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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曝光

浦发行应为储户损失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6/3/12 7:36:26 来源:蔺文财
  

原浦发银行商丘分行行长涉嫌非法吸储上亿元

原浦发银行商丘分行行长涉嫌非法吸储上亿元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接到爆料称,原浦发银行商丘分行行长何某在任职期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金额据传达上亿元。目前,何某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而早在2013年1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就审理了原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副行长马益江非法吸收存款案。据媒体报道称,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21日,马益江在担任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副行长期间,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总额达到63.95亿元。

借款3000万元 2000万打了水漂

爆料人黄先生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何某此前任浦发银行郑州市花园路支行行长,去年,浦发银行商丘分行开业,何某就此担任浦发银行商丘分行行长。“他还在郑州时,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他,他说因为商丘分行刚刚开业,急需存款,能够给到月息1.5%,因此我就和几个朋友一起凑了些钱,和他签订了借款合同,”黄先生称。

黄先生出示给记者的一份借款合同表明,在2014年11月20日,黄先生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由何某向其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息1.5%,按月结息。而合同上除了标明甲乙借贷双方外,丙方保证人一方则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显示其对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该合同还盖有浦发银行商丘分行的公章。“我们是在浦发银行的办公室里签订的合同,他叫下属拿来了公章,盖在了合同上。”黄先生回忆道。

2014年12月4日,黄先生向何某交付了借款3000万元。本来以为能够坐等收取高额利息的黄先生等来的却是该借款无法归还的消息。“何某在合同到期后,多次提出延期还款。截至今年5月22日,何某仅偿还了本金1000万元及四个月利息,还有本息总计2090万元未归还。而在今年年中,我从朋友那听说何某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起来。”

黄先生告诉记者,和他有类似经历的债权人达上百人,这些人中有人和何某关系非常好,有些人和他一样,也是经朋友介绍才认识的何某,大家都和何某签订了同样的借款合同。

据黄先生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据他了解,公安机关对何某初步调查的结果是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金额据传达上亿元。

《经济参考报》记者辗转从其他渠道也了解到,何某的案情较为复杂。其所借的上亿元款项有部分已经无法查明去处。

浦发回复受害者“属个人行为”

“在何某出事后,我和其他债权人曾和浦发银行商丘分行的上级行郑州分行交涉过,但郑州分行的态度是此事属于何某的个人行为,浦发银行对此并不承担相应责任。”黄先生说,“我对此并不认同,我之所以借钱给何某,就是因为其分行行长的身份,且合同约定浦发银行商丘分行对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黄先生也承认,因为月息较高,他借款给何某确实有占小便宜的心理,但正是浦发银行在管理体系上存在疏漏,才给了何某这样的机会。

《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事联系浦发银行进行采访,但截至发稿时,对方并未回复。

那么,浦发银行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律师。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岩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法院将按照“先刑后民”的诉讼原则来处理此案。按照被害人的描述,如果认定何某的行为属于经济类犯罪,那么受害人和何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就会存在有效和无效两种可能。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来判定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有效,则可要求浦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合同无效,则浦发银行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银行内控制度仍待完善

实际上,浦发银行此前也曾暴露过类似问题。

公开信息显示,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21日,马益江在担任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副行长期间,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总额达到63.95亿元。在2013年,马益江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业内人士表示,从2002年银行业改革开始到现在,银行内部制度建设取得了脱胎换骨的变化。但是,因为没有经历过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的检验,无论是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还是公共治理水平,都仍存在改进空间。

《经济参考报》记者将对此案持续关注。

本文来源经济参考报(ID:jjckb-wx)
 

浦发银行支行副行长63亿“非吸”案现河南官员身影


2016年02月25日 11:43    来源: 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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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两年后,受害人、被告人均积极发声,他们从不同角度,让涉案金额63亿元的“中原非吸第一案”显露出另一面:河南省纪委某官员深度参与其中。
  《中国经营报》记者调查发现,在原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二十一世纪支行副行长马益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迄今仍有大量受害人持续维权,对案件本身存有疑问,且认为资产处置严重滞缓。
  与此同时,与马益江同案的另一被告人鲁泊麟亦在申诉。鲁泊麟在申诉中称河南省纪委官员孙某某非法干预,记者获得相关协议及法院判决显示:在案发后,孙某某曾向鲁泊麟讨要欠款数千万元。
  判决书显示,该案涉案金额为63.95亿元,未偿还净额为5.73亿元。马益江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35万元,鲁泊麟则被判处7年6个月,罚金40万。一审后,二人均上诉,二审未开庭审理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害人与被告均对该案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持有质疑,但二审认为鉴定单位拥有相应资质,未再行鉴定;此外,受害人称马益江吸收存款时,均宣称为实现“揽储目标”、“搭桥”“贴现承兑”等;一切均在银行进行,且多位职员配合,银行责任该如何厘清……
  “银行业务”
  86岁的杨桂花无法理解,380万元交给马益江冲“揽储目标”,第二天便出了事。自2011年10月案发至今,她称只拿到了20多万元。
  公诉书显示,1975年出生的马益江,案发时系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二十一世纪支行副行长,“2009年9月至2011年11月,马益江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便利条件及担任副行长的影响力,向众多客户及亲友吸收存款,大部分用于鲁泊麟的投资经营”。
  近期,《中国经营报》记者逐一采访的20多位受害人,均称马益江在吸收存款时,是以“理财”、“揽储”、“搭桥”、“贴现承兑”等理由进行,且多数在其办公室办理,更有其他职员引导或在场。
  “我在那存款,银行职员说可以给更高利息,然后把我带到马益江办公室,马益江说为了给一个企业做‘搭桥’,叫我把资金给她,以日息计。”受害人宋某某称。
  “搭桥”,则指客户A贷款到期暂时无法偿还时,由银行职员从中牵线,向客户B借高息贷款代为偿还,银行职员以此赚取利息差,并维护客户关系。这一多方受益行为中,银行职员往往还会隔绝A与B直接接触。
  “马益江做‘搭桥’业务,算是圈内最好的,大家都知道她第二年三月就要扶正了。所以她提出让我拉点朋友来理财,帮她冲冲业绩,我觉得应该帮。” 拥有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历的焦某,系某银行高管,与马益江相熟,便先后介绍朋友资金1400多万元给马益江。
  蹊跷在于,同列被告人的鲁泊麟,没有受害人在案发前听马益江提起过。倒是人们至今清楚记得,案发后,浦发银行包下其省行对面一家宾馆的808房间,供受害人前往聚集。
  “浦发行的人最初一直都在那接待,但后来去的少了,大概一年后这个包间撤了。”受害人称,浦发银行人员最初称,待案件查清,如果银行有责任,绝不推诿,但后期该行宣称系马益江个人行为,随即态度大变。
  2013年4月23日,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金刑初字1026号判决, 判决认为,二人不仅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故意,且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行为,认定二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马益江认定有自首情节,但不认可其立功情节,获有期徒刑7年,罚金35万元;鲁泊麟被判有期徒刑7年6个月,罚金40万元。
  二人均上诉,2013年12月,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13)郑刑一终字第20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通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检察员和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鉴定之疑
  “现在资产处置、案情都有很多不透明,浦发银行说是个人行为,那应该通过足够透明的案情、鉴定来证明,63亿元究竟是怎么走的帐,还不上的部分去了哪里。”受害人认为,如果无法回答这些,则对银行“零责任”的质疑难消。
  据判决书,法院审理查明:在2009年5月,鲁泊麟在办理银行业务过程中认识马益江。“鲁泊麟为了在经营及投资过程中用款方便,与马益江达成共识,由马益江向社会吸收资金,将所吸收资金转给鲁泊麟用于投资经营,鲁泊麟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支付高息”。
  而拥有多家企业的鲁泊麟在供述中称,“因贷款不好办,就问马益江能不能通过其他方法借点款,马益江说可以帮其联系”。此外,判决书显示,马益江“掌握并使用”鲁泊麟的银行账户。
  “仅从判决书、供述来看,很难让人相信鲁泊麟和马益江构成共同犯罪。我们认为鲁泊麟只是从马益江处借款的借款人之一。”鲁泊麟亲属称,也因此,鲁泊麟目前正在申诉。
  在受害人与鲁泊麟的诸多讲述中,共同的不满,指向河南金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鼎鉴字[2012]第00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但这份出现在判决书中的鉴定意见,没有体现鲁泊鳞认识马益江之前的亿万元企业资产,受害人称他们并未能看到具体内容。
  判决书引述该鉴定意见称:马益江、鲁泊麟的吸收公众存款涉及存款户69户,马益江、鲁泊麟累计收取存款总额6395708264元,累计偿还存款总额5375565398.54元,累计未偿还存款余额1020142865.46元,累计支付利息及费用500132533.36元,未偿还净额573487857.10元。案发后,鲁泊麟陆续向存款户兑付资金34771525元。
  但此外再无更多细节,比如63亿元中,究竟多少进入鲁泊麟企业,以及资金究竟是怎么流动的。
  据马益江供述,资金往来方式一般由出资方将资金打入由其操作控制的其父亲马老群浦发银行6225 2214 0089 XXXX的账户,其向出资方出具相关借款手续;后其将部分资金再转入鲁泊麟的账户。“也有少部分客户将资金直接转给鲁泊麟。其使用母亲丁爱仙的账户作为利息支付账户,其中间的利息差全部都在账户上,后来全部支付客户的到期本息了。”
  判决书则引用了这一供述,但却未见相应的鉴定意见。“马益江操作控制至少三个账户,她父母的账户和鲁泊麟的账户,63亿元往来期间,究竟多少进入了鲁泊麟账户,又有多少是鲁泊麟实际借走使用?这些问题没有答案,即认定鲁泊麟是共同犯罪,难以令人信服。”鲁泊麟的代理人称。
  官员身影
  《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证实,判决书中出现的马益江的父亲马老群,曾担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审判员、赔偿委员会主任,现已退休。而他并不是该案中唯一的官员身影。
  “既然鲁泊麟、马老群的账户都被马益江控制,而且都走了资金,那马老群应不应该成为同案人出庭?”受害人对此质疑称。
  鲁泊麟则申诉称,其公司共向马益江借款2亿多,但案发前,他被包括马益江在内多人控制在郑东新区某咖啡馆,被迫向多人写下借条,这其中便有河南省纪委曾任官员孙某某。而他称在这之前,他并不认识孙某某。
  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发几个月后的2012年1月,曾作出一份调解书:鲁泊麟按计划归还孙某某2670.315万元。
  此后,孙某某又以“丙方”出现在2012年5月签订的一份协议中,这份协议则约定甲方某房地产公司将某项目作价3600万元给鲁泊麟,并以此交给孙某某作偿还债务。而鲁泊麟则申诉称,他在被控制后,被迫写给孙某某两张借条,总计4500万元。
  “监视居住是2011年10月22日,拘留是2012年4月22日,这之间6个月,发生了哪些事情,资产是怎么变化的,应该有充分的说明。”受害人认为,这一过程中浦发银行的态度变化或在其次,更重要的是“冒出来”的鲁泊麟,究竟是什么角色,他的资产情况,至今未有细致透明的答案。
  采访中,多位受害人表示,由于相信马益江的身份,且在银行内办理,所以后期资金中多有亲友的资金,而滞缓的兑付,让许多受害人压力巨大——前述焦某,即在事发后变卖自己财产向朋友“偿还”,“短短一段时间,头发全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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