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jpg)
.jpg)
.jpg)

.jpg)
鸡西市公安局南山公安分局:
报案人:苏志国,系城子河煤矿九采区九井创办人,共向煤矿投资5000万元后的
11日
比例投资增加,但苏志国增加投资股份部分由张有胜、郭金海帮助垫付,确保正常生产。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张有胜、郭金海产生故意违反合同的恶意,提出一系列改变协议内容的
无理要求,让苏志国无法接受。此事张有胜、郭金海明确表示退伙,拒绝发放100多名矿工的6个
月工资,导致100多名矿工春节前到市政府上访讨要工资混乱的后果。
政府接访工作人员向苏志国提出要求,让苏志国想尽一切办法支付矿工部分工资后,将与张
有胜、郭金海的纠纷诉致法院,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苏志国想方设法支付部分矿工
工资之后,按照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途径。
在人民法院
觉得自己在司法程序中很失力,可能要承担违约后果,但无法抗拒公正的司法审判。由于以上
经济纠纷进入了司法程序,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各公安局不得插手干预。
以下的刑事犯罪部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如下:在诉讼双方
当事人应当等待依法判决期间,张有胜、郭金海目无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自己的私权,召集部
分闲散人员,强行驱走100多名矿工,并抢夺登记在苏志国名下煤矿事务处理权,导致该煤矿
被淹井等严重危害后果,初步计算实际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足以充分证实张有胜、郭金海
组织召集他人妨碍苏志国煤矿正常整改、维护,给苏志国煤矿造成特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已
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293条之规定,构成涉嫌故意妨碍公共秩序罪
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客观要件,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范围,我苏志国依
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请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公安部
见》的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依法立案侦查决定,或者依法告知不予立案侦查的理由,同
时告知苏志国向人民检察院启动监督立案程序的权利,认真履行公安局法定职责。
此致
报案人:苏志国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