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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

常州中院十九大后判决支持原告双份债权

发布时间:2017/11/5 14:30:49 来源:蔺文财
 

  被上诉人(原告)向龙德公司申报债权,经龙德公司管理人核准
确定实际债权数额之后宣告龙德公司破产,使原告债权进入破产清算
分配程序,完善实现原告债权的目的。
  在分配程序中,原告以没有分得债权为由,另案向龙德公司的担
保人主张债权,等于放弃龙德公司债权。但龙德公司确定的债权没有
发生变化,仍然包括本案被管理人确定的债权。
  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原告已经从龙德公司获得了涉案债权,并与原
告能否拿到债券没有任何关系。
  不管原告再向龙德公司任何一个担保人主张债权,均属于重复主
张债权,正如老百姓所说的双份讨债,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不料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十三条“
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
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规定,判令原告
除在龙德公司享有分配债权
外。为龙德公司提供担保的润地利集团还
要承担一份还款责任,属于误读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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