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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

检举陈军、陈峰涉嫌滥用职权、报复陷害

发布时间:2014/9/9 11:03:42 来源:
     东阳市副市长陈军以回避申请为证据,认为吴英代理人蔺文财涉嫌诬告陷害,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东阳市公安局局长陈峰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逐级报请浙江省公安厅组成专案组,抽调20多名精英警力进行侦查,在陈锋与蔺文财沟通过程中,对蔺文财做出不应当的追逃,派三人坐飞机到太原把蔺文财带回,浪费了上万元办案经费,对蔺文财报复陷害。


滥用职权、报复陷害的报案

报案人:蔺文财,男,195363日生,汉族,系北京蔺文财法律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海格国际酒店,电话18811042709

犯罪嫌疑人:陈军,男,45岁左右,系浙江省东阳市副市长,并担任吴英案财产处置小组组长职务。

犯罪嫌疑人:陈锋,男,40岁左右,汉族,现任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局长职务,联系电话

报案人蔺文财因该两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滥用职权、报复陷害罪为由,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报案,望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做出立案决定,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事实和理由

一、吴英要求东阳市副市长陈军回避担任其财产处置小组组长职务的合法性

2014618日报案人在犯罪嫌疑人陈军办公室遭受影响社会和谐的工作作风接待之后,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治国方略对陈军进行公开监督,目的是让陈军改变工作作风,陈军开始对我报复陷害(见网络监督视频资料)。

2014722日下午,我在浙江女子监狱会见吴英时,吴英说给陈军送过两次钱(大约有二十多万),曾经向看守所交过检举陈军的材料,纪委也来核实过,但至今没有做出调查结论,陈军应当根据吴英举报过自己,双方存在利害关系而依法回避。

我听完吴英的诚恳表述后,由于下班时间已到,我让吴英书写一份陈军回避申请,吴英说不知道怎么写。我就按照吴英口述情况帮助吴英归纳一下内容,让吴英书写一份情况说明,以此表达吴英与陈军之间存在的举报利害关系,方便我以代理人身份帮助吴英完善书面回避申请,交东阳市政府审查作出陈军是否回避的决定。

在吴英书写情况说明过程中提到陈军受贿问题时,让我产生了保护廉政干部的想法,并告知吴英仅说明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关系就行,不要提陈军涉及受贿问题。由于时间太急,告知吴英把受贿写成要过十几万元钱的不确定因素(也就是说陈军要过,不能证明吴英是否给过),防止陈军受刑事追究。吴英考虑一下后,同意把送给陈军钱的事写为陈军要过钱(并没有注明送与没送、收与没收,避免陈军受刑事追究),如果陈军是个廉政干部,他应当感谢我蔺文财。

二、东阳市政府对蔺文财提交的回避申请,始终没有做出陈军是否回避答复,该行为违法

吴英把“情况说明”写好后,我带着吴英真实意思表示来到东阳。2014723日凌晨,我按照吴英真实意思表示代吴英完善了要求陈军回避书面申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交给东阳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离开东阳。725日凌晨我回到北京,等待东阳市政府依法作出陈军是否符合回避的条件,应不应当回避的决定(时至今日,东阳市人民政府还没有依法作出结论,属于有法不依的违法行为)。

我回到北京后发现东阳市政府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把吴英要求陈军回避申请的信息泄漏给陈军,陈军利用职务之便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谎称我涉嫌诬告陷害罪。东阳市公安局局长陈锋对陈军报案未能依法审查,在没有证据证明我“故意捏造事实”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的情况下,盲目对我着手进行调查,我觉得陈军、陈锋二人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我得知以上消息后,于2014725日上午把我按照吴英真实意思表示书写的回避申请和情况说明发在民告官网站上,目的是让广大网友监督我认真的履行吴英代理职责行为,同时证实我没有故意捏造事实,也没有向任何机关诬告过陈军,谈不上企图使陈军受到刑事追究问题。

    三、副市长陈军滥用职权伙同或者指令公安局局长陈锋把本不应当立案的“虚假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2014725日,时任东阳市副市长的陈军利用职务之便,把我一份合理、合法的回避申请当做控告信,以回避申请为证据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东阳市公安局局长陈锋见到副市长陈军报案后,看在人情关系上准予立案,属于共同滥用职权的行为,并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后来公安侦查人员告知我说,陈军认为我2014723日递交回避申请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25日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浙江省公安机关在5月份就已开始对我着手调查了【见89日讯问全程同步录像】。通过上述陈军报案、陈锋立案实际情况,可以判断属于人情案、关系案。

四、东阳市公安局领导不应当作出追逃决定,用浪费国家办案经费方法帮助太原完成抓捕逃犯的任务

2014726日,也就是我知道陈军报案之后,我与东阳市公安局局长陈锋进行短信联系,并明确告知陈峰,如果东阳市公安局受理陈军告我涉嫌诬告陷害罪,我马上前往东阳市公安局自首,陈峰没有明确回答(见短信),结果728日就开始上网追逃,通过太原市公安局河东区分局的私人关系,要求河东区分局干警通知机场公安29日把我抓获,等于帮助河东区分局完成一次抓逃犯的任务,浪费了国家警力和财力,东阳市公安局的叶警官对此并不否认。

五、浙江省公安厅、金华市公安局、东阳市公安局对涉嫌诬告陷害罪案件组成专案组的目的是完成报复陷害,浪费国家资源。

在东阳市公安局三名侦查员2014730日带我从太原到东阳市看守所的路上,告诉我两个问题:第一个是让我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虽然我们东阳市公安局以你涉嫌“诬告陷害罪”刑事拘留的;但人民检察院不一定以涉嫌“诬告陷害罪”批捕你;人民法院不一定以何种罪判处你。第二个是虽然诬告陷害罪案件很小,但我们东阳市公安局已经逐级上报到浙江省公安厅,由浙江省公安厅、金华市公安局、东阳市公安局三机关联合组成专案组,对你进行全面的调查,直到有证据证明你涉嫌犯罪为止。我听到叶姓警官提示我的这段话后,心中产生被报复陷害的感觉。叶警官还告诉我,这次三级公安机关组成的专案组有20多名警察,这些警察都是公安机关的骨干力量,飞机飞往全国各地对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进行非法调查。

六、紧锣密鼓审讯能够证实警方先抓人后找罪名和证据。

东阳市公安局731日把我带回东阳市看守所后,紧锣密鼓地先后对我进行29次提讯,其中戴手铐、脚镣的特审就有19次(据看守所管教说,这样的特审方式,一般仅对杀人、放火、黑社会等重大案件使用,不知为何对我频繁使用)。

在审讯中,我反复要求两名干警明确告知我故意“捏造事实”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以及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权问题。后来叶姓警官告诉我,东阳市公安局是按照被害人陈军所在地进行立案侦查的。在我对被害人所在地行使管辖权异议的抗辩中,叶姓警官又说我在东阳提交回避申请,所以东阳就有管辖权。当我问叶姓警官回避申请就是我的涉嫌犯罪证据吗?这位叶姓警官不再作出任何解释,在我不知违法、犯罪原因的情况下,只能认为公安局就是在故意违法办案。

七、金华市公安局侦查员对我审讯起到的帮助作用

201488日晚再次换干警特审,这次来的是金华市公安局一名胡警官,这位胡警官表面上看是来做我思想工作的,我认为目的是让我承认“莫须有的罪名”。

201489日,金华市公安局又增加一位自称是刑侦队的队长,三个人同时对我进行审讯,当我如实的把案情经过说清楚后,胡警官分析认为,作为吴英代理人,有权代替吴英完善回避申请,提交回避申请并不违法。接下来分析我把回避申请等材料发到网上的结果时,胡警官认为,可能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第一、如果有领导关注网上的这条回避申请信息,可能对陈军进行调查,经查陈军没有问题,陈军可以继续担任副市长职务。第二、经查陈军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陈军自然会成为反腐倡廉的打击对象。

我认为金华市公安局的胡警官分析的正确,所以我做了完善和补充,我认为的第一点是,如果我把要求陈军的回避申请通过民告官网站上发在后起到监督作用,引起有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对陈军进行调查,查证陈军确实没有问题,陈军就会被提拔重用,陈军及朋友或者家属应当感谢我。第二点是,我把要求陈军回避的申请发在民告官网站上后起到监督作用,引起有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查出陈军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承担了刑事责任,我们国家或者广大群众都会感谢我,所以我的行为不存在触犯《刑法》问题,更谈不上我涉嫌诬告陷害罪。金华市公安局的刑侦队长听了我和胡警官的对话后,明确告诉我说,根据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我们公安机关知道无法将你定罪。

2014810日,金华市公安局又派来一位优秀的人民警察叫陈俊,陈俊警官听了我所做的事实经过后,就离开了东阳市看守所,不再继续参加提审我的工作。我认为,陈俊警官在短短的时间里,可能发现东阳市公安局领导存在滥用职权,办理的是人情案、关系案。

八、叶警官以政法委书记方法逼我,险些造成我向王岐山书记检举浙江政法委书记的后果

2014812日,东阳市公安局对我进行普审(普审是仅戴手铐、不戴脚镣),普审中叶警官明确告诉我,浙江省委政法委书记王辉忠对你涉嫌“诬告陷害案件”作出亲笔批示,所以浙江省公安厅、金华市公安局、东阳市公安局才组成专案组对我进行调查的,胁迫我必须承担这起“莫须有的罪名”,并记入第13-14次笔录(见笔录和同步录像)。

当我听清楚叶警官的意思后,立即产生向中央举报浙江省委政法委书记王辉忠的想法,并向叶警官表明我的意见。在律师会见时我写了举报材料,内容是王辉忠书记故意违反国家政法会议关于禁止关注个案的精神,滥用职权关注最小的诬告陷害个案。

叶警官发现我在律师会见时书写举报材料后,暗示看守所扣留我写给王岐山书记的检举材料,同时让看守所管教做好我的思想工作,不让我把检举王辉忠的材料邮交给王岐山书记,害怕引起中纪委重视,派人依法进行调查。此后叶警官改口了,说王辉忠书记没有对本案作出批示,导致我认为叶警官是执法队伍中的骗子。

叶警官改口之后,我停止举报浙江省委政法委书记王辉忠,但每当叶警官提审我的时候,我都会指责或者变相谩骂这位叶警官(见笔录和同步录像资料)。

九、侦查人员说我没有资格支持习近平总书记反腐倡廉,逼我产生了生不如死的感觉。

大约2014810日晚的提审中,警官们问我为何在回避申请中写到“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让每个案件当事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清除害群之马”的词语时,我认真回答警官说:这是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支持习近平总书记的工作。此时,叶警官站起来指责我说,你蔺文财有什么资格提习近平总书记的名字呢?

我听到叶警官的胡言乱语之后,开口大骂这位叶警官,说叶警官不配当警察,是一名流氓警察等等(见笔录和同步录像)。是叶警官不准许我支持习近平总书记工作的说法,导致我产生“生不如死”的错误想法。

十、公安干警调查方式能证实陈军、陈锋对蔺文财实行报复陷害

  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陈军把回避申请当作控告信,拿回避申请当作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意图追究蔺文财犯诬告陷害罪的证据不足,严格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维护了法律尊严后,公安机关于201494日释放蔺文财。

  我被释放后得知,东阳市公安局干警扣留我手机并给我所有联系人逐一打过电话,用“蔺文财骗了很多人,你被骗了多少钱”等方法暗示他人作伪证(听电话录音),属于超越管辖权、超越涉案罪名范围的违法办案行为,足以证实东阳市公安局局长陈锋配合副市长陈军对我实行了报复陷害。陈军、陈锋滥用职权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涉嫌报复陷害罪的主、客观要件,恭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指令与犯罪嫌疑人陈军、陈锋无直接关系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侦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报案人:蔺文财

201486

抄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网友建言
民告官网友携手征程在线于2014/11/14 9:48:38说:
安阳市龙安区法院拘留决定书 (2014)龙司拘第20号 被拘留人郝培军,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纱厂二生活区5号楼1单元3楼中户,身份证号码:410502197008253511. 本院查明,郝培军在“洹水论坛”网站及“大河论坛”网站捏造虚假事实,发布不良言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诽谤、诬陷,妨害民事诉讼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5条第二款、第116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郝培军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6日 解除拘留证明书 2014年10月7日--10月22日 安阳市拘留所 安拘解【2014】0812号 安阳市北关区法院拘留决定书 (2014)北司拘字第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培军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新东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郝培军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北裁(2011)13号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郝培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长期在网上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并在司法工作人员接待其过程中,公然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妨害民事诉讼秩序。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郝培军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2014年9月18日 2014年9月18日-----2014年10月3日北关区法院非法拘留
民告官网友东阳网友于2014/10/22 18:52:13说:
据我所知的,东阳的关系网不是一般的关系网。我们这镇上的经济问题,村民告了不知道多少年了!根本就告不动!
民告官网友正名于2014/9/14 12:28:56说:
依法、讲理应该没有错。公开是敢于在阳光下做事和生存,应该是光明正大的。作为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人更应公开、公正、公平,否则,老百姓的日子就不好过了。
民告官网友老秦于2014/9/10 0:37:47说:
报案人:蔺文财 “2014年8月6日”是否正确? 应该是2014年9月6日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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