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东阳市政府解散非法定性组建
处置本色集团财产的机构
监督人:蔺文财,男,
监督人为了支持依法治国,严格按《宪法》赋权,对东阳市人民政府牵头超越法律授权组建由东阳市公安局、东阳市检察院,以及未参加审理的东阳市人民法院共同处置本色集团财产小组性质提出质疑,监督意见如下:
一、东阳市公安局2007年扣押本色集团财产情况。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2009年1月4日对吴英本人向金华市人民法院起诉,没有把浙江本色集团列为被告,说明这起案件已经全部侦查终结,东阳市公安局应当把检察院未起诉的本色集团财产返还给本色集团公司,纠正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扣押错误行为。
由于东阳市公安局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截止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生效后,东阳市公安局还是没有纠正错误。吴英代理人蔺文财随即要求一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涉案的财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找东阳市公安局反映处置财产情况。吴英代理人蔺文财找到东阳市公安局陈锋局长后,陈锋局长请示东阳市人民政府未果,并书面告知蔺文财(见说明)。
蔺文财经吴英授权后,于2013年5月9日以东阳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东阳市公安局为第三人,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后,既不能依法作出立案受理的决定;也不能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吴英代理人蔺文财无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是既不能依法作出立案受理的决定;又不能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造成吴英和本色集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只好等到2015年5月1日后再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上级法院立案自行审理或者指令其他法院审理。
在此期间的2014年6月5日,东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军组织召开会议,约请了吴英父亲吴永正和债权人林卫平参加。副市长陈军在会上宣布吴英案处置本色集团资产小组成立,组长由副市长陈军担任。副组长由公安局副局长、检察院副检察长、东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共同担任。组长陈军诬告陷害蔺文财之后,东阳市人民政府由把组长陈军换位金德良担任。说明这个资产处置小组的建立,已经严重超越了法律明确授权,应当视为非法性质的机构。
二、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1、我国执法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原则,证明东阳市人民政府不得参与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目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授权人民政府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产,说明人民政府就没有权利参与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尤其是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东阳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东阳市公安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东阳市人民法院等四家共同处理刑事案件涉案财产,明显违反公、检、法独立办案的强制性规定。东阳市人民政府
.jpg)
.jpg)
.jpg)
.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