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收缩

在线客服

咨询热线

12233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正义曝光 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

邬志豪即将成为河北版聂树斌

发布时间:2018/11/30 15:50:03 来源:蔺文财
        邬志豪案件接到一审判决上诉后,辩护人会见邬志豪时,邬志豪最关心的就是秦皇岛市车管所监
控录像。邬志豪很自信的说,只要调出秦皇岛市车管所三楼楼道监控录像,我邬志豪就可以立即
获得人身自由。

        辩护人根据邬志豪的自信,首先以书面方式申请调取秦皇岛市车管所三楼楼道监控录像,以
此了解邬志豪究竟在不在杀害王立新所长第一现场,但至今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庭前会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人书面申请,要求侦查机关出示能够证明邬志豪在不在
秦皇岛市车管所三楼楼道监控录像,侦查机关回复称秦皇岛市车管所三楼楼道录像设备已损坏。
     
      虽然辩护人对侦查机关第一次说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没有发现秦皇岛市车管所办公楼内有
监控设备;第二次却说秦皇岛市车管所监控设备已损坏不理解,但很理智的书面申请调取贾莹报
案电话录音和110出警执法记录仪的记录,均能成为邬志豪是否在杀害王立新第一现场的证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么重要的三个证据,始终不给依法调取。辩护人书面申请调取在杀害
王立新第一现场三人中郭卫东笔录(王立新躺在地上、冯全、郭卫东在室内),希望弄清这位郭卫
东究竟是重要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截止辩护人收到二审刑事裁定书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没有
做出给予调取或者拒绝调取结论,无法预防类似聂树斌冤假错案再次发生。

      因此,辩护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3日会议精神,花费自己较大精力,将河北省
高级人民法院这一审判信息在网络上发送,推进阳光审判。帮助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弥补对这起发
生在公安局车管所内,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杀害王立新所长,社会影响非常之大案件应当直播
而未直播的不足,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推进审判。
  






“证人”冯全证言中说:“其就在门口拦着他,他就拿刀朝其乱划,并将其推到在门口处,然后夺门
而逃”。
辩护人根据冯全在证言中说的情况,在贾莹撞开门之前,邬志豪已经逃跑了。

“证人”赵绍峰在证言中说:“突然听到屋里有哐哐的响声,其赶紧到所长办公室发现门推不开,从里
面反锁,同事贾莹就直接把门撞开,其跟着进去,发现所长躺在办公桌旁边的地上,那个小伙
手里拿着刀”,证实冯全说假话,邬志豪没有夺门而逃。
辩护人根据冯全、赵绍峰自相矛盾的
证言,只好认为冯全和赵绍峰二人在做伪证。

“证人”贾莹在证言中说:“打架的声音就是从房间发出的,门是锁着的,屋里传来嚎嚎叫声音,其
情急之下撞开门,把门给撞开了,....,有个男还用拳头打王所长的头部”。
辩护人根据冯全、赵绍
峰、贾莹三个自相矛盾的证言,以及王春和的证言认为,这三个证人是在共同实施伪证犯罪行为。



二审刑事裁定显示,证人王春和说:“其到三楼王所长办公室,看到王所长他躺在地上,浑身
是血,冯全手上有血。过一会儿120就来了”.....。

王春和在侦查机关笔录说:“王所长躺在地上,浑身是血,冯全、郭卫东在室内,冯全手上有血”。

辩护人有理由认为,这位郭卫东不是本案的重要证人,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在侦查
过程中肯定要对这位郭卫东进行询问,了解冯全的情况,以及郭卫东在室内看没看见邬志豪?

而奇怪的是,辩护人以书面方式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取郭卫东的笔录,了解郭卫东因为
何事到王所长办公室的,冯全在王所长办公室都干些什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何不敢调?案
件事实真相尚未查清,为何故意违反《刑法》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原则,让邬志豪死?


这个U盘为何能成为邬志豪故意杀人案的道具,最终会有确切的结论,我们拭目以待。



根据邬志豪表弟邬志强在床下找到这把刀的情况,辩护人有理由怀疑要想拿邬志豪当替罪羊的人
具有特殊的侦察经验,否则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侦查机关送检的刀具检材是匕首;刑事判决书认定邬志豪拿的是尖刀,但均未鉴定出邬志豪
的指纹,这与邬志豪笔录记载旅游时,在旅游点购买的艺术刀具不吻合。

既然邬志豪是在旅游点购买的艺术品刀具,难到这把刀上能没有邬志豪的指纹吗?






这个U盘为何能成为拿邬志豪当杀害王立新所长替罪羊的道具呢?等待案件真相大白时的结论。

三名出庭证人在回答辩护人发问时,却以记不清了为借口,拒绝回答提问,也能被二审法院
说成“所作证言与侦查阶段证言基本一致(不敢说一致),难道不是在草菅人命吗?


既然二审法院认定邬志豪杀人案一审出现两份刑事判决书,两个刑事判决书书记员不同,书记
员不同等于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同,错的实再离谱,二审法院不予纠正,反而维持有法律依据吗?




庭审录像时间长,下载慢  


秦皇岛车管所长被杀案二审:嫌犯涉敲诈未果杀人

市场信息网   2018-05-18 14:06:34   来源: 澎湃新闻   评论:

  (原标题:秦皇岛车管所长被杀案二审开庭,嫌犯涉敲诈未果杀人一审死刑)

  2018年5月17日,河北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王立新遇害一案。1967年出生的王立新是
一级警督,生前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

  两年前的2016年1月22日,王立新在办公室被人持刀扎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
定,王立新系单刃锐性物体多次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次日凌晨,1992年出生的犯罪嫌疑人邬志豪被抓获。随后邬志豪被提起公诉、开庭
审判。

  秦皇岛中院2017年5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邬志豪冒充河北省检察院工作人员来到
王立新办公室内意图敲诈,其身份被王立新当场识破,王立新欲将其抓获,邬志豪持事先准
备的尖刀多次猛扎王立新头、颈等部位,后逃离现场。秦皇岛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邬
志豪死刑。邬志豪则否认杀人,上诉至河北省高院。

  在今年5月17日的庭审中,邬志豪称遭刑讯逼供,自己无罪,其辩护人提出案件凶器未
提取到邬志豪指纹不具排他性、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等意见。检方认为,原判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院予以维持,法庭未当庭宣判。

  办公室命案


  时间回到2016年,秦皇岛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秦皇岛公安网络发言人”1月23日11点23
分发布了一则消息《持刀杀害民警的犯罪嫌疑人邬某某落网》:“今日凌晨1时30分许,经
缜密侦查和全力追捕,杀害秦皇岛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王立新的犯罪嫌疑人邬某某
被成功抓获。1月22日上午10时40分许,王立新同志在单位制服一名冒充国家公职人员敲
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时,遭遇嫌疑人持刀暴力反抗,搏斗中身负重伤,经救治无效,于当
日14时46分不幸牺牲,另有1名民警轻伤。”消息称,王立新,男,1967年生人,1984年
5月参加公安工作,一级警督警衔。

  5月17日的庭审中,三名车管所民警出庭作证,检方也出示了三人的此前证言。受伤
民警冯全作证称,自己在王立新门口看见,王立新倒在地上,头部流了很多血。一名男子
手里拿着刀。冯全问其干什么并在门口拦着,持刀男子拿刀朝其乱划并将其推倒。人身损
伤检验鉴定意见书显示,冯全身上有三处创口,符合锐性物体作用所致,损伤为轻微伤。

  车管所民警贾莹称,当日上午听到王立新办公室有吵闹的声音,自己就前去查看,随
后听到王立新嚎叫声音,门是锁着的,情急之下,自己就把房门给撞开了。贾莹称自己看
到王立新躺在地上,地上都是血,有个男的在用拳头打王立新头部。男的看到其进来后就
不打了,随后其回到办公室拨打了报警电话。

  另一名民警赵绍峰称,当天上午,自己接到王立新电话叫其去办公室,让其带着邬志
豪到自己办公室等一会,王立新手里拿着一个U盘,对他说要把这人个看好,这人想敲诈。
其间,邬志豪要上厕所,赵绍峰陪着邬志豪上了趟厕所,两人谈话中邬志豪说自己是反贪
局的。之后邬志豪再次去了王立新办公室。自己后来听到王立新办公室有响声,就赶到办
公室,同事贾莹把门撞开,其发现所长躺在地上,邬志豪拿刀在扎王立新,自己让其住手,
邬志豪反身挥刀冲过来。检方出具证据称上述三名民警在案件侦查阶段均对邬志豪做出了
准确辨认。

  检方还出示了其他证人证言,其中证人贺连栋与王立新是朋友关系,其称当日到车管
所办理业务,自己在案发现场看到王立新趴在暖气旁的小桌上,一个年轻男子拿着刀在比
划。

  这与上述三名民警所说的王立新当时躺在地上不一致。邬志豪辩护人蔺文财认为,如
此明显的场景证人证言出现矛盾,无法得出王立新究竟是躺在地下还是趴在桌子上唯一结
论。蔺文财还称,贾莹所说的“用拳头打”与赵绍峰说的“拿刀扎”也相互矛盾。

  检方认为,证人的观察记忆表达能力不同,部分现场细节描述不一致符合客观规律。
秦皇岛中院在一审判决中也认为,“在现场情况紧急和混乱的情况下,部分证人经过回忆对
现场袭击的一些描述和说明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符合正常的感知和表达的规律,证明内容
与在案的其他证据互相印证”。

  招摇撞骗?

  根据检方指控,邬志豪系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敲诈被识破,王立新欲将抓获,争执中邬
志豪行凶。检方出示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显示,在遗留在案发现场的涉案U盘内检查得到“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决定逮捕”字样的文档。检方称,在邬志豪家中的台式电脑上也
发现了涉案U盘使用过的痕迹。邬志豪辩护人则称,U盘系邬志豪去车管所找王立新拷贝资
料所持有,邬志豪辩解称,自己没有杀害王立新的动机和理由,自己之前也不认识王立新。

  秦皇岛车管所一名负责微机室协勤工作的人员证言称,案发当天上午,王立新到其办
公室那一个U盘说看看里面有什么内容,其打开U盘发现李敏文件就几十KB大小,说什么东
西也没有,到底让看什么,王立新说有人想勒索他。

  其实,在此案一审时检方对邬志豪的指控还有一宗招摇撞骗罪,在案发前的1月17日,邬
志豪来到秦皇岛市教育局,冒充河北省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打听到该局局长叫李某某后,
同月20日、21日携带复制有“河北省人民检察对李某某决定逮捕”文档的U盘到秦皇岛市教育
局招摇撞骗,未能见到李某某。邬志豪对此项指控也予以否认。

  秦皇岛中院一审判决书称,秦皇岛市教育局多名证人证实有人曾拿U盘去找李局长,但证
人未辨认出邬志豪,邬志豪也没有与李见面,并且供述去教育局是为了咨询教师证事宜,虽然
U盘中检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决定逮捕”的内容,但邬志豪并未利用此内容向李骗取
非法利益,所以检方指控邬志豪犯招摇撞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在法庭上,邬志豪辩解称自己去车管所是要车辆牌照,期间自己去了一趟洗手间。回去后
发现王立新办公室门口被人围住,自己看到王立新躺在地上,“为了讨好王立新”,他上前扶了
一下王立新。他说只要找到车管所案发当时的监控设备就能还自己清白。

  办案单位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警大队2016年5月13日出具的一份说明称:“在侦查过
程中,在案发地车管所内未发现有任何监控设备”。蔺文财提出质疑,他到秦皇岛市车管所院内
看到有多处监控摄像头,加上目前的公共场所均有监控设备,为何侦查人员没有发现。

  17日的庭审中,检方出示了新的证据,一份车管所2018年2月8日出具的证明称:“车管所
院内监控设备在原所长王立新被害之前,即2016年1月22日前就已损坏,无法使用,特此证明。”

  海港分局刑警大队2018年5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则称:“我队在侦查本案时,到秦皇岛车
管所监控室查看录像,当时秦皇岛车管所的监控设备已损坏,侦查员在监控室没有看到监控主
机,故在案卷中写明秦皇岛车管所没有监控设备。”

  情况还称,后应省检察院要求查明车管所在案发时是否又监控录像,“我队侦查元到秦皇
岛车管所找到车管所办公室,车管所出具证明案发时秦皇岛车管说的监控设备已损坏,两份说
明的意思是一致的”。蔺文财认为,这是侦查人员不负责任的表现,质疑对邬志豪有利的证据
遭到隐匿。

  凶器

  检方还出示了证人邬志强的证言,邬志强是邬志豪的叔伯弟弟,在山海关一家修理厂住。据
邬志强称,案发当天上午,他接到邬志豪电话让去山海关一家宾馆附近接他。见到邬志豪后,邬
志豪称自己和别人打架了,眼镜打丢了,让找身衣服换上。之后邬志豪把换下的衣服放到了自己
宿舍柜子里。去配了一副隐形眼镜,到理发店理了发,并向其借了3000元去银行还房贷。

  邬志强称,当晚两人到吴志强的姐姐家吃了饭,还喝了酒。第二天下午自己接到邬志豪父亲
电话说邬志豪因为打架被派出所带走了,自己又在网上看到车管所所长被杀的消息,嫌疑人叫邬
某某,怀疑是邬志豪干的。当晚邬志强和其姐姐、姐夫在宿舍整理东西,发线床垫子地下有一一
把刀,怀疑是邬志豪放在宿舍的。就把刀和邬志豪之前放在宿舍的衣服装在塑料袋内,之后将衣
服和刀交给了办案单位。

  海港分局出具的说明称,侦查员将邬志豪送到海港分局刑警大队的邬志豪放在吴志强宿舍的
上衣和裤子送到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进行检验鉴定。

  检方出示的法医物证鉴定书显示,邬志豪黑色棉服和牛仔裤上的血迹检出的STR分型(一种D
NA分型)与王立新血样的STR分型相同。刀具刀身和刀柄的擦拭物检出的STR分型也与与王立新血
样的STR分型相同。

  对此,邬志豪的辩护人蔺文财认为,邬志豪衣服上的血迹是扶王立新是所蹭。凶器上只检验出
了王立新的血迹却没检验出另一名后受伤民警冯全的血迹,存疑。另外,侦查机关目前未在凶器上
鉴定出邬志豪指纹,无法得出邬志豪用这把刀杀害了王立新唯一结论,不能依据邬志强的推测是邬
志强的作案凶器而得出结论。在法庭上,邬志豪辩解称自己进车管所就没有带刀。

  检方在庭上提出质疑,邬志豪既然辩解说自己上前是救人,为何骑电动车到的车管所,事发后
却舍弃电动车,打出租车离开现场。法庭上,邬志豪在承认自己是打车离开,但未对检方的质疑作
出回应。

  庭审中还出现一个插曲,邬志豪质疑一审违法,因为其收到的一审判决书与辩护人案卷中附卷
判决书书记员名字不一致。邬志豪收到的判决书显示书记员名字为“张鑫”,辩护人手中判决书书记
员名字为“温博”。出庭检察员称检方手中一审判决书与辩护人相同,对于书记员名字不一致情况,
法院可以以裁定的方式补正笔误。法庭称庭后会对此事进行核查。5月17日下午庭审结束,法庭宣
布择期宣判。











































































































网友建言
发表建言
网名:
文章评论:
 

民告官网、反腐倡廉
蔺文财
备案号:京ICP备140248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