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已实施两月余,
为何勐海县公安局仍无理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2013年1月21日,朱某某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名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已逮捕。3月4日我接受朱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到勐海县看守所会见朱某某。看守所工作人员回答,县公安局通知不准律师会见,我向他们说明根据刑诉法第37条第3款和《最高院等六部委-关于施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你们不准会见的做法是错误的,请你们向县公安局反映我的要求。看守所一位姓杨的工作人员当即打电话给县公安局领导,说“有位律师在这里闹,要求会见……。”我说:请你不要用“闹”这个词,我们律师是讲理的,无理取闹的是你们。杨说:“局领导答复,因朱某案件涉黑,所以不准会见。”我和他们据理力争:你们的拘留通知书上没有写涉黑,再说涉黑案件也不属不准会见的范围呀?这时一位姓熊的副所长再次打电话请示县公安局领导,然后回答我:此案因涉枪犯罪,又是在侦查阶段,领导不准见,我们也无法。
新刑诉法在勐海县公安局那里为何变成“鸡毛”?按照规定我应当向上级反映,但因为没有罚则,又有什么用?
云南省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建伟
2013年3月4日12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