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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

她能以合同方式敲诈政府吗?

发布时间:2013/1/23 0:00:00 来源:
        家住吉林省农安县52岁公民周淑贤因房屋质量补偿,以及私房被非法强拆问题走上访之路,并把公安侦查人员隐匿被打砸证据的行为向吉林省公安厅、长春市公安局反映,但始终没有得到合理合法解决,她的合法权利继续受到侵害。
       2012年11月13日,农安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找周淑贤签订补偿合同,约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上访人周淑贤补偿45万元人民币。合同订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合同约定把45万元打给上访人周淑贤,等于自愿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该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协议书)。
        由于周淑贤上访次数较多,影响了某些领导干部提拔,农安县公安局在没有依法撤销或者确定住农安县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周淑贤订立《协议书》效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28日以周淑贤缠访、闹访为手段,以越级访相威胁,敲诈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金45万元的行为,构成涉嫌敲诈勒索罪(见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吉农检刑诉【2013】14号)。
       蔺文财对这份刑事起诉书内容不解,向社会广大法律知识较深的网友请教:(一)合同乙方当事人按照约定自愿履行应尽义务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犯罪?(二)公民对政府某种行为不服缠访、闹访或者越级上访,是否构成《刑法》规定威胁要件。今天在习近平总书记领导下,或者在《反腐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精神指导下,这起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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