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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

昆明中院对习近平反腐另有新花样

发布时间:2013/2/1 0:00:00 来源:
    
       习近平任职两个月以来,六次在重大场合发出反腐号令,要求“老虎、苍蝇”一起打,包括法院的司法腐败问题。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3日受理的康彩云刑事上诉案件,不顾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故意久拖不决,超期羁押,非法拘禁,公开要求康彩云家属交钱放人,用“红色绑架”方式帮助他人讨债,并于2012年11月21日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见调解现场监督录像整理的文字资料),足以证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知康彩云与熊统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不是合同诈骗,却迟迟不敢作出公正判决,明显袒护康彩云案件幕后的司法腐败或者渎职犯罪行为,并采用超期羁押后更换法官的方式抵制习近平的反腐号召,对习近平提出的反腐斗争另出新花样。
                                                                    案件背景
      家住四川的熊统建2009年4月7日与家住四川的康彩云在成都口头约定,熊统建出资400万元委托康彩云到北京国土资源部办理金属矿“探矿权”手续,康彩云按口头约定到北京后,熊统建用眉山银行卡向康彩云成都农行卡汇款400万元。在本案中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以及被告所在地(住所地)都在成都,与云南省昆明市没有任何关系,管昆明屁事。如果这样的案件幕后没有腐败现象存在,昆明市公安局各经侦队绝不会立案侦查。
正在康彩云一步一步帮助熊统建以昆明金克隆矿产品有限公司办理探矿权过程中的2011年5月23日,熊统建向没有法定管辖权的官渡区经侦大队报案。官渡经侦不顾地域管辖规定及康彩云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康彩云、康依麟虚构项目的情况下,越权立案。在搜查康彩云昆明临时住所时,发现熊统建用1000万元向吴呈朋购买的《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似乎找到了违法办案的救命稻草,企图利用这本《探矿权申请登记书》陷害康彩云、康依麟虚构此项目,侦查人员范崇现发现该《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内申报单位及证明与熊统建有关,可以证明经侦队立案侦查存在明显错误,于是将其中三页隐匿。
侦查人员范崇现为了实现帮助熊统建讨债的目的,故意把《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与熊统建有关的内容隐藏,以此来推定康彩云、康依麟虚构此项目,帮助熊统建诬告陷害康彩云、康依麟,(见公安机关出具的足以证明范崇现故意隐匿证据、诬告陷害她人的《情况说明》)。2013年1月13日通过二审法院获取这份情况说明后,康彩云家属以实名方式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举报范崇现的涉嫌渎职侵权行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1月25日正式听取了举报人意见,案件正在处理中。
案件在检察院期间,王姓律师向康彩云家属提出检察院要55万元,确保康彩云无事,康彩云家属无奈将55万元交给了王姓律师,可能熊统建出钱超过康彩云家属被索要的55万元,康彩云仍然被非法拘禁。



                                    人蔺文财认为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理由不能成立需开庭确认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蔺文财经贵院准许会见在押人康彩云,康彩云要求辩护人继续要求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弥补一审法院的过失,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前提下,维护被合同诈骗康彩云的合法权益。
一、辩护人按照康彩云的意见,在上诉后继续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被“隐匿”的《探矿权申请书》中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等三页证据,以此证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采用“隐匿”证据的方法制造“冤假错案”的事实,或康彩云遭受这份“不完整证据”被起诉情况,以及范崇现的违法办案行为。
二、辩护人按照康彩云的意见申请二审法院调取本案重要当事人吴呈朋证言,确定熊统建、康依麟、吴呈朋在2009年5月10日订立《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中,为何约定熊统建、康依麟拿到麻栗坡县南迷锌多金属探矿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吴呈朋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这1000万元究竟是什么钱,吴呈朋与麻栗坡县南迷锌多金属矿存在哪种关系,涉案的《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是谁伪造的,究竟是谁虚构了麻栗坡县南迷锌多金属矿项目?
公安机关做出的《情况说明》自相矛盾,理由不能让被告人和辩护人信服。公安机关2012年12月21日在《情况说明》中表述,涉案《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没有申报单位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无一遗漏,康彩云逐页进行核对后,由持有人康彩云签字确认(见法院给的情况说明复印件)。辩护人认为,(1)这本《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如果没有辩护人申请调取的三页内容,就无法确定《探矿权证申请登记书》主体,也不具备合同诈骗罪定罪条件。(2)不具备合同诈骗罪定罪条件,就不能确定被告康彩云、康依麟利用《探矿权申请登记书》诈骗熊统建的事实,康彩云、康依麟虚构事实的理由不能依法成立。(3)没有康彩云、康依麟虚构事实的理由,公安机关为何立案侦查,又为何向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呢?难道不是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吗?
另外,辩护人蔺文财认为,公安机关说“经询问该案相关当事人,均没有证人吴呈朋的联系方式,也不知道吴呈朋在什么地方,故目前未找到证人吴呈朋”的说法是自欺欺人。(1)假设公安机关说的真实,足以说明涉案的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履行侦查职责,忽略了本案重要证人或者涉案当事人。(2)如果公安机关找到吴呈朋查明熊统建、康依麟为何支付1000万元费用,就能确定熊统建、康依麟向吴呈朋支付1000万元的标的物是《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犯罪嫌疑人是吴呈朋,而不是康彩云、康依麟母女。(3)公安机关认为无法找到吴呈朋在什么地方,谁能相信呢?吴呈朋在昆明登记过金克隆公司,并担任过金克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加之公安网可以详查吴呈朋的信息。(4)既然公安机关能够把吴呈朋的合同当做证据使用,就应当必须找到吴呈朋本人了解情况,查清案件事实真相。(5)公安机关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为何立案报请批准逮捕,引发康彩云家属极度不满,十八大筹备期间进京上访,导致全国人大登记监督、云南省人大两次致函监督。(6)公安机关的违法办案行为结束后,公诉机关向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引发康彩云辩护人对案件地域管辖产生争议,官渡法院确认康彩云案件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在四川,曾三次报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7)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拒不作出指定,也不告知理由,明显属于司法不作为的行为。(8)官渡法院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不作为行为发生之后,对康彩云案件盲目作出判决,判令康彩云有期徒刑10年。难道这些问题能令辩护人信服吗?足以证实《情况说明》理由不能依法成立。
上述意见仅仅是公安机关或者辩护人单方意见,尚未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合议庭无法做出唯一结论。因此,辩护人要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能够确定本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尽快安排开庭时间。与此同时,要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依职权通知涉案侦查人员范崇现出庭说明情况,用公正审判行为支持习近平总书记的治国方略。
                                  辩护人:蔺文财
                                  2013年1月13


       根据“昆明中院 2012年11月21日组织康彩云两名辩护人与熊    统建协商解决合同诈骗中民事部分”监督录像整理的文字资料

     张法官:今天把你们召集到一起,我们就直奔主题,主要是对民事纠纷,这个案子也产生了很大损失,难么就这个案子,我们就赔偿损失进行调解,那么首先由熊统建统建这边提出一下你们的要求。
     赵律师:我们这边的要求是,我们拿出多少钱、就赔给我们多少钱。
     张法官:康彩云代理人,熊统建统建他们的要求是拿出多少退多少,被告人这方的辩护人。
     蔺文财:拿多少让他们明下究竟是多少?明确一下数字,不能说难多少赔多少,明确一下数字,究竟是多少。
     朱律师:对。
     熊统建统建:500万。
     朱律师:你们说一下依据,怎么拿的500万,怎么算出来的。
      熊统建:475万现金,一辆车折价20万,康依麟拿了5万元。
     蔺文财:好,数字清楚了,我说一下,今天非常感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促进和谐,组织双方对账,我14日来昆明之后到看守所会见了康彩云,她把具体费用写了书面材料,我们为了公平公正,准确无误的确定你们之间所欠债务,我一项一项的把它说了,熊统建老板你看一下哪一项合不合理,多少合理,多少不合理、咱们把它确定一下行不行。据康彩云本人说,自从她2009年4月,你和她谈委托,让她帮助办探矿权之后,你向她打了400万元,然后康彩云按照你的委托,就到北京开始办事,总共跑了七、八趟,这些你都清楚,飞机票、住宿、吃饭请客送礼总共大约话费15万元。那么这15万元你认为能花费多少?因为去北京多少次你也清楚,这些话费泥人多少,咱们都客观一点,要想谈就必须有诚信。
       张法官:这样吧,你笼统总体说一下数字。
      蔺文财:不,一项一项说,要不然他(熊统建)也不好说,那这一项15万,熊统建老板你认为你该支付多少,
      熊统建:你说嘛。
     蔺文财:就这一项,一项一项说嘛,书记员也好记录。因为我上次找你,你也说了嘛,凡是花销的我都认,我是男子汉,我也说咱们大家都公平一点。
      熊统建:你继续说嘛,我在看。
      张法官:你把你要说的都说完,这是第一项,到北京,来回机票七、八次,住宿、吃饭。再说低二项,
      蔺文财:第二项是解天大约来昆明14次,每次都坐头等舱,据康彩云说熊统建老板都知道,熊统建也说尽量不要买普通舱,要买头等舱,这个大约话费是10万。解天在昆明十四次吃饭、住宿、加礼品大约在20万,这是第三项。第四项是康彩云在北京找关系时被骗了25万,说当时你也知道,并且让看彩云提供电话号码,你去要回这笔钱,她说你都很清楚。麻栗坡矿被别人办走后,康彩云去找你,你和康彩云一起找到王太良,并骂了王太良,后来王太良又拿出屏边这个矿,她又开始办屏边这个,那么办屏边这个矿她总共花了120万元,这个数有些不准确,为啥不准确,因为有些票据被公安搜走了,他也找不到这些东西了,所以她认为这一项大约花了120万。还有一个是其他费用,经她手花了交通费,吃饭请客等乱七八糟的一共是130万,她说这些话笑你是都知道的,具体情况我们也不太清楚,今天主要还是要听熊统建老板的,还有一个公证费,就是你们签的那个股东出资协议,就是你们认为麻栗坡那个矿可能办下来后的后期经营管理,包括要付给吴呈朋1000万,最后你们签了一个协议,一人出资500万,然后公正了,公证费用你也知道,大约2万,所有这些你都清楚,我觉得你也是清楚的。
因为上次我跟你谈,你也说确实有这些事,你只是说双方要对账,今天需要你对这些费用你看看这些费用究竟是怎么去定的,所有的费用只是你点个头,她就花了,这些都是很清楚的。所以我想既然我们今天坐在这儿,咱们就本着公平公正,客观地去把它协商好,好吧。
       张法官:这样吧,因为刚才被告这方把康彩云所认为费用进行了说明,你们也听了,看这些费用,你们也提提你们的意见。
       赵律师:我讲讲我的意见,本身这个事情一审的时候就认定是合同诈骗,既然认为是合同诈骗行为,那之前中间的所有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这些钱,花掉的还要扣掉,本身整个一个事情就是合同诈骗,不能分开说花了的钱还要扣回来,那如果这些都认定了,还怎么能说是合同诈骗呢?
       张法官:熊统建统建的观点。
       熊统建:我说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作为我自身来说,我说的没有一句话、每一个字、在座的双方,包括法官,我历来都这样说,不管你怎么说,怎么编,事实就是事实,我们要讲实在的东西,这是第二句话。第三句话,如果真正的,不管是在法律面前,还是在良心面前,我历来都是这么说,今天我不针对你说,二姐进来第一句话就说今天我们又见面了,我永远都是这么说,人不要去说谎话,编谎话,编故事的后果就会把自己,哪怕你是在法律之外,你逃脱了,你良心都会不得安宁,我可以这样说一句,你这上面的数字,准确的说,我给你下个结论,两万元的公证费用,除我们两人在场意外,其余所有的开支我熊统建统建连一分都不知道,我要是说半句假话天打雷劈,这些数字后来,她的判决书口供中说,炒股花了390多万,总共500万,交国土资源厅招牌挂100万,这就凑够500万,你原来说的和现在说的,给我编这些故事,起什么作用,我可以否定一句,这完全是故事,这上面说在金龙饭店一起住了两年花了120万,请举出个例子,这两年期间她办那件事我在场?除了办公证协议外,而且她说的这个时间是错误的,4月16日我给他打钱之前,我面都没有和她见过,4月16日她原话说在北京,要拿批文,要我打钱给她,她4月12日就打电话给我,我准备了4天,但是4月16日这天,这400万元,以公安调查为证,当天就把400万元转到你的账上,你完全是编故事,编这些故事不带诚意,说的不好听点,你们不带诚意来谈这事没有任何意义,编故事要有依据,我还是那句话,如果真正为了这件事,你去办了,你愿承诺的事情你办了我认账,我什么都不知道,你说你请了十几个人吃饭,你点一两个来。
      朱律师:张法官,我说几句,第一条,那100万投标保证金已经被公安追缴以后给你了,我想问你要的500万,包不包括这100万,
      熊统建:可定不包括100万。
       朱律师:好,那就是还有400万了,第二,我刚才听明白你的意思是说康彩云实在编故事,这个我们要实事求是的说,变不变故事我们不太清楚,另外你还有一句话,如果真的发生了,你熊统建统建认,是这个意思吧,刚才是你说的吧。
       熊统建:对,是我说的。
       朱律师:好,那么我们就问,解天来14次的话,这恐怕是有据可查的,如果能查到的话,你认不认,我是没有一项一项地说,这个事情恐怕还是拿得到证据的。
      熊统建:你听我说,首先我确认2万元我晓得,签那个合同说的很清楚,这个项目我们两合伙做,各自出资500万,所有费用由她负责出。
      朱律师:我听明白了,就是说如果发生了,你也不认识吧,我刚才说了一句话,如果真发生了,这些你是认的,那么你现在是把这句话吞回去了,就是不认了。
熊统建:你办不好这件事(探矿权),我原话是你把钱全退给我。
       蔺文财:熊统建老板,你考虑一下,毕竟康彩云为办这件事跑了很多,你说完全按照她说的,她说的也是大约数,我跟她谈的时候他也说的大约数字,那么刚才她妹妹提出还你300万,你看怎样。
      熊统建:准确给你说,当时她要说还300万,我拿300万就走人了,我不愿意跟你说。
     蔺文财:哦,当时还300万就走了。






网友建言
民告官网友支持总书记于2013/2/9 8:35:24说:
支持总书记的新刑法,还康彩云一个公道
民告官网友万里长城迎春风于2013/2/6 16:28:31说:
小时侯听到过党的“红色革命“,现在大搞经济时代却常听的“红色绑架“,虽然都是红色的,但后者的影响却可恶可怕……
民告官网友烈火在行动于2013/2/6 16:20:31说:
“老虎在滇乱跑,苍蝇四处在飞“四季如春的城市如此的不和协,盼望着习主席也来这管管。
民告官网友天黑黑于2013/2/6 9:04:08说:
我们官渡政府全国有名,连扫地清洁工(城市的美容师)的血汗钱俺们都可以欠五年,法院就是俺家开的,赖得脱就赖,黑的着就黑……
民告官网友大风吹于2013/2/6 8:56:52说:
这年头,贪官太多,腐败声一片,公,检、法都在里面乱来,只为两个字“利益“
民告官网友大风吹于2013/2/6 8:56:50说:
这年头,贪官太多,腐败声一片,公,检、法都在里面乱来,只为两个字“利益“
民告官网友花非花于2013/2/6 8:52:59说:
有法不依,决定会乌纱帽不保!!拉出来晒晒!
民告官网友这也行于2013/2/6 8:49:38说:
一看这知道熊统建走脱无路了 才会这样做 不过法院也确实可恨居然成为私人讨债功具
民告官网友@3于2013/2/6 8:48:46说:
昆明中院该好好的贯彻下习主席的讲话,否则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
民告官网友这也行于2013/2/5 21:01:47说:
一看这知道熊统建走脱无路了 才会这样做 不过法院也确实可恨居然成为私人讨债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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