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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曝光

鸡西市中级法院强制评估违法吗?

发布时间:2016/12/20 17:13:24 来源:蔺文财
 

苏志国父亲数年前开始自筹资金办理现在的九井,合法手续以及矿井基本完成过程中,遇到国家对煤炭企业的调整,苏家投资九井矿被整合到鸡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鸡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向九井矿投资分文(仅做个婆婆),这是鸡西人人皆知的客观事实。

九井矿找到婆婆后,实际投资人按照婆婆要求与分文未投资的婆婆订立所谓的承包合同(见无效的承包合同),等于用这份承包合同把投资财产交给婆婆所有(卖身契),万恶的旧社会也不会有这样奇怪的事情发生(土匪抢劫还要有点风险,可当婆婆没有任何风险)。               

承包合同订立后,虽然九井矿已经改造的比较好了,但婆婆要求苏家继续投资整改(已经成为合格井),否则不准投入采煤,婆婆就把苏家投资的九井矿交给别人经营(说明九井矿幕后有腐败阴谋)。

例如:在婆婆要求继续整改情况下,苏家无奈,2014年月日与人大代表张有胜、郭金海订立股份转让协议,把自己投资超亿元的九井矿作价5000万元(亏损50%以上),并以1750万元价格将九井矿35%股份卖给张有胜;以1500万元价格将九井矿30%股份卖给郭金海(见协议),属于物权转让行为,根据《物权法》  条规定,经双方按合同约定价款交付完毕后,所转让的股份(物权)发生变动。 

由于张有胜、郭金海没有股份转让协议交付对价,所以九井矿的股份(物权)没有发生变动,所有权还应当归原实际投资人苏志国一人所有,其他任何人无权非法侵占九井矿的财产权。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知法懂法的司法机关,在本院明知《合同法》、《物权法》就上述行为规定的情况下,还故意受理张有胜、郭金海诉求判令分割合伙财产的诉讼,并于20161216日有效送达了传票;20161217日采取强制评估的非法方法,对九井矿进行“强制性评估”(由于法官未给律师安翅膀,律师却无法到场;加之法律对“强制性评估”没有规定,说明鸡西中院强制评估没有依据,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全部危害后果责任。

鸡西市公、检、法三机关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之后,还继续敢违法办案,根本不考虑中央对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问题,甚至公开抵制中共中央司法改革前进步伐。

例如:苏志国依据《合同法》强制性规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张有胜、郭金海解除尚未履行完毕的《股份转让协议》,在张有胜、郭金海放弃权利的情况下,


股份转让属于物权性质,买受人未能及时交付全部对价,物权不会发生变化,九井矿仍然属于苏志国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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