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法官答疑笔录 (一)
时间:2014年11月13日上午9:30
地点:本院调解室
接待人:张凘岷
记录:陈然
被接待人:康彩云、 康依麟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蔺文财
张:今天你们前来是为何事?
蔺:我对判决有疑义,需要申请再审,第一,合同中没有康彩云的名字,为何把康彩云扯进来?
张:判决书中第三页已明确载明,股东出资协议虽系康依麟与熊统建签订,但是一审、二审查明事实,本院对康彩云系矿产开采协议的实际合作投资经营人,并据此 了原审法院对上述事实的认定。
蔺:第二,一审笔录中,熊统建起诉的是解除股东出资协议,但该份协议未经质证,也没有原件。
张:关于该出资协议虽系复印件,但二审中熊统建当庭作出解释,该原件因康彩云、康依麟的刑事案件已由其他司法机关存档,本案对该份协议真实性的理由是昆明中院及昆明官渡法院机关的刑事材料由康依麟以金克隆公司的名义,就该协议向东坡区法院起诉,就能证明康依麟对该协议予以认可,据此
(二)
综合评议后对该协议进行了确认。
蔺:在一审中,熊确实陈述该协议在刑事案卷中,当时我们要求熊向保存原件的公安机关开具证明,第二次进行举证质证,结果一审法院组织熊单方开庭也未出具这份证明,另我不知道眉山中院对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当庭质证举证是如何理解的,不应该是由法院认定,而是由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意见。第三,关于法官回避的问题,一审法院2012年审判员刘晓丽组织审理了本案涉案股东出资协议继续履行的争议案件,案号为(2012)眉东民初字第2335号,2014年又审理了(2014)眉东民初字1070号,这两个案件一个是履行协议纠纷,一个是解除协议纠纷,两个案件为同一个法律关系,是否违反了最高院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第二条?
张:你认为应回避的具体理由是什么?
蔺:我方不需要法院解答,这是一个法定回避的。第四,一审法院未经传唤开庭时间,二审法院以是我发了短信暂定开庭时间为由,说我未到庭,二审法院认为我用手机短信确定的暂定时间就是开庭时间,我认为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法律规定的是当事人和代理人拒不到庭的理由是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而不是电话通知,也不是代理人确定的短信暂定时间为开庭时间,由于本案送达时间是在中央依法治国会议之后,本代理人有理由怀疑眉山中院用枉
(三)
法裁判的行为抵制习进平总书记的依法治国,希望贵院及时纠正,确保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政令畅通。
张:关于原审第二次开庭宣判是否通知的问题,原审法院主审法官于2014年7月1日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二上诉人代理人蔺文财开庭时间、地点,蔺也于2014年7月2日以短信形式回复“可以暂定”,与原审通知的开庭时间相吻合,同时,蔺也没有就另行请求开庭时间提出证据证明,因此,本院作出原审法院已通知开庭宣判的认定。
蔺:张法官所说的第二次开庭是宣判是错误的,第二次开庭是开庭质证,不是宣判,虽然原告熊没有按照第一次开庭要求在第二次开庭时举证股东协议原件或者股东协议的出处及保存股东协议的地点证明,等于涉案的股东协议未经庭审质证,二审法院也没有通知二审第二次开庭时间,就开庭审理了,我特意找张法官确定开庭时间,而张法官告知我提前三天会通知我,结果没有通知我开庭就通知我宣判了,另我方强烈要求纠正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问题。
张:本院审理该案在第一次开庭庭审笔录第十页明确告知2014年11月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进行宣判,无其他情形本庭不再另行通知,本院通过该告知形式明确告知双方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
蔺:我来找张法官确定开庭时间是在第一次开庭之后。
(四)
第五,关于两案合并审理的问题,云南省高院及昆明中院已查明合同签订地在昆明,合同履行地在昆明,被告所在地在成都,眉山中院判决书已认可,如熊起诉解除协议,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东坡区法院没有法定管辖权的,可云南两级法院是根据昆明金克隆公司起诉熊履行股东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东坡区法院2012年立案受理,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立案情形,所以云南两级法院以合并审理的理由将熊起诉解除协议案件转到后立案合并审理,如东坡区法院认为先立案的案件与后立案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东坡区法院根本无权受理或审理本案,所以东坡区法院属于越权审判。
张:关于是否合并审理,根据民诉法140条有关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由于康依麟要求熊承担违约责任,不构成反诉,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该案属于必须合并审理。
关于管辖权,你方未在应诉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蔺:我方没有提管辖权异议,张法官混淆了合并审理的概念,云南省两级法院裁定移送合并审理,是金克隆公司诉请熊履行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是康依麟起诉熊,所以刚才张法官所列举
(五)
的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于案件管辖权,我方认为是移送合并审理的案件,我方无权提出管辖异议,第六,在二审判决中,第九、十页提到康彩云的供述及康依麟的供述,我们无法分辨二审法院审理的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后经我方咨询民事诉讼专家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是一种严重侵害,对法律是一种公开的破坏或者践踏,本代理人有理由怀疑眉山中院采取无视法律的做法,抵制对抗习近平总书记的依法治国规定,本案直接涉及对中央推进依法治国的态度问题,所以本代理人已在中国民告官网站上向社会通报,目前已初步同意接受半岛电视台对此采访。
张:本院依据庭审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书。
蔺:张法官提到的依据官渡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的笔录,本代理人认为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经侦大队对康依麟所作笔录,表面符合合同诈骗罪情形,最终官渡法院没有以康依麟、康彩云犯合同诈骗罪定罪,足以证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内容不完全真实,不应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另,熊起诉的主诉理由是解除与康依麟订立的股东协议,其次才是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眉山两级法院应当就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进行审理,由于眉山
(六)
两级法院已经查明康依麟列举的证据为熊违约,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作为违约方熊根本无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股东出资协议,如熊履行了康依麟所提出的违约事项,承担了违约责任之后,才有权提出解除股东出资协议,本案眉山两级法院支持了违约方熊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我们有理由怀疑本案涉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否则两个合议庭不会铤而走险。
张:你方认为的本案涉及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与本案无关,你方可向本院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
蔺:根据张法官的答疑我方将马上采取书面方式向纪检部门反映。
张:本案系民事案件,该判决书中审理查明部分有关二康的供述是本院根据庭审查明情况依法制作判决书。
蔺:张法官的答疑我没有听清,我要求的是在民事判决书上是否该采用“当事人供述”的法律术语,这关系人民法院能否坚持底线的法律问题。
张:我已作出解答。
蔺:第八,(2012)眉东民初字第2335案,诉讼请求为履行涉案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东坡区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070号案诉请为解除涉案股东协议,我们认为两个案件所涉及的同一份合同虽然诉请一个是履行协议一个是解除协议,两者之间是同一个合同事实关系,也是 (七)
两个诉请不同的同一法律关系,我们认为两级法院法官都经过人民法培训和考核,不应当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谎称履行协议与解除协议为不同的法律关系,这种没有读过书的人都不应说出的话,为何会出现在眉山两级法院的两份判决上,如果法官是文盲,我们可以理解,如果不是文盲,我们无法理解,我们有理由怀疑,两个合议庭法官公开破坏国家法律,公开抵制四中全会贯彻的法律会议精神,是否属于害群之马类别,我们希望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从另一个角度理解,我们也理解到两个合议庭的难处,否则,也是不公平的,两个合议庭在两级法院领导或在其他腐败领导的非法干预下,让他们在两份判决书上表述不该是法官表述的法律术语,请解释对同一合同是否同一法律关系,对一方提出履行合同另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是否是同一法律关系。
张:本院经庭审查明事实认定,由于原审法院受理的金克隆与熊统建合同纠纷一案是公司要求其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纠纷,而原审案件是熊起诉要求解除与康彩云、康依麟的出资协议,退回投资款并赔偿损失的纠纷,据此,本院作出上述两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
蔺:根据张法官所说熊提出与两康解除股东出资协议,我再次质疑,请看看股东出资协议上是否有康彩云?既然没有康彩云,熊提出与康彩云解除
(八)
协议是否能依法成立,是否能判令没有合同关系的人解除合同,这种纸上谈兵的错误审判还要继续多久?难道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还不能引起眉山中院法官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能够实现吗?我会将本案实际情况向最高院周强汇报,清除害群之马。
张:刚才回答的是在已经认定康彩云系案件矿产合同协议的实际的共同合作经营人的前提下。
蔺:根据张法官的解释,我认为张法官所说的熊与康彩云的合同关系是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所认定,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事实合作关系,我认为张法官所讲的是完全错误的,理由是熊起诉书上,已明确记载诉请法院判令解除的是书面股东出资协议,而不是诉求解除与康彩云的事实合作关系,眉山市两级法院判令解除的是康依麟与熊之间订立的书面股东协议,而没有判令熊与康彩云的事实合作合同关系,事实合同关系已经超过熊的诉求范围,这是两级法院在个别腐败领导干预下,企图帮助熊造成的后果,希望能引起眉山两级法院法官的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十八大四中全会讲话精神,及时纠正错误。
第九,康依麟的反诉为何不受理?康依麟在收到一审法院的文书后,五日内根据一审法院不执行云南法院合并审理的生效文书,告知康依麟不合并审理的事实理
(九)
由,康依麟无奈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熊继续履行股东协议出资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康的诉求,是与熊解除股东协议的诉求为同一法律关系,刚才张法官在答疑中已明确表示康依麟提供的主要证据与熊提供的证据为同一份协议,足以证明康的反诉符合规定情形,属于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的反诉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受理并审理,否则,违背了民诉法保护当事人的规定。
张:是否构成反诉本院及原审法院已作出认定,认为不构成反诉,理由在判决书上第十八页。
蔺:有个问题,作为眉山两级法院,如果发现康依麟的反诉诉求是要求熊履行股东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与熊的诉求要求判令解除协议不属于同一合同关系,或者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关系,是否应该作出书面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告知康依麟不予受理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康上诉期限和权利,确保康的合法上诉权不受侵害,由于一审法院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康不能上诉主张权利的危害后果,一审法院的做法,是否属于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范围,是否符合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本代理人在法庭上为了捍卫法律尊严强烈要求二审合议庭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且采取了不回答案件实体内容的情形抵制二审合议庭有法不依的行为,二审合议庭不但对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事视而不见,
(十)
对二审代理人的反抗理由也视而不见,在没有进行案件实体审理的情况下,维持了一审判决是否正确,我们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确实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枉法裁判行为,或涉及办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违法行为,如果这种公开故意违法的行为不予以及时纠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的非常困难。
张:关于判后答疑的问题进行答复,关于反诉的问题,关于康依麟的反诉原审法院已于2014年5月12日庭审中当庭作出答复,上述反诉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并告知康可另案起诉,关于是否应书面作出裁定书,由于你在上诉中未提出,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
蔺:张法官的答疑属于所问非所答,我要求回答的是康依麟起诉履行合同与熊起诉解除合同,两份合同是否同一事实关系或同一合同载体,张法官并未按我提出的疑点回答是错误的,另我方提出在一审时我方也提到,一审对康的反诉不作裁定的行为违法,二审视而不见,我方可调出二审开庭录像以及笔录。
张:你们是否就本案申请再审。
蔺:由于我们已经发现眉山两级法院均用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的方法抵制依法治国精神,以及结合清除害群之马的要求,决定不启动本院
(十一)
院长发现或向本院申请再审的程序维护法律尊严,等待依法治国的顺利实施,大力支持习近平总书记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所以我们采取各种媒体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监督,同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上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惩治腐败。
张:请核对笔录无误签字
蔺文财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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