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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曝光

刘冬明讨债不应找法院 东阳警方行

发布时间:2015/3/21 0:00:00 来源:
  “7100万欠款无争议、债权人起诉要钱就,你们说冤不冤

管辖建议及异议申请书

东阳市人民法院院长:

我是中国公正执法监督网蔺文财,今天按《宪法》赋予的公民监督
权提出建议,以你院尚未审查批准的辩护人身份提出申请,希望你们立
即纠正错误管辖,支持习近平总书记和周强院长的工作,不要像孙学青
院长一样有法不依。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20141230日以《东检公诉字【2015122
起诉书》向你们法院起诉,指控没有收回7100万元的债权企业领导刘冬
明“通过虚假诉讼的手段实施诈骗未能得逞、系未遂”犯罪,又出尔反
尔的指控“19笔借款7100万元中有4850万元已归还”。这种让人难以置
信或者自相矛盾的虚假诉讼,院长您能相信吗?难道欠2250万元虚假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应当有作出民事
判决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
管辖权,以及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法律规定的管辖权,没有管辖
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更无权指令下级法院。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诈骗犯罪7100万元的,应当判处十年以
上或者无期徒刑。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说明东阳市人民法院无级别管辖权。

由于本案地域管辖错误、级别管辖错误,又属于人民日报披露的经
侦乱象,恭请东阳市人民法院将本案退回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建议申请人: 蔺文财
                                        2015年3月21日









致江苏许前飞院长的公开信

 许前飞院长您好:

    我是中国公正执法监督网蔺文财,曾经为河南李怀亮成功辩护
之后,因代理吴英案件中被浙江东阳警方滥用职权,错误关押37天,
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东阳警方为办理附加条件的取保候审(不
影响我代理其他案件),有人说是中国特色,我认为这是令计划的腐
败特权,最终腐败特权人会付出代价。

2015318,我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代理一起民事案件,
见到你们江苏常州的一伙当事人,他们手里拿着你们法院的终审裁
定,声称不要相信法院,欠债7100万元不能要,要钱就抓人。并说
您是从云南调过来的,是云南一位腐败官员找到您,您一声令下撤
销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商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把
案件移送浙江东阳警方实施经侦乱象。

我看到【2013】常商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和你院(2014)苏
商终字第0303号民事裁定,结合常州法院对本案先做出一审民事判
决,在上诉程序中,东阳警方对本案7100万元的债权人采取刑事拘
留,涉嫌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属于经侦乱象。在正常情况下,你们
法院应当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等待东阳警方涉嫌插手经济纠纷结
果消除后你院恢复开庭。可你们法院没有依法处理本案,直接裁定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否定一审法院审理清楚的案件事实,将本案移
送东阳公诉,弥补了东阳警方涉嫌插手经济纠纷的争议行为,难怪
当事人说你们法院助纣为孽。

目前,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指控债
权人刘冬明“通过虚假诉讼的手段”犯诈骗罪“未遂”(见东阳市
人民检察院《东检公诉字【2015122号起诉书》。该起诉书查
明“7100万元借款的事实,以及19笔借款为7100万元中有4850
元及利息已归还”,证实了你们法院错误理解“虚假”诉讼概念,撤
销了“真实”诉讼的一审判决,把案件移送没管辖权的东阳处理,添
补了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理由。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表述“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帮
助东阳警方规避了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行为,让债权人刘冬明无
法讨回属于自己的7100万元或者2250万元及利息的危害后果。勤劳的
江苏人民群众不希望在您领导的高级人民法院袒护本地企业,但应当
希望您领导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公正心态维护本地企业合法权益吧。

许院长,请您针对两会依法治国精神,认真对待东阳这
起“虚假诉讼、未遂”案件,找出“诉讼诈骗犯罪”管辖,以及撤销
一审判决的差距,采取哪种合适的方法,向“东阳一样”维护本地企
业的合法权益,为本地企业保驾护航,在纠正经侦乱象的前提下,纠
正你们靠纳税人养、不为纳税人服务的错误行为,支持习近平总书
记、周强院长依法治国工作。

浙江检方的这份法律文书,足以证明因涉及虚假诉讼的管辖权,应当在原诉讼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

网友建言
民告官网友如果说于2015/4/1 21:34:26说:
中国这个地方不能呆,哪儿哪儿都是冤情,在这里找不到任何生活下去的理由。甚至连个说理的地方都没有!
民告官网友阿宝于2015/3/24 9:52:19说:
我虽然不懂法律,但事情看明白了。明显就是公检法几家合伙要黑人家钱、赖人家账嘛。借债还钱,天经地义!怎么到了法制社会就反过来了?反而变成了“欠钱不还,天经地义?债主入狱,不服不行!”
民告官网友犯太岁于2015/3/24 9:43:29说: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啊,把债权人关起来算什么事?出去跟别人借一圈钱,然后让检察院把债主起诉,再让公安把人一抓,再给债主们扣个诈骗的罪名。行了,钱不用还了!只要沟通好公检法三家,真是冤死人不偿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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