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收缩

在线客服

咨询热线

12233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正义曝光

正义曝光

眉山法院执法不公是“抵制依法治国“吗?

发布时间:2014/11/9 0:00:00 来源:
          
    认真用《焦点访谈》节目对照眉山中院法官答疑笔录,你就会神奇的发现本案中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依法治国产生了抵制作用。
                                    案情简介
《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股东出资协议”的简单诉求,经眉山两级法院精细加工后面目全非》,眉山市、东坡区两级人民法院为了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谎称熊统建诉求解除《股东出资协议》与康依麟反诉履行《股东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

张法官答疑笔录                          (一)

时间:20141113日上午9:30

地点:本院调解室

接待人:张凘岷

记录:陈然

被接待人:康彩云、 康依麟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蔺文财

:今天你们前来是为何事?

:我对判决有疑义,需要申请再审,第一,合同中没有康彩云的名字,为何把康彩云扯进来?

:判决书中第三页已明确载明,股东出资协议虽系康依麟与熊统建签订,但是一审、二审查明事实,本院对康彩云系矿产开采协议的实际合作投资经营人,并据此  了原审法院对上述事实的认定。

蔺:第二,一审笔录中,熊统建起诉的是解除股东出资协议,但该份协议未经质证,也没有原件。

张:关于该出资协议虽系复印件,但二审中熊统建当庭作出解释,该原件因康彩云、康依麟的刑事案件已由其他司法机关存档,本案对该份协议真实性的理由是昆明中院及昆明官渡法院机关的刑事材料由康依麟以金克隆公司的名义,就该协议向东坡区法院起诉,就能证明康依麟对该协议予以认可,据此

                                       

 (二)

综合评议后对该协议进行了确认。

蔺:在一审中,熊确实陈述该协议在刑事案卷中,当时我们要求熊向保存原件的公安机关开具证明,第二次进行举证质证,结果一审法院组织熊单方开庭也未出具这份证明,另我不知道眉山中院对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当庭质证举证是如何理解的,不应该是由法院认定,而是由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意见。第三,关于法官回避的问题,一审法院2012年审判员刘晓丽组织审理了本案涉案股东出资协议继续履行的争议案件,案号为(2012)眉东民初字第2335号,2014年又审理了(2014)眉东民初字1070号,这两个案件一个是履行协议纠纷,一个是解除协议纠纷,两个案件为同一个法律关系,是否违反了最高院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第二条?

张:你认为应回避的具体理由是什么?

蔺:我方不需要法院解答,这是一个法定回避的。第四,一审法院未经传唤开庭时间,二审法院以是我发了短信暂定开庭时间为由,说我未到庭,二审法院认为我用手机短信确定的暂定时间就是开庭时间,我认为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法律规定的是当事人和代理人拒不到庭的理由是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而不是电话通知,也不是代理人确定的短信暂定时间为开庭时间,由于本案送达时间是在中央依法治国会议之后,本代理人有理由怀疑眉山中院用枉

                                        (三)

法裁判的行为抵制习进平总书记的依法治国,希望贵院及时纠正,确保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政令畅通。

张:关于原审第二次开庭宣判是否通知的问题,原审法院主审法官于201471日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二上诉人代理人蔺文财开庭时间、地点,蔺也于201472日以短信形式回复“可以暂定”,与原审通知的开庭时间相吻合,同时,蔺也没有就另行请求开庭时间提出证据证明,因此,本院作出原审法院已通知开庭宣判的认定。

蔺:张法官所说的第二次开庭是宣判是错误的,第二次开庭是开庭质证,不是宣判,虽然原告熊没有按照第一次开庭要求在第二次开庭时举证股东协议原件或者股东协议的出处及保存股东协议的地点证明,等于涉案的股东协议未经庭审质证,二审法院也没有通知二审第二次开庭时间,就开庭审理了,我特意找张法官确定开庭时间,而张法官告知我提前三天会通知我,结果没有通知我开庭就通知我宣判了,另我方强烈要求纠正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问题。

张:本院审理该案在第一次开庭庭审笔录第十页明确告知201411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进行宣判,无其他情形本庭不再另行通知,本院通过该告知形式明确告知双方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

蔺:我来找张法官确定开庭时间是在第一次开庭之后。

(四)

第五,关于两案合并审理的问题,云南省高院及昆明中院已查明合同签订地在昆明,合同履行地在昆明,被告所在地在成都,眉山中院判决书已认可,如熊起诉解除协议,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东坡区法院没有法定管辖权的,可云南两级法院是根据昆明金克隆公司起诉熊履行股东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东坡区法院2012年立案受理,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立案情形,所以云南两级法院以合并审理的理由将熊起诉解除协议案件转到后立案合并审理,如东坡区法院认为先立案的案件与后立案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东坡区法院根本无权受理或审理本案,所以东坡区法院属于越权审判。

张:关于是否合并审理,根据民诉法140条有关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由于康依麟要求熊承担违约责任,不构成反诉,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该案属于必须合并审理。

关于管辖权,你方未在应诉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蔺:我方没有提管辖权异议,张法官混淆了合并审理的概念,云南省两级法院裁定移送合并审理,是金克隆公司诉请熊履行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是康依麟起诉熊,所以刚才张法官所列举

 

                                       ()

的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于案件管辖权,我方认为是移送合并审理的案件,我方无权提出管辖异议,第六,在二审判决中,第九、十页提到康彩云的供述及康依麟的供述,我们无法分辨二审法院审理的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后经我方咨询民事诉讼专家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是一种严重侵害,对法律是一种公开的破坏或者践踏,本代理人有理由怀疑眉山中院采取无视法律的做法,抵制对抗习近平总书记的依法治国规定,本案直接涉及对中央推进依法治国的态度问题,所以本代理人已在中国民告官网站上向社会通报,目前已初步同意接受半岛电视台对此采访。

:本院依据庭审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书。

:张法官提到的依据官渡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的笔录,本代理人认为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经侦大队对康依麟所作笔录,表面符合合同诈骗罪情形,最终官渡法院没有以康依麟、康彩云犯合同诈骗罪定罪,足以证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内容不完全真实,不应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另,熊起诉的主诉理由是解除与康依麟订立的股东协议,其次才是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眉山两级法院应当就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进行审理,由于眉山

 

                                          (六)

两级法院已经查明康依麟列举的证据为熊违约,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作为违约方熊根本无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股东出资协议,如熊履行了康依麟所提出的违约事项,承担了违约责任之后,才有权提出解除股东出资协议,本案眉山两级法院支持了违约方熊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我们有理由怀疑本案涉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否则两个合议庭不会铤而走险。

:你方认为的本案涉及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与本案无关,你方可向本院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

:根据张法官的答疑我方将马上采取书面方式向纪检部门反映。

:本案系民事案件,该判决书中审理查明部分有关二康的供述是本院根据庭审查明情况依法制作判决书。

:张法官的答疑我没有听清,我要求的是在民事判决书上是否该采用“当事人供述”的法律术语,这关系人民法院能否坚持底线的法律问题。

:我已作出解答。

:第八,(2012)眉东民初字第2335案,诉讼请求为履行涉案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东坡区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070号案诉请为解除涉案股东协议,我们认为两个案件所涉及的同一份合同虽然诉请一个是履行协议一个是解除协议,两者之间是同一个合同事实关系,也是      (七)

两个诉请不同的同一法律关系,我们认为两级法院法官都经过人民法培训和考核,不应当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谎称履行协议与解除协议为不同的法律关系,这种没有读过书的人都不应说出的话,为何会出现在眉山两级法院的两份判决上,如果法官是文盲,我们可以理解,如果不是文盲,我们无法理解,我们有理由怀疑,两个合议庭法官公开破坏国家法律,公开抵制四中全会贯彻的法律会议精神,是否属于害群之马类别,我们希望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从另一个角度理解,我们也理解到两个合议庭的难处,否则,也是不公平的,两个合议庭在两级法院领导或在其他腐败领导的非法干预下,让他们在两份判决书上表述不该是法官表述的法律术语,请解释对同一合同是否同一法律关系,对一方提出履行合同另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是否是同一法律关系。

:本院经庭审查明事实认定,由于原审法院受理的金克隆与熊统建合同纠纷一案是公司要求其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纠纷,而原审案件是熊起诉要求解除与康彩云、康依麟的出资协议,退回投资款并赔偿损失的纠纷,据此,本院作出上述两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

:根据张法官所说熊提出与两康解除股东出资协议,我再次质疑,请看看股东出资协议上是否有康彩云?既然没有康彩云,熊提出与康彩云解除

(八)

协议是否能依法成立,是否能判令没有合同关系的人解除合同,这种纸上谈兵的错误审判还要继续多久?难道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还不能引起眉山中院法官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能够实现吗?我会将本案实际情况向最高院周强汇报,清除害群之马。

:刚才回答的是在已经认定康彩云系案件矿产合同协议的实际的共同合作经营人的前提下。

:根据张法官的解释,我认为张法官所说的熊与康彩云的合同关系是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所认定,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事实合作关系,我认为张法官所讲的是完全错误的,理由是熊起诉书上,已明确记载诉请法院判令解除的是书面股东出资协议,而不是诉求解除与康彩云的事实合作关系,眉山市两级法院判令解除的是康依麟与熊之间订立的书面股东协议,而没有判令熊与康彩云的事实合作合同关系,事实合同关系已经超过熊的诉求范围,这是两级法院在个别腐败领导干预下,企图帮助熊造成的后果,希望能引起眉山两级法院法官的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十八大四中全会讲话精神,及时纠正错误。

第九,康依麟的反诉为何不受理?康依麟在收到一审法院的文书后,五日内根据一审法院不执行云南法院合并审理的生效文书,告知康依麟不合并审理的事实理

()

由,康依麟无奈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熊继续履行股东协议出资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康的诉求,是与熊解除股东协议的诉求为同一法律关系,刚才张法官在答疑中已明确表示康依麟提供的主要证据与熊提供的证据为同一份协议,足以证明康的反诉符合规定情形,属于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的反诉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受理并审理,否则,违背了民诉法保护当事人的规定。

:是否构成反诉本院及原审法院已作出认定,认为不构成反诉,理由在判决书上第十八页。

:有个问题,作为眉山两级法院,如果发现康依麟的反诉诉求是要求熊履行股东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与熊的诉求要求判令解除协议不属于同一合同关系,或者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关系,是否应该作出书面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告知康依麟不予受理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康上诉期限和权利,确保康的合法上诉权不受侵害,由于一审法院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康不能上诉主张权利的危害后果,一审法院的做法,是否属于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范围,是否符合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本代理人在法庭上为了捍卫法律尊严强烈要求二审合议庭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且采取了不回答案件实体内容的情形抵制二审合议庭有法不依的行为,二审合议庭不但对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事视而不见,

 

(十)

对二审代理人的反抗理由也视而不见,在没有进行案件实体审理的情况下,维持了一审判决是否正确,我们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确实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枉法裁判行为,或涉及办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违法行为,如果这种公开故意违法的行为不予以及时纠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的非常困难。

:关于判后答疑的问题进行答复,关于反诉的问题,关于康依麟的反诉原审法院已于2014512日庭审中当庭作出答复,上述反诉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并告知康可另案起诉,关于是否应书面作出裁定书,由于你在上诉中未提出,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

:张法官的答疑属于所问非所答,我要求回答的是康依麟起诉履行合同与熊起诉解除合同,两份合同是否同一事实关系或同一合同载体,张法官并未按我提出的疑点回答是错误的,另我方提出在一审时我方也提到,一审对康的反诉不作裁定的行为违法,二审视而不见,我方可调出二审开庭录像以及笔录。

:你们是否就本案申请再审。

:由于我们已经发现眉山两级法院均用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的方法抵制依法治国精神,以及结合清除害群之马的要求,决定不启动本院

                                      (十一)

院长发现或向本院申请再审的程序维护法律尊严,等待依法治国的顺利实施,大力支持习近平总书记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所以我们采取各种媒体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监督,同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上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惩治腐败。

:请核对笔录无误签字

蔺文财

20141113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康彩云,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交大路191号2栋2单元6楼10号。
再审申请人康依麟,女,198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交大路191号2栋2单元6楼10号。
被申请人熊统建,男,1961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明星路8号。
申请人不服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和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十项、第十三项强制性规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八项再审请求
    1、查明一、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康彩云与熊统建之间订立《股东出资协议》,法院判令解除康彩云与熊统建之间的《股东出资协议》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撤销两级法院确有错误的一、二审判决,将本案依法提审,落实依法治国会议精神。
2、查明一审法院对原告诉求主要证据《股东出资协议》未经质证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撤销一、二审判决。
3、查明审判员刘晓丽等已经开庭审理金克隆公司诉熊统建履行涉案《股东出资协议》的(2012)眉东民初字第2335号案件后,又故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继续参与审理熊统建诉康依麟(康彩云)解除涉案《股东出资协议》案件的审判,具备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法定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撤销一、二审判决。
4、查明一、二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申请人和代理人到庭,单独伙同被申请人开庭审理,涉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撤销一、二审判决。
5、查明康彩云与熊统建之间没有《股东出资协议》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一、二审法院所作出的枉法裁判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撤销一、二审判决。
6、查明一、二审法院无视云南省两级法院以合并审理为由移送管辖法律文书的存在,超越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规定的枉法裁判审判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撤销一、二审判决。
7、查明一、二审法院故意违反规定不受理康依麟反诉,并谎称熊统建诉求解除涉案《股东出资协议》与诉求熊统建履行《股东出资协议》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枉法裁判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撤销一、二审判决。
8、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改判熊统建承担《股东出资协议》违约责任,驳回熊统建解除《股东出资协议》的起诉,判令熊统建承担一、二审和再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康彩云不是熊统建诉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康依麟之间《股东出资协议》被告主体。2009年4月7日,熊统建到成都求助康彩云到北京帮助办理探矿权手续,并交给康彩云一本可行报告,双方在成都达成口头委托代理协议。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后,康彩云到北京帮助熊统建办理委托事项中探矿权手续。在办理过程中4月17日,康彩云收到熊雪梅、陈云华、白莉、赵厚军等四人汇来的400万元钱。从表面形式上看这400万元实际交款人为熊雪梅、陈云华、白莉、赵厚军四人,并没有被上诉人熊统建。加之,康彩云收到这400万元钱与本案诉争解除《股东出资协议》没有任何关系,说明熊统建在起诉康依麟解除《股东出资协议》过程中,并以搭顺风车的方式起诉康彩云,属于被告对象错误,主体明显不适格,证实一、二审法院在判令解除熊统建与康依麟之间《股东出资协议》,康彩云承担责任是枉法裁判。
 二、熊统建、康依麟二人之间均为昆明金克隆矿产品有限公司的股东,2009年5月11日签订《股东出资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500万元扩大经营。双方签订股东出资协议后,康依麟先向金克隆出资100万元(有证据证明),熊统建没有向金克隆公司出资一分钱。         2012年8月21日,康依麟以熊统建违约为由,向熊统建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诉求判令熊统建履行约定义务,东坡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因《股东出资协议》起诉,诉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令熊统建履行约定,应当以金克隆公司为原告才能受理。康依麟无奈只好按照东坡区人民法院要求,把原告康依麟的名字改为金克隆公司,康依麟变更后东坡区人民法院才勉强受理此案。         东坡区人民法院受理开庭后中止审理,本案审判员刘晓丽担任审判长(在本案中应当主动回避)。在中止审理期间,熊统建向昆明市中级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股东出资协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康依麟因东坡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诉求履行《股东出资协议》义务,东坡区人民法院已经先立案受理为由,请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把后受理的本案,依法移送先立案的东坡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如不合并审理,东坡区法院对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均不在眉山的纠纷没有地域管辖权。对诉争标的500万元、一方不在本市的没有级别管辖权)。         经云南省两级人民法院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审理认为,康依麟提出把本案移送先立案的东坡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理由成立,两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先立案的东坡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见裁定书)。东坡区人民法院收到云南省两级法院裁定和案卷后,必须严格按照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合并审理。
因同一合同关系组成的两个合议庭刘晓丽法官均参加,刘晓丽法官非常清楚第一个案件诉求熊统建履行《股东出资协议》中的出资义务,承担违反《股东出资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第二个案件诉求是违约方熊统建诉求判令解除《股东出资协议》。如果东坡区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就无法支持违约方熊统建解除《股东出资协议》的诉讼请求,不能实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目的,所以决定不按云南省两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裁定执行。
康依麟及代理人蔺文财对东坡区人民法院法官有法不依的审判行为无奈,收到东坡区人民法院送达熊统建起诉书后,为了依法维护法律尊严及康依麟的合法权益,立即向东坡区人民法院邮寄反诉状及证据材料,诉求东坡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熊统建继续履行《股东出资协议》的约定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判令驳回违约方熊统建解除《股东出资协议》的起诉。
            原一、二审法院的枉法裁判行为如下:
一、没有证据证明康彩云与熊统建之间存在《股东出资协议》合同关系。东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熊统建仅与被告康依麟之间签订《股东出资协议》,康彩云既不是涉案公司的股东,又不是《股东出资协议》相对人。就熊统建诉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康依麟之间的《股东出资协议》,只能以康依麟为被告,一审人民法院仅能审查《股东出资协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符不符合解除《股东出资协议》条件,根据现有的证据,涉案《股东出资协议》与康彩云没有任何关系。
二、涉案《股东出资协议》未经本案当庭质证认可。在东坡区人民法院第一次组织开庭时,原告熊统建向法庭出示一份涉案《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要求被告康彩云、康依麟质证。康彩云代理人蔺文财质证认为,这份《股东出资协议》不是康彩云签订的,该协议与康彩云没有任何关系,对复印件不予质证。康依麟代理人蔺文财质证认为,原告熊统建出示的复印件不能与原件核对,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对复印件不予质证。
三、审判员刘晓丽应当主动回避而没有回避。在东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2)眉东民初字第2335号案件,诉求履行《股东出资协议》时,刘晓丽法官担任审判长。在东坡区人民法院指派刘晓丽法官担任解除《股东出资协议》审判员时,刘晓丽法官应当知道法官回避制度若干规定,主动依法回避。由于刘晓丽没有依法回避,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造成康依麟反诉不予受理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处理,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
四、一、二审法院均存在未经依法传唤,组织单方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说明法院确定当事人不到庭的理由,必须经依法传唤才算不到庭,否则不能确定当事人拒不到庭。由于一审法院没有依法传唤被告康依麟和代理人等到庭,非法组织原告熊统建单方开庭的行为严重违法,弥补不了第一次开庭未质证的后果,足以证实东坡区人民法院在办理的是人情案、关系案或者金钱案。 二审法院为了公开违反法律规定,故意袒护一审法院未依法传唤被告人和代理人等错误行为,以代理人蔺文财短信同意暂定7月18日开庭为借口,公然在终审民事判决中谎称蔺文财短信的暂定18日开庭时间为依法传唤时间,实在有些荒谬。不知这样的法官读了几年书,学没学习过国家法律知识,怎么混到法官队伍来的。如果法院能有这样法官的存在,依法治国简直无法实现。
另外,二审承办人张凘岷法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代理人蔺文财2014年10月26日在百忙中专程来到二审法院,见到承办人张澌岷法官后了解11月4日究竟开不开庭的问题,张澌岷法官告诉代理人蔺文财会提前三天通知(有音像记录记载),代理人蔺文财信以为真,回去等待承办法官张澌岷开庭的通知,结果2014年11月6日收到二审判决书。代理人蔺文财对承办法官张澌岷的有法不依做法非常不理解,已经计划采取书面方式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承办人张澌岷法官等立即改正错误,支持习近平总书记的依法治国。
五、一、二审法院明知康彩云与熊统建之间没有《股东出资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后实施枉法裁判。  熊统建诉求解除“2009年5月11日与康依麟订立涉案《股东出资协议》”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第13页已经认定这一事实。二审法院经审理发现涉案《股东出资协议》没有康彩云签字认可,并在终审判决书中第6页篡改的自相矛盾,谎称“2009年5月11日康彩云、康依麟与熊统建订立《股东出资协议》,熊统建为甲方、康依麟为乙方”。
法院最后不但判令违约方熊统建解除与康依麟的《股东出资协议》,康依麟承担败诉责任。同时也判令与涉案《股东出资协议》没有关系的康彩云承担败诉责任,纯属法律意义上的枉法裁判。
六、一、二审法院故意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实施枉法裁判。 因涉案《股东出资协议》在昆明签订或者履行,被告所在地是成都市管辖范围,如果是熊统建起诉,眉山市两级法院均没有地域管辖权。如果是康依麟起诉,眉山市两级法院可以本着原告就被告原则依法立案受理。
由于本案是康依麟或者金克隆公司2012年起诉熊统建,东坡区人民法院按照因原告就被告原则立案受理正确,符合涉案《股东出资协议》纠纷先立案法院的条件,熊统建也知道这一点。所以熊统建起诉康依麟解除《股东出资协议》,才向《股东出资协议》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以及有级别管辖权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股东出资协议》当事人康依麟立案正确。以涉案《股东出资协议》非当事人康彩云为被告立案不当。
七、一、二审法院故意违反规定,拒绝受理康依麟对同一合同关系的反诉是枉法裁判。由于东坡区人民法院接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先立案法院合并审理为条件,移送过来的熊统建诉求解除《股东出资协议》,东坡区人民法院实施有法不依,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视而不见,康依麟万般无奈提出反诉,诉求判令熊统建履行《股东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属于双方当事人主张同一份《股东出资协议》的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同一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或者合并审理。
由于眉山两级法院办理的是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知道合并审理或者审理康依麟反诉的后果,在有证据证明熊统建违反《股东出资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无法判令解除涉案的《股东出资协议》,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目的无法实现。所以一、二审均认为履行《股东出资协议》与解除《股东出资协议》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既不符合两案合并审理条件,又不符合康依麟反诉条件,就是法学高才生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看到,也会气的两天不吃饭吧,觉得推进依法治国太难。
八、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改判熊统建承担《股东出资协议》违约责任,并支付一、二,再审诉讼费。以上的错列康彩云为被告;主要证据应当当庭举证、质证而不当庭举证、质证;法官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一、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传唤被告及代理人而不依法传唤;不具有地域法定管辖权的法院越权审理;不具备级别管辖权的法院有法不依,最后实施枉法裁判。恭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在习近平总书记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及时做出对本案提审的决定,同时中止这份枉法裁判判决的执行,避免给《股东出资协议》之外的康彩云造成更大经济损失,支持习近平总书记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在维护法律尊严的情况下,维护康彩云、康依麟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康彩云
申请人:康依麟
2014年11月9日
















































































































网友建言
发表建言
网名:
文章评论:
 

民告官网、反腐倡廉
蔺文财
备案号:京ICP备140248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