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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曝光

鸡西中院法官为何公然为律师做广告?

发布时间:2016/7/7 10:15:08 来源:蔺文财
  在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11日看听过程中,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在法庭上公开声称被告
的律师是鸡西市知名律师,起到宣传广告的效应,这是绝对不应该的。原告无奈,只好被迫申请撤
回起诉,只好哀求被该继续全面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义务,18日前交付3250万元股份转让款。



第三条约定甲、乙方出资3250万元购买丙方煤矿65%股份,价款以投资方式支付到煤矿建设,等于强
制丙方投资。如果按照合同对等原则,甲、乙方应当按照丙方投资3250万元的实际,再向该煤矿投资
6035万元,否则不能占该煤矿65%的股份。

该协议约定的第四条,属于欺骗性的条款。如果煤矿盈利,用65%的纯利润的归还;如果煤矿出现亏
损状况,丙方无法得到一分钱股份转让价款。




       
                                                             


甲、乙方想煤矿攻击投入2220万元后开始违约,丙方起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3日开庭审理后。甲、乙方无视法律规定,抢占煤矿而进行控制,不准许煤矿排水,导致
煤矿淹井,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请求履行保护合法财产职责的报案材料

鸡西市公安局南山公安分局:

报案人:苏志国,系城子河煤矿九采区九井创办人,共向煤矿投资5000万元后的20147
11
与张有胜、郭金海合伙,把该矿65%股份转给其二人,并约定总投资不足部分,继续按股份
比例投资增加,但苏志国增加投资股份部分由张有胜、郭金海帮助垫付,确保正常生产。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张有胜、郭金海产生故意违反合同的恶意,提出一系列改变协议内容的
无理要求,让苏志国无法接受。此事张有胜、郭金海明确表示退伙,拒绝发放
100多名矿工的6
月工资,导致
100多名矿工春节前到市政府上访讨要工资混乱的后果。

政府接访工作人员向苏志国提出要求,让苏志国想尽一切办法支付矿工部分工资后,将与张
有胜、郭金海的纠纷诉致法院,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苏志国想方设法支付部分矿工
工资之后,按照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途径。

在人民法院2016513公开开庭审理后,张有胜、郭金海发现自己确实存在违约行为,
觉得自己在司法程序中很失力,可能要承担违约后果,但无法抗拒公正的司法审判。由于以上
经济纠纷进入了司法程序,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各公安局不得插手干预。

以下的刑事犯罪部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如下:在诉讼双方
当事人应当等待依法判决期间,张有胜、郭金海目无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自己的私权,召集部
分闲散人员,强行驱走
100多名矿工,并抢夺登记在苏志国名下煤矿事务处理权,导致该煤矿
被淹井等严重危害后果,初步计算实际经济损失
50万元以上。足以充分证实张有胜、郭金海
组织召集他人妨碍苏志国煤矿正常整改、维护,给苏志国煤矿造成特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已
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0条、第293条之规定,构成涉嫌故意妨碍公共秩序罪
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客观要件,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范围,我苏志国依
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请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公安部201611实施的《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
见》的规定,在
3个工作日内做出依法立案侦查决定,或者依法告知不予立案侦查的理由,同
时告知苏志国向人民检察院启动监督立案程序的权利,认真履行公安局法定职责。

此致

                                  报案人:苏志国

                                  2016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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