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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

法院为何用零证据 多口供判李文浩死刑?

发布时间:2016/11/21 9:52:32 来源:蔺文财
       
   看完中央电视台第二次监督本案节目后认为:我2014年以零容忍、清除害群之马观点为李文浩书
写上诉状理由很充分、非常正确,是基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用37份指控证据判李文浩犯故意杀人罪
的,可是这37份证据仅有4个被告人的口供,其他33份证据均未涉及到李文浩名字,是一份非常荒唐的
刑事判决,请专家、学者一看上诉书和一审刑事判决书便知。
   
    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左院长三次接待我过程中,我也把零证据、多口供判李文浩死刑的客观情
况进行汇报,审判委员会也要求调卷审查,可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承办案件检察官以最高人民检察院要
调卷为借口,拒绝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卷,导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错必纠无法落实。

          今天在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写信过程中,再次把法院用零证据、多
口供判被告人李文浩死刑的事实向社会征求意见,落实张志功老人2015年5月2日要求我坚持公平正的嘱托。



















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被告人李文浩犯故意杀人罪,向法庭出示的第一组证据共三份,均未涉及到被告人李
文浩的名字。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李文浩犯罪,向法庭出示的第二组言词证据共6份,在这6个人证言中均未涉及到李文
浩的名字。


公诉机关为证实李文浩有罪,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言词证据共3份,均未涉及到李文浩的名字。
公司机关为证实李文浩有罪,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被告人的辩论意见两份,属于被告人口供类别。


公诉机关为证实李文浩有罪,向法庭出示第四组足迹鉴定证据共两份,临汾市公安局初级鉴定杀人现场血
脚印系李文浩所留;公安部重新鉴定杀人现场血脚印不能确定李文浩所留,重新鉴定有利于被告人李文浩。
公司机关为证实李文浩有罪,向法庭出示第四组血衣鉴定证据,公安部初级鉴定认为送检上衣血迹系擦拭
状态下形成的;山西省公安厅重新鉴定认为送检上衣的血迹系穿着行走状态下形成的,重新鉴定不利于被
告人李文浩。







公诉机关为证实李文浩有罪,向法庭出示第六组言词证据共4份,均未涉及到李文浩的名字。

公诉机关为证实李文浩有罪,向法庭出示第六组足迹鉴定证据一份,属于本案第二次重复出示。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第七组时间性的证据,法院不得推定李文浩故意杀人。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第八组侦查人员自证的证据,不得以此推定李文浩犯罪。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第九组证明杀人现场三根毛发丢失的证据,属于对被告人李文浩有利的证据。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第十组证明李翠仙犯罪的证据,该组证据与被告人李文浩没有直接联系。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第十一组李文浩自然人身份证据,该组证据与李文浩杀没杀人无关。








公安机关在杀人现场采到的指纹,应当符合鉴定条件,如果把这份指纹鉴定后,应该可以确定谁是真凶了。
中央电视台视频网址:http://m.cctv.com/dc/v/index.shtml?guid=9059969e60cb4808a58bf4da30972e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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