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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中法审判长缺席是“太任性”吗?

发布时间:2016/9/8 9:38:44 来源:麟文财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帮助原告节省诉讼费,将原告张某向苏某主张1750万元购买股份协议纠纷,以及郭某向苏某主张1500万元购买股份协议纠纷合并立案受理,违背共同诉讼标的相同的基本原则,给法院造成少收一份损失。其他法院类似这种案件,均告知原告因诉讼标的不同,应当分别立案起诉,建议合并审理。

鸡西中院错误受理上述案件后,2016810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告知当事人15日内举证的权利义务,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了法院开庭传票,定于201697日上午9点开庭。

诉讼参与人均于201697日上午9点到庭,发现审判长席上空空如也,两边审判员席上坐着两位女性法官。这时坐在右边的审判员代替审判长主持庭审,未争取诉讼参与人对合议庭是否回避意见,然后向诉讼参与人宣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任性告知诉讼参与人今天是庭前会议,弄得诉讼参与人不知所措,产生被绑架诉讼的错觉,认为合议庭改变诉讼方式,最起码应当提前三天通知诉讼参与人,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知情权。

虽然审判长缺席,但完全走的是开庭程序。例如:原告宣读起诉书;被告进行答辩,审判员代替审判长总结争议诉讼焦点,要求原告根据诉讼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发表举证意见;审判员代替审判长要求,被告进行质证,发表质证意见,征求诉讼参与人是否同意调解意见。由于审判员代替缺席审判的审判长履行审判职责,让诉讼参与人均能感受到是虚假开庭的程序,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和录像均可证实。

但审判员任性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和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第(四)项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有规定,所以我们法院有权随时改变,不算任性。

至于鸡西中院2016810日传唤201697日上午9点开庭,审判长是否可以擅自缺席?审判员是否可以代替审判长支持庭审?开庭后审判员是否可以代替审判长变更审判方式?以庭前会议方式完成庭审程序是否合法?可能最高人民法院才有解释权,广大网友才有权依法监督。

笔者为了监督鸡西中院这种行为,直接用手机拍摄的照片和部分录像,根据监督情况处理。

第一张我只能看到我看方向右边的女法官,中间没有审判长,可以初步判断审判长缺席。

第二张我只能看到顺方向左边的女法官,中间没有审判长,可以初步判断审判长缺席。

第三张可以看到左右两边的女法官,可以初步判断审判长缺席。如果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领
导不敢不相信,可以调出2016年9月7日上午9点之后的第八法庭录像,真相就会大白天下。

我们再看看这份写的非常清楚的开庭传票,法院决定不开庭也应当提前三天告知吧。

  在看帮助原告逃避诉讼费的起诉书。第一原告张某向苏某主张35%股份争议诉讼标的额
为1750万元;第二原告郭某向苏某主张30%股份争议诉讼标的额为1500万元。
  两个不同诉讼标的额的主张,应当应当分别缴纳两份诉讼费,法院应当清楚,法院为何如此?
 
  我们用民事起诉书与股份转让协议比对一下,不难看出涉案争议款的属性和履行
顺序,应当先履行股份转让款交付义务获得股权后,才能获得对涉案九井矿增加投资
的权利,这是最基本的交易常识,难道当事人和代理人都不懂吗?
  另外,本案属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范围,在没有考虑股份转让款项交付情况下,直
接主张增加投资问题。这种未结婚先生育的行为,能受法律正确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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