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监察厅有权确定晋荣煤矿违法生产吗?凡是读过书的人都知道没有。如果有就不会加上秘密二字了。
二七区政府根据这份不敢见阳光的调查报告确定晋荣违法生产进行触发可以吗?凡是读过书的人都知道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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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二七区政府对晋荣煤矿为省管煤矿认可情况,等于承认区、市人民政府对晋荣煤矿都不具有管理、处罚权。
二七区政府对没有投入生产的晋荣煤矿,按照河南省监察厅非法确定晋荣煤矿违法生产的错误认定,对晋荣煤矿进行关闭处罚,等于把未
出生的胎儿弄死了,难道还不知道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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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对行政案件管辖作出明确规定,以县、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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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我是普通公民蔺文财,今天接受民告官案件再审申请人徐万年委托参加诉讼,为了支持习近平总书记的司法公正理念,结合本案客观实际,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仅供参考。
一、本案重要焦点是:对胎儿能不能判处死刑?
1、被告混淆了尚未生产情况与六证不全、不符合生产条件的概念。
家住河南省郑州市的徐万年,投资一亿多元开发了晋荣煤矿,根据工商登记要求,把3名家属列为股东。徐万年把工商登记完成后,河南省国土资源厅2007年11月20日向晋荣煤矿颁发410000030576号《采矿权许可证》。徐万年的晋荣煤矿获得采矿权之后,向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徐万年申请后,需要对晋荣煤矿进行验收,在验收过程中提出了整改意见。在徐万年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整改意见整改过程中,遇上国家整合小煤矿的政策,徐万年眼含热泪把投资一亿多元的晋荣煤矿的51%股份,无偿的交给了郑煤集团,徐万年有理由怀疑交的是保护费。
2、郑煤集团收了保护费变本加厉。
徐万年把自己投资的晋荣煤矿51%股份交给郑煤集团,扩大了郑煤集团企业资产后还不满足,不但不能依法协助晋荣煤矿办理全部证照,让晋煤集团尽快投产,反而于2009年9月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报,谎称晋荣煤矿不服监管、非法生产,要求河南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晋荣煤矿实施制裁,目的是要侵吞晋荣煤矿全部资产(徐万年引狼入室、后悔万分)。
徐万年万般无奈,只好另找闫济道(原河南省煤炭管理局干部)合作,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把徐长荣在晋荣煤矿股份的30%转给闫济道,希望闫济道能够帮助完善手续,让晋荣煤矿早日投入生产、收回投资。
二、对尚未被批准投产的晋荣煤矿实施关闭处罚,这与法院判令尚未出生的胎儿死刑有何区别。
河南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收到郑煤集团材料后,经调查发现晋荣煤矿尚未投产,所以没有作出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此时,徐万年就与原河南省煤炭管理局干部闫济道发生了民事纠纷,河南省纪委监察厅个别干部为了帮助闫济道,故意超越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越权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问题进行非法调查,并作出了(豫监[2010]13号)“河南省监察厅关于郑煤集团晋荣矿业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等有关问题的阶段性调查报告”。河南省监察厅作出这份非法调查报告后,为了规定法律的追究,特在报告上加注“秘密”二字,说明这份非法定程序的调查报告不能对外宣传或者使用,但报告题目已经确定了晋荣煤矿非法生产,应当属于越权、无效确定。
二七区人民政府窃取了这份秘密文件后(在河南高院提审第一次开庭时,政府代理人还以证据中有秘密报告为理由,强烈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导致河南高院5月23日第二次公开审理后果,说明二七区政府知道秘密文件性质),没有考虑秘密文件的性质,以及河南省监察厅的非法定程序秘密调查行为的合法性,按照河南省监察厅越权、非法秘密调查报告对晋荣煤矿进行关闭性的行政处罚,让正在投资、没有投入生产的晋荣煤矿未生先死,等于法院提前判令胎儿死刑没有区别。
三、徐万年根据郑煤集团2009年9月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谎称晋荣煤矿不服从管理的性质,只好以自然人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七区政府,确认涉案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二七区人民政府不顾郑煤集团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报,以及行政许可谁发证谁管理的规定,故意超越职权范围对晋荣煤矿实施关闭处罚一段时间后,或者在郑煤集团不能为其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徐万年为了降低被二七区政府违法行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只好以利害关系人主体起诉二七区政府,披露郑煤集团变相收保护费而不保护徐万年合法权益的行为。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徐万年起诉二七区人民政府的案件依法受理(见行政裁定书)。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后,可能发生了行政干预因素,又出尔反尔的故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或者是混淆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概念,以及特别法优先适用普通法的立法精神,把本案交由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四、违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规定的后果
二七区人民政府收到徐万年行政起诉书后,坚持不懈的认为自己依据河南省监察厅秘密报告进行处罚行为合法(昨天在法庭上还是仍然坚持)。原一、二审法院均忽略二七区政府错误依据河南省监察厅秘密非法调查的证据进行处罚,以及对没有投入生产的晋荣煤矿实施关闭的错误,偏见性判令驳回徐万年的诉讼请求,这就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规定的后果。
五、河南省人民法院的提审决定正确,能促进司法改革。
徐万年不服原一、二审法院故意偏袒二七区政府采用河南省监察厅秘密非法程序的调查报告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关闭未投入生产煤矿的违法行为枉法裁判,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人性化原则,救活尚未出生的胎儿(没有投入生产的晋荣煤矿)。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审查上述两个问题,根据行政机关执法公开原则,可能确认二七区政府采用秘密调查报告存疑;对没有投入生产、正在积极努力办理、完善手续的煤矿进行关闭处罚存疑;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存疑。所以决定立案提审,是非常正确的。
六、二七区人民政府用维持原判的说法变相指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有误的表述不正确,应当要求维持行政行为。
法庭上,二七区政府明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发现错误决定立案提审,不论在答辩状中,还是在最后陈诉中,均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二审行政判决,等于否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能力,不应当对本案决定提审。
七、二七区政府以本案中有秘密报告为由,强烈反对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等于自认其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徐万年起诉二七区政府,认为二七区政府取得河南省监察厅秘密调查报告途径违法,利用河南省监察厅秘密调查报告,对晋荣煤矿的关闭的行政处罚违法,违背公开执法的立法原则。
二七区政府害怕败露用秘密调查报告的处罚行为,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提审开庭时,强烈反对高院公开审理,足以证明二七区人民政府已经知道利用秘密调查报告处罚行为违法。
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抵制二七区政府害怕败露秘密调查报告,用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二七区政府强烈反对河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审理后,徐万年代理人蔺文财提出以下建议:1、根据国务院反复要求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说明二七区政府秘密执法行为违法。2、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案件必须公开审理,没有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二七区政府不应当反对河南省高院公开审理。3、按照河南省及郑州市要求一把手出庭应诉的规定,二七区政府一把手下次开庭必须依法出庭应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听取代理人蔺文财意见后,最终决定公开开庭审理,并决定做庭审直播,以司法审判公开方式促进司法公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是非常正确的,应当推广。
九、二七区政府公开打击报复蔺文财
由于第一次开庭时,徐万年代理人蔺文财对二七区政府的违法性进行质疑,获得河南省高级法院的公正支持。今天开庭审理之前,或者是在审查诉讼参与人身份中,二七区政府不顾第一次开庭时对蔺文财代理身份无异议的客观事实,在第二次开庭时出尔反尔的质疑蔺文财的代理人身份,虚构蔺文财说是吴英辩护人的事实,对蔺文财实施打击报复。
后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审查,依法确定了蔺文财担任徐万年代理人合法身份,排除二七区政府对蔺文财的打击报复。
十、庭审中蔺文财建议合议庭对二七区政府对本案行政处罚权、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如下:
1、二七区政府对本案有没有处罚权。徐万年的代理人蔺文财结合二七区政府向法院出示郑煤集团2009年9月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谎称晋荣煤矿不服其监管、非法生产,要求河南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晋荣煤矿加强管理的重要证据情况,再次向法庭出示一组新的证据,以此证明涉案煤矿属于省管单位,按照我国行政执法惯例、均为谁发证谁管理的立法原则,二七区政府对省管单位没有管理和处罚权。审判长很公平地要求二七区政府提供对省管企业有权管辖的依据。
善常一贯抵赖的二七区政府在没有向法庭出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假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一条第三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规定,狂说二七区政府对本案有处罚权。
徐万年代理人蔺文财见到二七区政府有法不依的情形非常气愤,对二七区政府有法不依行为有些担忧,要求二七区政府严格按照446号令规定,向法庭出示对本案有权管理的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局提请关闭报告,体现有法必依。被告百般拒绝,仍然借用与二七区政府处罚省管单位无关的446号令第三款搪塞,企图用这条法规规避二七区政府关闭省管煤矿的违法行为。
2、二七区政府进行处罚的事实依据。
审判长要求二七区政府出示对晋荣煤矿实施关闭的处罚事实依据,二七区政府除了出示没有指向晋荣煤矿非法生产的证据之外,其指向晋荣煤矿非法生产的证据均属于河南省纪委监察厅对煤矿非法生产的越权调查报告内容及讯问笔录,证明二七区政府完全采用被加过密的“河南省监察厅关于郑煤集团晋荣矿矿业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等有关问题的阶段性调查报告”,没有出示二七区政府对晋荣煤矿进行调查、给予处罚的证据。
另外,徐万年代理人提出,晋荣煤矿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获得了采矿权许可证后,在安委会没有验收合格批准投入生产的情况下,二七区政府谎称对晋荣煤矿做过停产停业的处罚,并要求二七区政府提供证据。
二七区政府以相关文件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谎称这些文件就是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晋荣煤矿尚未投入生产,对尚未投入生产能不能作出停产停业的处罚;以及对尚未投入生产的煤矿能不能采用关闭的方法进行处罚,对合法性不作答复。
3、二七区政府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七区政府提出涉案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一条第三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徐万年及代理人认为,这两条法律规定均指向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并没有涉及筹建煤矿单位,足以证明这两条法律规定均不能作为尚未生产的煤矿处罚依据。
综上所述,(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向晋荣煤矿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属于省管企业范围,二七区人民政府没有直接管辖权。(2)二七区人民政府获得秘密文件行为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导致本案缺乏事实依据的后果发生。(3)二七区人民政府在无权处罚情况下,或者找不到对尚未投产的煤矿进行关闭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关闭处罚决定违法。(4)原审法院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办理,属于越权管辖的程序违法,恭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公平公正的判令二七区人民政府对省管煤矿,实施未投入生产前的关闭行为违法。
此致
代理人:蔺文财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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