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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

名誉侵权的录音何为原件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11/29 0:00:00 来源:
 

原告起诉被告侵害名誉权,向呈贡县人民法院提供了一份全程录音,属于录音原件,作为被告侵权的证据使用。为了方便呈贡县人民法院审理,又向呈贡县人民法院提供一个片段,这份片段可以与全程录音核对。最后呈贡县人民法院一没有提供录音原件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导致网友猜测何为录音原件??

网友建言
民告官网友阿忠于2011/9/16 18:57:52说:
视听的录制是电子数据文件,录制后没有经过编辑修改的,即使复制、粘贴,其数据也不会改变的,要不计算机(电脑)还能有人用吗?如果数据不变,何来的原件、复件之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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