县鑫源亚麻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时,得知黑龙江兰西亚麻纺织工业联合总公司对外招商选择合作对象的消息,曾托人向时任绥化市委书记的马德提出,希望马德能出面帮助他承包该公司。为此,王卫丰一次性托人送给马德20万元。
虽然马德答应为王卫丰打招呼,但是因为工作忙,没时间,一直没有为其打招呼。这是不是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还有,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县委书记张国华因与县长有矛盾,所以想调离兰西县到其他县任职。2000年11月,张国华趁马德住院之机,到病房送给马德20万元。随后的一个月,马德主持召开绥化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调任他到绥化市委任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属于平级调动。
这种没有谋利的具体行为或与请托人期待的利益有出入的情况是否构成受贿罪?
检察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分析论证,得出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有明确的请托事项,另一方有明确的承诺,承诺即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表示,尽管没有实施具体谋取利益行为,但已经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条件,至于谋利行为发生在收受财物之前之后、是否实现、是否如请托人所愿,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这几起事实均被检察机关认定为受贿。
幡然悔悟
“对不起党和人民,愿意接受判决”
马德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办案人员在每次提讯马德的时候,总要先问问他的身体状况。告诉他“要是感觉不舒服,一定要及时说出来。因为身体的原因,可以暂时停止提讯,这是你的权利。”正是这样的细微关心,使马德逐渐消除了对抗心理,并积极与检察机关配合,主动检举其他领导干部的犯罪行为。
在涉及到绥棱县委书记李刚向其行贿之后,又多次卖官大量索贿时,检察官指出:“绥棱县有1.5万多名下岗职工需要就业,3500多户贫困户亟待解决贫困,700多名学生面临失学。由于滥用了李刚,导致该县国内生产总值下调45%,财政收入下调29.8%,农民人均纯收入下降25.9%。身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干部,老党员,你有没有设身处地地为当地老百姓的疾苦着想?”一席话说得马德羞愧地低下了头。
2005年3月22日,马德涉嫌受贿案一审开庭审理。正是因为公诉人具体充分的准备,庭审过程中,马德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除了对极个别索贿情节有一些争议外,对公诉人指控的17项犯罪事实全部供认不讳。
马德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悔悟:“我感谢检察机关公正办案。我出身农民家庭,是党给我读书的机会,让我担任干部,可是我做了对不起党和人民的事,我愿意接受法庭判决。”本版图文
图为公诉人员在认真研究案情。
网络编辑:刘春燕
为马德等人在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受贿700余万元
据华夏时报消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6日开庭,公开审理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受贿一案。
受贿700余万元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1993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韩桂芝利用担任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马德等人在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今年3月,中纪委将韩桂芝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移送北京做最后的“定性定量”处理。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有关证据,韩桂芝委托的律师到庭为其辩护。被告人的亲属、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多人旁听了法庭的审理。据悉,法庭将依照法定程序继续审理该案。
儿子儿媳妹妹均被双规
此前有媒体报道,韩桂芝是去年2月20日被中纪委从医院带走的,三天后黑龙江方面接到通知称韩桂芝被立案审查。随后,她的二儿子和两个儿媳以及她的妹妹均被双规。去年6月10日,黑龙江省政协九届七次常委会决定免去韩桂芝省政协主席的职务。去年10月,中纪委给予韩桂芝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在检方初步认定的近800万元中,多是韩桂芝任黑龙江省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省委副书记期间,先后收受的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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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跤骨折马德送上80万
黑龙江省委一位知情官员提供的说法是:韩桂芝当年曾不主张任用马德,但马德送给她的80万元人民币她虽然没要,但是也没退,而是给她妹妹———哈尔滨 市医药行业某局一位常务副局长存了起来。
1998年夏天,已是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的韩桂芝到松花江边防洪大堤上,查看汛情。由于泥湿路滑,她一不小心,将手骨给摔骨折了。绥化行署专员马德得知这个消息,立即和妻子田雅芝到医院,将8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韩桂芝。
马德曾任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书记,先后收受多人巨额贿赂,买官卖官,索贿受贿。“马德案”涉及领导干部达260多人,人数之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
飞扬跋扈丈夫次次忍让
原黑龙江省委副书记韩桂芝的“权贵之家”中,6人涉嫌贪污受贿,惟一清白的是韩桂芝的丈夫陈昔平(化名)。当亲情遭遇法律的底线时,陈昔平痛心之余就是无奈。
陈昔平原是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的一个处长,比韩桂芝小一岁。1988年,韩桂芝调任监察厅副厅长,陈昔平渐渐发现妻子变了:她在各种场合的应酬多了;衣着打扮越来越考究;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
更让他感到惊异的是,一天陈昔平下班回家后,亲眼看到妻子第一次收下属礼金。他义正词严地对其人说:“请自重,我们家不稀罕这些!”韩桂芝却使了使眼色,其下属见势,连忙将钱放在桌子上,迅速离去。
陈昔平坐在韩桂芝的身边,苦口婆心地劝道:“你这是犯法呀,赶快将钱退回去,否则……”“否则什么?”韩桂芝突然扯大嗓门,怒吼道。见妻子发火,陈昔平就不敢再声张了,只好将苦水往肚子里咽。
在这么多年的家庭生活中,正是陈昔平一次次的忍让,才造就了韩桂芝飞扬跋扈的性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