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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

吴英企业要求返还扣押财产

发布时间:2018/9/23 15:14:28 来源:蔺文财
  

    返还财产申请书

申请人: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电话18811042709

法定代表人:吴英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中山路299号。

                   返还财产请求

返还东阳市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后未移送审查起诉;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未起诉;金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判决的申请人财产

返还财产的事实理由

东阳市公安局个别官员200727日对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色集团)借
款购买住宅
18323.95平方米、商铺18457.07平方米用于公司
经营产生错误认识(共计36781.02
平方米,目前市场价值6亿元人民币左右,超过欠款38426.5亿元很多),明知是单位借款经营
行为,而故意以吴英个人涉嫌犯罪为由,对吴英采取强制措施,并且查封、扣押了本色集团
上述财产及其他财产,足以充分证明系本色集团行为,而非吴英个人行为。

东阳市公安局对本色集团财产查封、扣押后,没有针对本色集团购买房屋等上述款项移
送审查起诉;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也没有针对本色集团购买房屋等上述款项起诉;金华市中级
人民法院也没有针对本色集团购买房屋等上述款项作出判决(见一审【
2009】浙金刑二初字
1号刑事判决、二审【2012】浙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在两份刑事判决书的判项中仅
对吴英个人犯罪做出处罚,没有对本色集团按犯罪处理,说明本色集团没有犯罪,成为查封
扣押财产的被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
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
当及时返还
的强制性规定,申请具有行政机关职能的东阳市公安局返还没有犯罪事实的本
色集团财产,维护本色集团的合法权益。

至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第29页中表述“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具备《公
司法》上关于单位应当依法设立的特征,不具有单位资格,即实质上是吴英个人公司,法律
责任应当由吴英个人负责”。以及“即公司只是吴英犯罪工具”的说法于法无据(工商局的
公司登记证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未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无权评价公司资格,更不能
认定经济犯罪工具)。

根据至今为止尚未对本色集团移送审查起诉、起诉、判决的客观事实,书面申请东阳市
公安局返还查封、扣押多年的全部财产,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资产
平等保护规定。

此致

东阳市公安局

                           申请人: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8922











吴英认为,东阳部分腐败官员联名写信,要求判处吴英死刑。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把
案件移交给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处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吴英个人犯罪向金华市人民法院起诉,等于本色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案件终结。

















































       根据东阳市公安局查封、扣押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实际情况,足以证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
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吴英犯罪工具有误,违背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
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
位的刑事责任的
,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东阳市公安局查封、扣押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实际情况,足以证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本
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吴英犯罪工具有误,违背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
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
位的刑事责任的
,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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