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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

为何不审行政许可内容?

发布时间:2010/3/21 0:00:00 来源:
 

 

      

行政上诉书

上诉人杨跃莲,女,汉族,196652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吴家营乡吴家营村621号。

委托代理人蔺文财,男。汉族,195363日生,系北京蔺文财法律咨询中心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010-58467679

被上诉人昆明市公路运输管理局呈贡分局。

地址:昆明市呈贡县三岔口。

法定代表人李睿,该分局局长。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法院偏离呈贡出租车是否饱和诉讼争议焦点的(2010)盘法行初字第88号行政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查明呈贡县没有350辆出租车后依法改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及顾问费。

事实和理由

2009527前,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书面行政许可申请,希望把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梁晓谷批准521辆微型面包车转制261辆出租车规范为公司化经营。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行政许可申请后,以呈贡县现有350辆出租车饱和为由,向上诉人送达“呈运管许(20093号不予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上诉人根据呈贡县没有350辆出租车的事实,不服被上诉人故意弄虚作假行为,向呈贡县人民法院起诉,呈贡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盘龙区人民法院异地审理。201039,上诉人在没有接到盘龙区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通知,也没有见过延期审理文书的情况下,抱有怀疑态度参加庭审。庭审中,上诉人方要求被上诉方根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提供证据,证明呈贡县确有350辆出租车,被上诉方采取躲闪的方式对待上诉方的合理诉求,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供证据的行为无奈,申请盘龙区人民法院依职权现场调查,盘龙区人民法院同意后闭庭,告知代理人蔺文财3日内提交本人签字的书面代理词,期限应当是13日。

当代理计划13日提交代理此时,盘龙区人民法院法官告知蔺文财11日已下判决,委托呈贡县人民法院送达(见11日制作的判决书),代理人蔺文财无法理解,只好先到黑龙江省沾河法院开庭。蔺文财接到上诉人发来的行政判决书,以及上诉人表示上诉的消息后,认真阅读判决书发现,盘龙区人民法院故意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曲解了,规避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中350辆出租饱和问题,代替被上诉人编造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无关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了违背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行政判决书,不得不使行政相对人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在不敢相信司法公正的情况下,放弃自己的合法上诉权,企图采取以暴制暴的过激行为解决自己生活问题。因此,上诉人杨跃连独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解决521辆微型面包车集体上访的过激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跃连

                                           20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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