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在审理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中,明知案件没有请求法院判令给付标的情况下,故意违反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向诉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的原告收取19万余元的标的,应当视为法院不当得利,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在本案中属于被侵权人。
由于西安中院收取不当得利19万余元的行为与原告之间建立是否应当退还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告有权向西安中院申请退费,也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安中院退还不当得利。
原告陈晨为了支持习近平总书记的依法治国方略,开始与西安中院叫真,要求西安中院向其退还不当得利19万余元,遭受西安中院百般拒绝,属于执法者违法。
原告陈晨无奈,依据双方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民事关系,向有管辖权的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见特快专递邮寄详情单)。
未央区人民法院收到原告陈晨起诉材料后,计划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度规定给予立案登记,维护原告合法诉讼权利。
由于被告主体是西安中院,所以西安中院无视法律规定,个别腐败领导百般阻挠干预,限制未央区法院立案登记,也不让未央区法院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中央两会期间,西安中院个别领导又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汇报为借口,继续阻拦未央区法院立案,企图把过错责任推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是西安中院绝不应做出来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