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书
上诉人:蔺文财,男,1953年6月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0号,电话:18811042709。
被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政府旁。
法定代表人:陈锋,该局局长。联系电话:13806789368。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错误理解诉求确认看守所强迫劳动行为违法与刑事侦查概念的(2014)东行受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
2、诉求二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指示精神,把本案指令其他县、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避开行政官员非法干预的情形。
事实和理由
2014年7月23日,上诉人按照吴英要求副市长陈军回避处置本色集团财产的组长职务,帮助吴英书写了回避申请,并严格依法递交东阳市政府,等待东阳市政府做出是否回避决定,属于认真履行代理人职责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
不料蔺文财的合法行为被陈军误解,把一项合理合法的申请回避行为捏造成诬告陷害,并以被害人身份向管区内东阳市公安局报案,谎称蔺文财涉嫌诬告,企图使无罪人蔺文财受到不应有的刑事追究。
东阳市公安局接到副市长陈军报案后,没有严格按照《刑法》中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在不能确定蔺文财捏造过什么事实,或者向哪个机关告发过副市长陈军,企图使陈军受到不应有的刑事追究,根本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盲目对蔺文财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被告2014年7月31日把原告带到东阳市看守所50号监室羁押,看守所所长告诉原告以后需要签订自愿劳动合同,方可参加监室内的劳动。2014年8月21日,原告被调换到22号监室,放在一个比较潮湿的地方睡觉,在没有与原告签订自愿劳动合同情况下,采取强迫方法要求原告参加劳动并没有向蔺文财支付劳动任何报酬,侵犯了蔺文财的合法权益。
因为原告睡觉的地面潮湿,每天早上起来发现塑料膜下面有水迹象(类似水牢),几天后原告发现腰腿疼痛难忍,经过医生20多天药物治疗未果,蔺文财每天带病还要坚持接受被告强迫劳动,并且把剪刀等违禁品带入监室(见被告的监控录像)。另外,在侦查人员提审原告29次过程中,其中有19次加戴脚镣特审,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度痛苦,受到严重不法侵害。
因此,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恭请东阳市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依法治国指示的精神依法立案、审理,作出公正的行政判决。
一审法院手袋起诉书后,视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11月7日有案必立的重要讲话精神而不顾,混淆了“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利用强迫劳动方法损害原告身体健康权的管理行为违法”与“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概念”,把上诉人主张的行政管理权曲解为“刑事办案权”,并谎称对蔺文财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蔺文财收到一审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之后,立即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宗上所述,上诉人主张的是被告利用行政管理手段,强迫被羁押人违背自己意愿劳动,拒绝支付报酬,以及视蔺文财身体健康状况而不顾的行政管理权力问题,该行为与一审法院曲解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没有任何关联性。恭请二审法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014年11月7日有案必立的重要讲话精神,撤销确有错误的一审裁定,将本案指令东阳市管辖之外的区、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审理,解决东阳市人民法院受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东阳市副市长陈军手中权力的影响,所以不敢依法立案受理的严重问题。同时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是支持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是支持东阳市副市长陈军的权力影响。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蔺文财
201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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