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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法院借特别程序先予执行3亿多“有猫腻”

发布时间:2016/7/24 17:52:54 来源:蔺文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任何民商事一审案件,都必须开
庭审理,其中包括民商事的特别程序,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确保程序公正。

由于金坛区人民法院为了满足农业支行的需要,接收农业支行拍卖抵押物的先于执行申请
后,不惜一切代价帮助农业支行,借用与先予执行案件无关的特别程序,拒绝通知被申请
人开庭审理,就直接裁定支持农业支行的拍卖申请,混淆了诉讼与执行的概念,造成双方
订立的贷款借款合同至今尚未解除的危害后果,难道幕后真的有钱权交易吗?


如果幕后没有钱权交易,金坛区人民法院法官看见农业支行申请的争议标的37000万元,基层法院怎么也不
会故意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接收本案?更不用谈借用特别程序的违法行为了。



这份(2015)坛商字第0001号,已经明确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根据金坛法院在这份民事
裁定书中注明的“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而不是审理,简直错的太离谱,不知金坛
法院这些在哪个国家学习的法律,不会是体育老师教出来的把?





































实际借款金额贰亿壹仟万元(21000万元),即便约定金坛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金坛区人
民法院也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指令管辖,更何况不可能指令到金坛。










农业支行就是用这条合同附加条款“其他约定”预谋侵害酒店合法权益的,在金坛区人民法院的非法配合下,险些没有成功。



      看看下面的约定管辖,“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所在地应该包括江
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可以根据争议标的额确定所在地。

       假如:根据目前的级别管辖规定,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下的,应当有金坛区人民法院管
辖;争议标的5000万元以下的,应当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5000万元以上,应
当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所以这三个地方都符合所在地的约定。



看看这条约定就更清楚的知晓,酒店为何向农业支行支付1450万元佣金。如果农业支行不
承诺资源整合满足酒店融资需求,我们想酒店绝不能为农业支行提供1450万元资金的,最
后农业支行把酒店给骗了。



































农业支行就是用蒙骗申请人的“其他约定”转空子,依据“其他约定”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叁亿
柒仟万元“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幕后肯定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老百姓称为猫腻。从以上8张
发票上看,说明申请人已经给被申请人农业支行1450万元佣金。农业支行吃掉1450万元佣金后
又为何如此出尔反尔呢?各位网友能理解吗?





      希望法律专家学者帮助分析一下,本案是否属于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审理本案,是否应
当开庭审理,本案未开庭正确与否,有没有法律依据?











看看金坛区人民法院前者通知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后者通知不可以重新鉴定,玩笑开到法
院里更不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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