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31日,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指派法务部主任邬徳臣到沈阳(见身份证明),向沈阳鼎运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催分期付款,在没有诉讼行为产生的情况下,欺骗沈阳公司制作承担诉讼费27000元、律师费用65000元,订立了双方的“调解协议”实际符合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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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温文华同志您好:
申请人:沈阳鼎运客运有限公司。电话13898842555。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娉婷,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国勇,男,汉族(系沈阳鼎润客运有限公司经办人),身份证210105197305020810。通信地址同上。
被申请人: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金光路9号。
法定代表人:廉小强,公司董事长。
具体请求
1、请求查明被申请人指使邬德臣伪造授权委托书非法代替申请人聘请欧发达代理案件,以及承办法官洪娟娟故意把双方当事人补充协议当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进行违法确认的枉法裁判行为。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确认错误的(2015)集调确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纠正。
3、查明执行法官王志鹏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凌晨采用撬开车门方法偷车,雇用李伟宗、乔吉利等七人采用作伪证方法,冒充徐国勇家属签收扣押清单的违法行为后。对执法法官王志鹏的违法行为作出处分;把作伪证的李伟宗、乔吉利、刘强、高建民、赵东、沙明举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5年07月31日,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指派法务部主任邬徳臣到沈阳(见身份证明),向沈阳鼎运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催分期付款,在没有诉讼行为产生的情况下,欺骗沈阳公司制作承担诉讼费27000元、律师费用65000元,订立了双方的“调解协议”。
由于邬德臣为欺骗集美区人民法院,故意把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写成”调解协议“,严重的违背了沈阳公司真实意思表示。邬德臣把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写成调解协议欺骗集美区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足以构成涉嫌刑事犯罪(见所谓的和解书、调解书)。
邬德臣故意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后,再次伪造沈阳公司授权委托书,以厦门公司代理人身份聘请欧发达做为沈阳公司诉讼代理人,属于虚假证据范围。
身为律师的邬德臣故意违背沈阳公司意思表示,伪造沈阳公司授权委托书,借口帮助沈阳公司聘请欧发达担任诉讼代理人,共同欺骗集美区人民法院及沈阳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律师法》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厦门公司代理人、又是人民调解员、还是伪造授权委托书,帮助沈阳公司聘请代理人的祸首)。邬德臣伪造沈阳公司授权委托书后,伙同虚假代理人欧发达一起到集美区人民法院进行确认立案,灌口法庭庭长其知后积极配合立案,把一份以双方当事人名义制作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计入笔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第(一)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第三百六十条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第(一)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第(四)项违反自愿原则的;第(五)项内容不明确的;规定进行司法确认,并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制作(2015)集调确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损害国家法律尊严。
集美区人民法院故意违反多项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做出这份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制作(2015)集调确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之后,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王志鹏伙同厦门公司邬德臣侄子等人前往沈阳,乘夜色之机在七个停车场分别撬开7台大客车的车门,将车偷走后交给受雇佣李伟宗、乔吉利、赵东、刘强、高建民、沙明举等七人,创造全国罕见的法院撬门别锁执法奇迹,希望能够引起集美区人民法院院长温文华高度重视(必要时可以提供对红娟娟法官的监督录像资料)。
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王志鹏带着邬德臣侄子等到沈阳,在七个停车场撬门偷走辆大客车后,导致沈阳公司承揽国电集团沈阳公司早上接班车瘫痪,大部分职工无法上班,严重影响的作业人员交接班的危害后果。
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王志鹏带领邬德臣侄子等人把车偷出交给李伟宗、赵东、乔吉利、刘强、高建民、沙明举等七人后,再次违反法律规定制作(2015)集执字第1484等三份“查封(扣押、冻结)清单,让李伟宗、乔吉利、赵东、刘强、高建民、沙明举等七人以伪证方式,冒充家属名义在三份清单上签字(见扣押清单),完成了一系列的严重的执法犯法行为,恭请予以纠正。
此致
申请人:沈阳鼎运客运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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