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收缩

在线客服

咨询热线

12233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正义曝光

正义曝光

林秀榕法官这样适用法律正确与否?

发布时间:2015/4/17 0:00:00 来源:
        原告因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依据2015年2月4日废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2014年11月16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并且积极答辩应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15年2月2日施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16日开庭审理,2015年3月19日依职权移送管辖。
    原告认为
林秀榕法官的做法错误,并涉及涉嫌人情案、关系案。林秀榕法官认为此做法正确,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正确与否需要法律专家学者参与评论。





  以上是林秀榕法官代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以下是当事人(人大代表)的观点。 
 
林秀榕及其福州中院制造的
2014)榕民初字第1934号管辖权异议裁定

 严重违法,必须彻底揭露和批驳,并强烈要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查处。

 

尊敬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院长:

本人与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十四冶金公司等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中院于2014111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316日开庭审理。当主审法官要求被告一个星期内补交证据,案件是非已经十分清晰明朗之时,在这个节骨眼上担任该民事庭庭长的林秀榕知道是我起诉的案件,立马像触电般暴跳起来,授意办案人员以“本院没有管辖权”为由炮制2014)榕民初字第1934裁定,说福州中院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上海某法院。我知道这分明是林秀榕有意对我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原因是,我是福州市人大代表,曾经有当事人和农民工向我反映:福州中院林秀榕法庭办的(2008)榕民初字第375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居然在立案受理、多次开庭审理后的三年多作出裁定,驳回当事人(林心华)的起诉。当事人不服上诉,该错误裁定被省高级法院撤销并指令审理。可福州中院拒不执行上级法院裁定,长期压案不办,把案件拖了7年之久,激起民众公愤。在每年的人大会召开期间,对法院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我对林秀榕等人的错误提出批评,林秀榕多次在该案原告代理律师面前发泄不满。这次她得知是我的案件,认为是她报复的好机会,她利用庭长权力,搞突然袭击,下令审判人员作出裁定,称福州中院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上海法院。然而法律不是林秀榕一个人能够改变的,其绝难一手遮天。关于案件管辖权问题,是非问题清清楚楚,请看以下事实和理由。

一、每一部法律、司法解释的公布,都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即生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林秀榕及其福州中院炮制的(2014)榕民初字第1934号裁定(以下简称《1934号裁定》)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自201524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其生效的时间是自201524日起,而对201524日前立案的案件并不适用,而应当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立法法》第84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民事诉讼法解释》生效前,法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即《民事诉讼法》与20151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的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解释说:“该条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条文主旨〗指出: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我方于201411月向福州中院起诉本案时,《民事诉讼法解释》尚未出台,绝不可能去“适用”尚未公布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理所当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原告有权选择向被告之一的住所地法院福州中院起诉,毋庸置疑,福州中院对本案拥有无可争辩的管辖权。可以肯定,在福州中院这样的案例很多。我们所知道的,经福州中院20081月受理、20152月判决的(2008)榕民初字第375号林心华起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就是按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而非专属管辖),以被告福建省榕源公司住所地法院福州中院管辖的案件。对此,林秀榕和福州中院是非常清楚的。

二、自本案起诉立案的20141116日至2015316日开庭审理,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再说,受诉法院福州中院直到开庭前也没有提出任何管辖权异议。当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林秀榕是我的案件,突然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把案件移送出去,由此林秀榕的险恶用心昭然若揭、暴露无遗。

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这是法律的刚性规定。然而林秀榕认为她的权力比法律还大,在其制造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中,竟然不允许当事人上诉,而是直接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足以看出林秀榕、福州中院无视和践踏法律,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择手段,为所欲为。

四、案件审理到关键时刻被停止,将造成严重后果。本案原告诉请的工程款是以被告十四冶与上海沪洋公司结算为基础的,主审法官在庭审中已经限定被告在一个星期内提供结算资料,现在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上海法院,使原来的审理结果全部废掉。不仅使案件拖延,被告很有可能采取毁损或灭失证据、转移或隐匿财产或者破产等对原告不利的举动。这将给原告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对于这些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林秀榕与福州中院就没有责任吗?

  从以上事实和法律可以清楚地看到,林秀榕与福州中院炮制的(2014)榕民初字第1934号管辖权异议裁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林秀榕在办理2008)榕民初字第375号案件中恶意拖延办案和违法裁判引起公愤,对自己的错误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对提批评意见的人大代表怀恨在心。当发现是我的案件时,为泄愤报复,利用庭长权力,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违法裁定。说明林秀榕思想品质极端恶劣,其不但没有法律良知,连一个人最基本的道德良知都不具备。堪称是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一个十足的司法腐败分子。不难想象,这样的人继续留在法院系统,将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多大的危害!我强烈要求对作出违法裁定的林秀榕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查处,以平民愤,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敬礼

 

                                          报告人:

 

2015413














网友建言
发表建言
网名:
文章评论:
 

民告官网、反腐倡廉
蔺文财
备案号:京ICP备140248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