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谁在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广西凌云县沁香茶叶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沁香公司)属名茶之乡凌云县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阳长界,经营项目为当地产茶叶的加工销售,因带动扶贫工作,深受当地政府领导好评。
政府为了支持当地企业发展,2012年帮助协调发展资金,由沁香公司逐级申报扩大规模的扶持资金,不过,第一次申报未获得广西自治区批准。在此期间,沁香公司自行创造条件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半年后,政府告知未获批准的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可以重新申报,必须达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的要求和标准。
由于沁香公司是乡村型的企业,所有员工都是农民,文化水平不是很高,无法完成规范申报手续,所以聘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朋友、县经贸局会计帮助整理完善申报资料(形成兼职关系)。在兼职会计精心不查看企业资料、辛苦地完成申报手续后,沁香公司申报160万元专项发展资金最终获批70万元。不过,由于获得扶持资金有限,沁香公司还通过向银行贷款、向朋友拆借等方式借钱,完成了项目改造。
虽然没有如期拿到160万元专项发展资金全部,但毕竟拿到了70万元专项发展资金,沁香公司根据兼职会计的劳动成果,向兼职会计支付了1万元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沁香公司按兼职会计劳动成果支付1万元劳动报酬的行为,完全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不存在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问题。
不料,在2016年3月23日,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阳长界涉嫌行贿1万元犯罪为由,对阳长界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上报到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指控阳长界对沁香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可能百色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阳长界系沁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凌云公司财产具有合法处分权,所以向兼职会记支付1万元劳动报酬并无过错),如犯罪情节也显著轻微,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凌云县检察院接到百色市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按照下级检察院无条件服从上级检察院决定的原则,为沁香公司法定代表人阳长界办理了释放手续,在表面上释放了阳长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事实上,凌云县检察院在执行百色市检察院决定过程中,采取了变相抵触的策略。在释放阳长界的同一天,策划了沁香公司申报专项发展资金的行为,其法定代表人阳长界涉嫌犯诈骗罪,要求(建议)凌云县公安机关对沁香公司法定代表人阳长界立案侦查(见移送材料),当天,阳长界未走出看守所一步,即被公安传唤,并刑事拘留,完成了变相抵制上级百色检察院不予逮捕决定的行为。
2016年11月5日,凌云县检察院向凌云县人民法院移交《凌检刑追诉(2016)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就同一笔1万元劳务费指控阳长界个人犯行贿罪,让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看看你们不批准逮捕,我凌云县人民检察院也有办法起诉指控阳长界犯行贿罪,等于变相打了百色市检察院一耳光(详见以下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
凌云县检察院的上述行为,是对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负责人的公然迫害,对非公经济的公开歧视,也是对神圣的中国法律公开践踏,笔者计划实名举报凌云县检察院检察长黄客霖,用代理吴英案不怕被关押的精神监督本案,督促凌云县检察院有错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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