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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曝光

凌云检察院“巧妙”抵制百色检察院不批捕行为

发布时间:2016/12/9 18:00:25 来源:蔺文财
 

 

                      看谁在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广西凌云县沁香茶叶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沁香公司)属名茶之乡凌云县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阳长界,经营项目为当地产茶叶的加工销售,因带动扶贫工作,深受当地政府领导好评。

政府为了支持当地企业发展,2012年帮助协调发展资金,由沁香公司逐级申报扩大规模的扶持资金,不过,第一次申报未获得广西自治区批准。在此期间,沁香公司自行创造条件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半年后,政府告知未获批准的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可以重新申报,必须达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的要求和标准。

由于沁香公司是乡村型的企业,所有员工都是农民,文化水平不是很高,无法完成规范申报手续,所以聘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朋友、县经贸局会计帮助整理完善申报资料(形成兼职关系)。在兼职会计精心不查看企业资料、辛苦地完成申报手续后,沁香公司申报160万元专项发展资金最终获批70万元。不过,由于获得扶持资金有限,沁香公司还通过向银行贷款、向朋友拆借等方式借钱,完成了项目改造。

虽然没有如期拿到160万元专项发展资金全部,但毕竟拿到了70万元专项发展资金,沁香公司根据兼职会计的劳动成果,向兼职会计支付了1万元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沁香公司按兼职会计劳动成果支付1万元劳动报酬的行为,完全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不存在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问题。

不料,在2016323日,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阳长界涉嫌行贿1万元犯罪为由,对阳长界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上报到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指控阳长界对沁香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可能百色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阳长界系沁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凌云公司财产具有合法处分权,所以向兼职会记支付1万元劳动报酬并无过错)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凌云县检察院接到百色市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按照下级检察院无条件服从上级检察院决定的原则,为沁香公司法定代表人阳长界办理了释放手续,在表面上释放了阳长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事实上,凌云县检察院在执行百色市检察院决定过程中,采取了变相抵触的策略。在释放阳长界的同一天,策划了沁香公司申报专项发展资金的行为,其法定代表人阳长界涉嫌犯诈骗罪,要求建议)凌云县公安机关对沁香公司法定代表人阳长界立案侦查(见移送材料),当天,阳长界未走出看守所一步,即被公安传唤,并刑事拘留,完成了变相抵制上级百色检察院不予逮捕决定的行为

2016115日,凌云县检察院向凌云县人民法院移交《凌检刑追诉(2016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同一笔1万元劳务费指控阳长界个人犯行贿罪,让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看看你们不批准逮捕,我凌云县人民检察院也有办法起诉指控阳长界犯行贿罪,等于变相打百色市检察院一耳光(详见以下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

凌云县检察院的上述行为,是对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负责人的公然迫害,对非公经济的公开歧视,是对神圣的中国法律公开践踏,笔者计划实名举报凌云县检察院检察长黄客霖,用代理吴英案不怕被关押的精神监督本案,督促凌云县检察院有错必究。


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故意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沁香公司支付劳务费1万元的行
为立案侦查,认为沁香公司法定代表人阳长界涉嫌行贿罪,都这样能把中国非公企业老板抓光?


百色市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凌云县检察院必须无条件执行,立即释放阳长界。


看上边的材料是凌云县检察院把沁香公司法定代表人阳长界给放了;看下边的材料是凌云县检察
院建议公安机关把沁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阳长界给关了。




百色市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凌云县检察院决定放人,继续想方设法起诉指控,这种阳奉
阴违的执法行为太可怕了。



凌云公安机关根据凌云县检察院建议,对沁香公司经逐级申报获得70万元专项发展资金的行为,给法定代表
人阳长界安上涉嫌诈骗罪的罪名,满足凌云县检察院起诉指控目的,是谁在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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