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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

309人起诉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6/5 0:00:00 来源:
 

 

 

                      行政起诉状

    原告(诉讼代表)杨立智:男,汉族,19521128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办事处岳庄村南通街4号。

    原告(诉讼代表)李雪峰:男,汉族,1967516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办事处岳庄村湖西路48号。

    原告(诉讼代表)陈香平:女,汉族,1955628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办事处岳庄村东胡同5号。

    原告(诉讼代表)杨  敏:女,汉族,1979118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办事处岳庄村东街22号。

    原告(诉讼代表)李秀珍:女,汉族,1964226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办事处岳庄村岳庄街3号。

委托代理人蔺文财:男,195363日生,汉族,中国民告官网站站长,住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电话13522854565——13708868209

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姜大明,山东省省长。

以上5名诉讼代表等309人不服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0785号红头文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明知没有建设用地听证材料实施土地许可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鲁政土字(200785号土地许可,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法律专家论证咨询费。

                    事实和理由

    聊城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向被告申请征用原告承包耕地面积217440平方米,未利用土地3010平方米,共计232737平方米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没有按照《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2项、第4项强制性规定提供征地听证材料(见关于岳庄村群众对征地问题的答复),导致被告无法了解被征地补偿和安置问题,不具备实施土地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被告应当要求聊城市人民政府完善听证制度。由于被告没有要求聊城市人民政府完善听证制度,无视自己的规定和广大农民利益,错误的应当向聊城市人民政府颁发鲁政土字(200785土地行政许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侵害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被告的行政许可与原告之间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有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200785土地行政许可没有告知原告诉权和起诉期限,原告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向被告所在地济南市中级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民告官),按法定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图达到社会和谐的愿望。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明确,事实和理由清楚,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在2年法定期限内,希望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7日内作出依法受理决定,告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告知原告有权向山东省高级人法院提出上诉,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同时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将不胜感激!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代表:  

                               2009529

 

附:起诉书副本一份;原告名单、推荐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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