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是65岁爱国公民蔺文财,曾在接受美国纽约时报和半岛电视台采访中,不顾记者意愿高谈依法治国,宣扬伟大中国共产党的丰功伟绩,本着不抱怨、不放弃的心态支持反腐倡廉,得到身体健康年过90岁高龄的张志功老人鼓励和支持,在张志功老人嘱托下继续努力支持依法治国和推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任职第一个年头里,笔者严格按照周强同志的疑罪从无的司改方略、精心为羁押多年的故意杀人“积案”被告人李怀亮做有序辩护,让李怀亮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被看守所羁押12年后的2013年4月25日当庭无罪释放,被多家媒体称为中国“疑罪从无第一人”。
笔者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并以公民身份为李怀亮成功辩护后心情十分高兴,正常情况下应当广泛宣传,表达公民的爱国之心,引起更多网友高度关注,为自己创建一个”获名获利”的良好平台。
由于笔者考虑伟大祖国的特色与制度,仍然本着不抱怨、不放弃的平和心态,继续在依法治国道路上努力工作,所以默默的依张老嘱托监督和支持社会公平正义,早日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倡的中国梦,让笔者永远保持低调做人、高调做事心态。
在此期间,担任了社会影响较大的浙江吴英案代理人,在认真履行代理职责过程中的2014年7月29日,被时任高官令计划、斯鑫良和县级芝麻官东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军等暗示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37天后的2014年9月4日释放,释放后不顾家人、朋友的反对,继续走在监督、促进依法治国之路上。
笔者被释放第46天时的2014年10月20日,国家召开十八大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会议)期间,卡塔尔半岛电视台来找笔者采访,要求笔者详谈浙江吴英案,以及笔者因吴英案被羁押37天遭遇。最后笔者以在依法治国会议期间仅谈依法治国,不谈个案的方法变相拒绝了外媒记者采访,让半岛电视台帮助我们宣传了依法治国。
目前有很多朋友追问笔者说,正常人都会不择手段的以各种方法讨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喜欢,而不知你为何坚持不懈的走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之路,让家人和朋友不能理解。朋友们这种非常尖锐、刺耳、讽刺的言辞,表达出亲人和朋友对笔者的担心,害怕笔者再次因监督遭报复。朋友对笔者提出的建议,是对笔者关心和支持。
在朋友善意建议和张志功老人嘱托面前,让笔者难以选择,最终还是选择遵循张志功老人嘱托,坚定不移的继续走在监督、推进依法治国路上,将亲人和朋友的劝告抛至脑后。
例如: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海港开发区派设法庭来审理一审案件,诉讼费收据盖章的单位章是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通知书上盖的章是乐亭县人民法院。这种表面上是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实际上是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派设的海港法庭审理一审案件,然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审理本案二审案件,变相的把两审终审制度变成中院一言堂的一审终审制度,完全丧失了审判监督的公正性,等于丢掉司法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唯一防线。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是如此。中级法院在黄骅县级市开发区设立中捷法庭审理一审案件,诉讼费直接进入沧州市财政,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享有收支两条线待遇和支配,变相将两审终审制度变成一审终审制度,而骗取当事人向其交纳一、二审诉讼费。
还有吉林长春地区在净月旅游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了“开发区人民法院”,据了解,开发区管委会没有设立人大权力机构,根本无法实现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同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可能,不知司法最后一道防线如何防守,也成为笔者最为关心的问题,笔者继续监督逐级汇报。
有关法院乱收诉讼费问题。诉讼费收费办法明确规定非财产案件只收100元案件受理费,所谓的非财产案件就是指没有给付标的性的案件。例如:确定合同无效、确定房屋所有权和股权案件。虽然合同中有巨大的标的额,但原告没有主张被告给付标的,很多法院都按合同标的向原告收取高额诉讼费用,属于严重的乱收费行为。
在当事人和笔者等多方监督下,据了解浙江省台州市法院做得比较好,只要是原告提出确认之诉,不管合同标的有多大,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只收100元以下案件受理费。还有江苏、陕西,河南、黑龙江等地法院,在笔者强烈争议监督之下,放弃收取诉讼标的费。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乱收诉讼标的非的后果。公司股东陈某不服公司与王某订立“股东转让出资协议”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无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故意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规定,将非财产性给付的确认之诉案件提级审理,并向陈某超标收取诉讼争议标的费191800元,判决结果是判令确认了“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无效。二审法院在没有确定“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是否有效的情况下,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确实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枉法裁判。陈某为寻求公平正义,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么明显的错案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发现陈某诉请判令涉案“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无效,一审法院已经判决确认“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无效,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有效,才能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在二审法院审理中发现“股东转让出资协议”不成立或者没有侵犯陈某合法权益,说明陈某与“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效力之间没有因果或利害关系,没有侵害陈某的合法权益,陈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起诉,所以二审法院在没有确定“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有效的情况下,直接判令驳回陈某诉讼请求确又错误,裁定将案件依法提审(见(2016)最高法民申666号裁定书),可能会导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乱收费现象被迫纠正。
有关司法机关制作文书不规范问题。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案件中,错误的把被告人列为个体工商户的股东,严重违背了个体工商户没有股东的原则;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同一份判决书中,标注了两个跨年度的案件号码,用一份重审判决,维持了7份原一审判决(一份判决当7份判决),违背合并审理分别判决规定。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判决书中列明了三个“实际经营者”的诉讼地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诉讼地位原告、被告、有独三和无独三的最基本原则。
有关陕西省西安市和新城区两级法院错误审判问题。在审理一起工商变更股权登记纠纷案中,已经查明当事人用伪造证据骗取工商变更股权登记,给相对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事实真相,反而判决认定工商局变更股权登记行为瑕疵,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等于变相支持了用非法手段骗取工商股权变更登记,以及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判决何谈公平正义。
有关沈阳市中级法院公正审判股权变更登记纠纷案。该案的性质与西安的股权变更登记相同,由姜某伪造代某签字,向工商局申请变更股权登记,把代某股权变更到姜某名下,一审法院判令驳回原告代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撤销工商局的变更登记,平等保护了代某的合法财产,并向工商局和代某等送达了(2013)沈行终字第73号行政判决书,三方均未申请再审,说明该判决比较公证。
关于公证处的公证乱象。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如果被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条规定的公正债权是否包括担保物权?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并无规定,说明公证处在公证债权文书时,不得一并搭车公证担保物权。
例如:陕西省商南县公证处在公证中国银行放贷合同中,一并就担保物权做出公证,不但确定债权数额,也确定了担保物权价值,让当事人无法得知公证的是债权文书、还是担保物权文书,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造成巨大困难。也就是说被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债务数额是确定的;在公证债权文书中搭车公证的担保物权价值不确定,物权价值会随时发生变化,请大家仔细分析一下担保物权否存在随即市场变化耳变化,价格有增加有减少,会完全丧失公正性质的。
有关司法鉴定评估的乱象。我们都知道在诉讼中法院无法解决的给付争议标的,需要具有独立性、公正性的中介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属于评估鉴定公司的职责,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方法评估鉴定。具有独立性、公正性的中介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结论,均被人民法院作为重要定案依据使用,体现了鉴定的重要性。
在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豪华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能把不足2000万元的工程造价,鉴定为3110余万元,该鉴定机构资质为乙级。在利益权利人申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未果的情况下,并委托一家甲级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最终鉴定结论为1800余万元。两个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为何相差46.7%呢?不知腐败势力渗透鉴定机构之后所起的作用有多大,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多大。
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执行案件中委托广西 鉴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楼房进行鉴定。该鉴定公司在没有收到足够材料情况下,盲目的把债务人与案外人订立每平方米56000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每平方米56000元房价被鉴定为不足2万元,房屋价值低损2.8倍或280%,给当事人造成过亿元经济损失,实在太乱了。
黑龙江省鸡西市的张某和郭某计划转让苏志国投资的煤矿,三方协商把煤矿资产价确定为5000万,后继续投入2182万,该矿的实际价值为7182万元。苏志国2016年7月13日书面通知张某、郭某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黑龙江元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股份转让资产项目”进行评估时,该评估公司做出了《九采区九井拟股份转让资产项目的评估报告》,将原价值7182万元的资产评估为2700余万元,让资产价值降低2.66倍或266%。
关于公安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乱象。公安部反复提倡当地公安机关是当地企业的保护神,依法履行对当地企业的平等保护职责,可在当地鸡西南山公安的实践工作中并非如此。例如:黑龙江省鸡西市的一家私有煤矿矿主苏志国,曾多次按照煤矿领导意见组织恢复私有煤矿生产, 均遭到张某、郭某等人利用私权利非法干预,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公安机关应当以张某、郭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和妨碍公共秩序罪立案侦查,也可以明确告知张某,郭某阻止煤矿恢复生产的危害后果责任。由于鸡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陈副局长不能依法履行保护企业生产和资产职责,而故意混淆经济纠纷和刑事案件概念,限制苏志国向公安机关依法报案行为,煤矿恢复生产问题难以落实。
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队长张进,为了帮助公安干警薛延河讨回600万元投资款,未经商南县人大常委会同意,就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把时任人大代表胡绪峰抓捕监视居住,胁迫胡绪峰家属按公安局意图交付600万元后释放,明显属于非法插手经济纠纷。
浙江省金华市和东阳市两级法院审判的刘东明离奇诈骗案。江苏常州一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冬明,为了向浙江海天集团常州分公司主张7100万元债权,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海天集团向常州这家典当公司支付7100万元本金及利息。海天集团不服常州中院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属于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东阳警方以刘冬明诈骗被刑事立案为由,致函建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常州典当公司的起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东阳警方致函建议后,无原则的根据东阳警方仅是立案,尚未判令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即便法定代表人犯罪,公司也有诉讼权),就错误撤销了常州中院一审判决,判令驳回常州典当公司的起诉,直接伤害到常州中院的承办法官(正确处理东阳警方建议方法应当是中止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驳回常州典当公司起诉后,金华市和东阳市两级法院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冬明涉嫌犯罪财驳回典当公司起诉为借口,判令正常讨债的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冬明有期徒刑6年。错误打击了通过司法审判途径讨债的刘冬明,纵容了东阳警方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行为。
有关公安机关帮助腐败官员打击报复举报人现象。黑龙江通北县林业公安局刑警大队原队长崔永权,在多年实名举报非法占用湿地过程中,通过朋友在网上下载卫星拍照的图片进行处理,作为举报占用湿地证据使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黑龙江省林业厅森工总局根据这份证据查实举报情况后,约请了国家森林总局专员参加听证会。笔者听证会上以崔永权代理人身份明确举报理由,均被参加会议领导采纳确认,证明崔永权举报的官员违法犯罪情况属实,应当将案件移送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听证会上,黑龙江省森工总局领导明确表示,崔永权实名举报通北非法占用湿地的情况属实,经我局认真调查被非法占用湿地数量远远超过崔永权举报的数量,并表示严肃惩处(有监督录像资料)。
不料黑龙江省通北县林业公安局,不但没有依法惩处违法占用湿地的犯罪者和犯罪行为,反而在2017年3月3日两会前,对实名举报人崔永权以“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构成公开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执法乱象。
实名举报人崔永权被刑拘后,通北林业公安局像开玩笑一样的把崔永权的同学柳志成刑事拘留,谎称不懂电脑的老人柳志成非法在“网上”获取了绝密、机密文件涉嫌犯罪。
有关实名举报纪委干部“灯下黑”。辽宁省鞍山市一名纪委干部退休后,发现中纪委一名中层干部刘某借助手中权力,以胞弟刘利权囊帮助办事为借口敛财,共计收取贿赂款人民币2100余万元的违法行为后,自愿协助被害人姜辉老板,现任人民警察王仲等5人实名举报刘某等人。笔者2017年3月24日在辽宁省鞍山接受被害人姜辉授权委托后,认识到实名举报与高调反腐的重要性,决心以各种合法手段帮助姜辉等人完成举报事宜,直至被举报的腐败分子落网后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