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讨薪被拘留事件 ”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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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缘由:云南德润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德润朗悦湾的项目发包给中宸集团承建,2012年6月底中宸集团负责人孙连杰将该项目的零星工程承包给张德荣、周红灵,承包方式为清包。
张德荣、周红灵就民工费的问题于
民工讨薪事件现场,当时围观的群众很多,围观群众柳强和一个胖子都在用自己的手机摄像,民警看到了他们摄像,5个民警一轰而上将柳强按倒在地,抢他的手机,柳强个头高大,民警用4根警棍将其击晕在地后,无法动弹时民警将柳强抬上了警车。民警集中对胖子也进行了殴打,胖子全身多处受伤,头部受伤严重,最终也把他抓进了派出所,进了警局后,下午胖子的头部仍然流血不止,警察把他带上手拷送到医院,头部缝了9针,胖子带着手拷输液一直输到晚上9点,又被送回派出所,作了笔录并按了手印。第二天胖子伤情较重,派出所就把他放了,但走之前派出所要求他必须将手机里的摄像全部删除才行。胖子删除摄像之后才被放了出来。5月22号下午4点,民工向省公安厅督察大队递交了警察打人的举报材料,5月23号上午8:00红云派出所以寻衅滋事罪将张德荣、周红灵等7人刑事拘留,并送往五华区看守所关押。
案子过了一个多月后,2013年6月27日被一直关押的6位人员的家属,接到了以“故意伤害罪”执行逮捕的通知书,至今已经5个多月了。现被关押人员的家属恳请中纪委监督、委托相关部门调查该事件中,红云派出所明显的不公正执法行为及滥用职权,偏袒有钱有势的人。被关押的6位民工家属有如下疑点恳请中纪委监督、委托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1、因讨薪引发了双方冲突,为什么在先到的3位民警已经平息冲突后,民警012122还打电话调集二十几个民警来现场,殴打已经蹲在地上,静静等待处理的讨薪民工。殴打现场有许多围观群众作证。再者警察出警都佩戴有出警仪有录像证明,四辆警车也有录像监控,恳请中纪委监督、委托相关部门从红云派出所调阅该记录。
2、双方都有参与,中宸集团还纠集了社会人员参与殴打民工,但红云派出所抓的、关押的都是讨薪民工方及围观群众,为什么没有一个中宸集团的参与者。
3、双方都有受伤人员,为什么最后去医院作伤情鉴定的只有中宸集团受伤人员,而我讨薪民工方及受伤的围观群众却没有。为此6位被关押人员家属申请对对方2个轻伤,几名轻微伤的伤情鉴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增加对黄卫国被警察殴打成伤的伤情鉴定。并恳请中纪委监督、委托相关部门调查被关押的6人首次关进看守所时的体检报告,我们相信他们当时蹲在地上被警察殴打肯定有伤。
4、为什么在女工关电闸后不到1分钟,工地上就出现了几十个手提橡胶棒及
5、事情发生后,红云派出所作为中宸集团和讨薪民工双方的调解人,为什么当中宸集团孙连杰漫天开出赔偿款(不仅民工薪酬不付外,还要让民工方赔偿30万元)时,派出所不秉公调解,反而在之后,派出所里的警察012122为中宸集团出力,私下多次用号码为18687138655的电话约见张德荣。第一次想收买张德荣,说给张德荣几十万,让张德荣不承认这些人是他的工人,这样派出所就有定讨薪工人欺诈勒索的证据,整死民工他们,收买无果后又约见多次,
6、为什么
7、围观群众黄卫国被警察打伤后到警局作了笔录,
8、柳强家属石兴蓉,柳正学(83岁),周淑珍(83岁),恳请中纪委对朗悦湾民工讨薪事件中柳强被定罪已关押5个月的冤情进行调查。柳强职业为工程师,多年来一直在西安工作,任西安宜达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3年,承建了多处工程,西安在建工程有:陕西华山一处工程,陕西韩城一处工程,山西柳林工程及陕西煤建公司合阳一处工程,这四处工程都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5月中旬来昆明探亲,
在柳强被关押的5个多月期间,他西安工程的经济损失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无限的扩大。为了减少柳强西安损失,我们向五华区公安分局按正常程序提出过对柳强的取保候审,但都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对这点恳请昆明市纪委监督、调查红云派出所的执法不公正行为。正因如此,更严重的事情发生了:西安工程因柳强不能到现场管理,劳务、债务官司接踵而至。一个幸福的家庭就这么给毁了。年迈的双亲身体气得越来越差,妻子带着两个小孩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老大失学打工补贴家用,老小一岁多送给了亲人,妻子才来昆明处理该事情。公安局难道可以曲解事实,制造证据吗?恳请中纪委监督、委托相关部门公正调查柳强的冤情,还柳强一个清白。
9、周红灵、柳作平家属周儒云(73岁)、朱传碧(72岁)、周雪梅恳请中纪委监督、委托相关部门对该民工讨薪事件中周红灵、柳作平冤情进行调查。
10、朱启宏、孙小琼家属朱传德(71岁)、杨普兰(71岁)、恳请中纪委监督、委托相关部门对该民工讨薪事件中朱启宏、孙小琼的冤情进行调查。
11、朱启福(一只眼睛看不见)家属范小翠(残疾人)恳请中纪委监督、委托相关部门对该民工讨薪事件中朱启福的冤情进行调查。
以上就是被关押人员的家属恳请中纪委监督、委托相关部门对红云派出所及警号为012122的警察的执法不公,故意偏袒中宸集团,甚至隐瞒对中宸集团不利证据,及渎职行为进行调查。还无权无势无钱的弱势群体农民工、老百姓一个清白,让我国的公正执法有真正的监督和评判的地方。
部份证据照片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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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方面被警察打伤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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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照片就是辩护人向公诉人要出警仪录像资料的理由

根据黑心老板孙联吉的第一次笔录,足以证实农民工讨薪的事实存在。
农民工讨薪、讨罪的辩护词
“找到神秘出警仪记录、等于发现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黑幕”
尊重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蔺文财成功为李怀亮辩护,将其12年后无罪释放,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高度重视之后,今天在贵院参加这起小案开庭,看到加戴戒具的审判,实在无法理解。
接受被告人柳强家属委托、社区推荐、本人同意,获得贵院准许担任辩护人,依法查阅卷宗后会见被告人,了解到本案被告人怀疑幕后“腐败现象”,通过今天开庭审,进一步掌握部分“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黑幕”。
下面就本案 “制造冤假错案” 黑幕,以及农民工讨血汗钱被指控犯“寻衅滋事罪”发表辩护意见,仅供参考。
一、公诉机关庭审中明确表示证据存疑,坚持起诉的执法行为,违背疑罪从无原则、有利于被告人员则,构成“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希望引起五华区人民法院重视。
在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中,公诉人出示、宣读休庭后补充的证据材料时,明确表示证明被告人柳强去过第一现场的证据存在矛盾(可以核对监督记录和庭审录像)。
柳强辩护人蔺文财在质证过程中,直接指向公诉人的存疑“公诉”说法,既然公诉人无法确定被告人柳强去没去过第一现场,在明知证据存疑的情况下坚持起诉,等同于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恭请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刑法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处理,立即释放无辜者。
公诉人答辩认为,虽然现有证据存在疑点,但已经成为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柳强犯“寻衅滋事罪”。
柳强辩护人蔺文财听到公诉人无视中央关于预防冤假错案相关规定的说法,万般无奈、对此言无语。
另外,被告人柳强辩护人蔺文财向法庭出示黑心老板孙联吉故意拖欠薪水的证言,引用了孙联吉“我还给他们补十万元,他们提出九十八万太高”的证词,说明这些农民工与黑心老板孙联吉之间存在讨薪争议,以及农民工采用过激手段讨要血汗钱的错误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寻衅滋事罪”。
公诉人质证大概认为,即使本案存在欠薪,可农民工采取这种讨薪行为,以及触犯了《刑法》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被告人柳强辩护人蔺文财认为(一)没有证据证明柳强去过现场,(二)没有证据证明柳强策划指使讨薪,柳强的罪从何而飞来的呢?加之,公诉人当庭明确表示全案是因为农民工讨要血汗钱引起的,讨要血汗钱的农民工存在过激行为,对讨要血汗钱的过激行为,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二、公诉机关涉嫌帮助公安机关隐匿出警仪录像,目的是打击报复农民工、袒护黑心老板、纵容警察职务犯罪。
据知情人介绍说,涉案农民工多次讨薪未果,几次到伤心的工地拉闸断电,目的是讨回血汗钱,被已有准备的黑心老板孙联吉安排众人殴打。红云派出所出警后,警察要求这些农民工抱头蹲下,这些农民工按照出警人员要求,个个抱着自己的头,顺序的蹲在一边。突然又来了几辆警车,警察从车上下来后高喊给我打,并且拿着出警仪指向反抗的农民工,后来警察发现出警仪录像中拍摄农民工被打惨景,以及出警仪录像能够说明农民工讨薪冤情。所以这些警察就以各种借口,企图推翻农民工拍下铁证如山的事实,谎称没有携带出警仪,并只处分一名警察(见被打者照片)。
在法庭上,几名辩护人均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被农民工拍摄到的出警仪录像,要求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严惩公安机关隐匿证据的职务犯罪。
公诉人以昆明市对警察出警应当携带出警仪做了相关规定,公安部没有做出规定,所以警察出警没有携带出警仪并不违反规定,以此借口,混淆索要出警仪录像与没有携带出警仪概念,对农民工拍摄的资料不做正面回答。
被告人柳强辩护人蔺文财认为,我们是看到农民工拍摄的照片,才要求公诉人出示出警仪拍摄录像资料的,而公诉人回答说没有携带出警仪,这个简单问题所有人都懂的,就是故意袒护、包庇职务犯罪的执法者不懂的。
三、被告人柳强没有去过第一现场,没有指使农民工讨回血汗钱的意思表示,加之,农民工讨薪不具备“寻衅滋事的犯罪特征”,检方指控讨薪者“犯寻衅滋事罪”不成立。
被告人柳强辩护人蔺文财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两高关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第二款、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第三款、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在本案中,黑心老板孙联吉明知少给农民工工钱过低行为有误,而不敢通过权威机构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并以农民工要98万元太高为借口,仅给10万元的行为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对本案负有非法克扣农民工血汗钱的过错责任。所以讨薪农民工的过激讨薪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该错误指控不能依法成立,应当立即释放。
辩护人:蔺文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