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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

人大代表被监视居住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4/5/1 0:00:00 来源:
  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绪峰是商南县的人大代表,201385日晚,被腐败警官薛延河驾驶豪车凌志570、凯迪拉克拉着帮凶延安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大张进、杨永杰等8人来到商南县宾馆戴上手铐和脚镣,尽管如何告诉其人大代表身份,张进、杨永杰等8人无动于衷,态度及其恶劣的谎称其涉嫌诈骗,87日对其采取了刑事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见监视居住决定书)。之后帮助薛延河讨回600万元合作股金,818日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见取保候审决定书)。

 商南县人大常委会知道胡绪峰的遭遇后出具证明,证实了胡续峰的人大代表身份(见证明)。张进、杨永杰等警察看到证明后,知道帮助薛延河讨债、办理人情案、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危害后果,把非法查封扣押价值400余万的三张车辆返还给胡绪峰。胡绪峰派律师把车提出公安局车库,就被薛延河警官带来的数十人手持刀具、棍棒抢走(见薛延河抢车视屏),胡绪峰有理由合理怀疑张进、杨永杰与薛延河之间存在恶意串,不可能是一种奇特的巧合吧?

 蔺文财知道人大代表胡绪峰被采取刑事强制后,本着公平正义的心态来到延安市公安局,一把手郭局长很热情的接待后,指派主管刑事侦查的副局长、承办人张进队长处理。当蔺文财说张进队长对胡绪峰表明人大代表身份为何视而不见时,张进队长目瞪口呆,默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见监督录像)。当蔺文财要求追究责任时,张进队长偷偷溜走了。几分钟后同意向胡绪峰送达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于延安市公安局对商南县人大代表胡绪峰2013818日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延安市公安局由于2014311日解除了对人大代表胡绪峰的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见签过字的决定书)。

商南县人大代表胡绪峰对戴脚镣的行为,以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0多天,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不能理解,希望能够得到更多网友赐教,分享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公平正义。

    征求意见范围:

  1、胡绪峰向张进释明人大代表身份后还能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执法人员的行为是违法还是渎职犯罪?

 

2、必须对胡绪峰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办理哪些手续?经过人大常委会审批了没有?

3、张进等警察利用强制措施手段帮助薛延河讨回600万元正确与否?是非法插手经济纠纷,还是人情案?

4、胡绪峰没有涉嫌诈骗;张进等警察帮助薛延河讨回的600万元钱怎么办?是不了了之,还是应当赔偿?

5、胡绪峰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0余天,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怎么办?能否给予国家赔偿?

6、张进等人把胡绪峰与薛延河之间的合作纠纷,当作诈骗立案处理,给延安市公安局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怎么办?

7、薛延河目无国法抢走2辆车,公安机关追回非法定程序后交给法院诉讼保全正确与否?

8、申请人薛延河提供100万元担保,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900余万元的财产正确与否?

9、胡绪峰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0多天,河北沧州建筑材料供应商以找不到胡绪峰、合同不能履行为由,向沧州市公安局经侦队举报胡绪峰诈骗造成的后果如何处理?

10、延安市公安局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工作人员张进等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是涉嫌帮助他人诬告陷害罪、还是渎职?

 















《转搞》   控告延安市公安局

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

我是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陕西省商南县人大代表,商洛市政协委员胡绪峰,今年11月曾委托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刘亚礼律师就“胡绪峰被诬告涉嫌诈骗”一案,延安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存在严重违法问题,为保护我的人身及权益不受侵犯现向陕西省检察机关院依法提出控告。

控告理由及事项:

民警薛延河涉嫌诬告、敲诈勒索及暴力抢劫:

延安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进行非法办案:

延安市公安局涉嫌渎职:

本案事件经过:

一、本案当事人:

涉案人:薛延河,男,此前系延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民警。

被诬告“犯罪嫌疑人”:胡绪峰,男,系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陕西省商南县人大代表,商洛市政协委员。

二、双方结识后经济往来及矛盾:

2011年6月15日,延安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干警薛延河(薛延河与胡绪峰同住西安市文艺南路尚院小区两人父母为邻友相识)得知我的公司与西安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开发《三原县清河食品工业园中央商务区》项目之后,要求我接收其1000万元投资。不久后经我同意取得我公司在该项目(三原县清河食品工业园中央商务区项目)中占有60%股权其中的10%的股权。可2012年7月薛延河不知何因,以房地产市场不景气为由,多次到我家中和公司吵闹事,迫使我退还股权转让款。在薛延河的各种手段威胁和他有着公安干警这一背景的重重压力下无奈,我于2013年1月12日,逼着我出具1840万元借款借据(月息5分,利息共840万元),并且当天归还薛延河400万元,同时又威胁约定了2013年6月30日归还余款1440万元的阴谋,逾期归还,欠款按照年息24%计算借款利息。

三、延安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介入本案:

2013年8月5日,薛延河驾驶私家豪华进口汽车凌志570和凯迪拉克汽车,带领延安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大队长张进、副大队长杨永杰等8人”,前往商南县,于半夜1点钟闯入商南宾馆,拿出手铐把我带走。当我告诉对方自己的身份时,他们不分青红皂白、不顾一切后果、态度及其恶劣的情况下,我恳求他们不要打我。我在北京刚做完食道癌切除手术回来尚未康复,但薛延河、张进、杨永杰等人,根本不讲法纪,不讲人性,不经核实情况,以我涉嫌诈骗为由,对我强行采取刑事拘留,连夜将我押往西安北郊。

8月6日早上10时将我带往延安市刑警支队:

8月7日决定对我“监视居住”:

当时在延安市君悦酒店,监视居住并审讯13天之后,经我的律师、家人、朋友反复交涉,办案人员才提出让我归还600万元即可恢复我人身自由。2013年8月17日中午,我的堂兄等人筹资600万元汇入办案人员指定的薛延河私人账户,同时又提出必须与薛延河谈妥利息后才可放人。当我说明当时不能立即解决利息的情况下,延安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以“扣押胡绪峰所有和使用的奥迪A8轿车1台、丰田越野车2台(价值500余万元)为前提”,于8月18日下午5时,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2013年11月27日,刘亚礼律师向延安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提出书面意见,要求撤销案件、解除对胡绪峰的取保候审、发还扣押车辆。     29日,承办案件的刑警支队大队长张进通知刘律师办理发还车辆、解除对我取保候审的手续。

12月3日,当刘律师在刑侦支队大院接收返还车辆后随即被薛延河带领二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拳打脚踢,持刀威胁,强行将(一辆奥迪A8,一辆丰田越野车,价值400余万元)汽车抢走,刘律师报案后,延安市公安局至今尚未有立案的信息。

四、案发后延安市公安局的反应:

“12.3”案件发生后,延安市公安局先后向新闻媒体发出两份新闻通稿,认定薛延河抢车是因为其与我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因薛延河违纪违规参与经营活动决定对其予以辞退,对薛延河抢车行为由市局纪委组织调查;在省厅纪委介入后,市局对薛延河予以辞退,并组成专案组对薛延河抢车行为进行调查,但随后刘律师被告知薛延河“失去联系”。

根据以上事件发生所述,“薛延河首先涉嫌诬告胡绪峰”的同时涉嫌“敲诈勒索”,而利用职务之便与延安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涉嫌滥用职权违法办案。导致侵犯了“胡绪峰人身权益及精神的损害”其次引发的“12.3”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延安市公安局及薛延河涉嫌渎职细节:

一、延安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涉嫌滥用职权,违犯了公安部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非法插手民事债务纠纷,假借刑事侦查手段解决内部人员违规参与经济活动,滥用职权行为。

二、延安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在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在没有及时向商南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征得许可的情况下,对我采取强制措施、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3天,于2013年8月18日办理的取保候审。后来刑警队杨永杰于2013年11月28日用短信的方式通知我到延安去办理解除取保候审和车辆返还手续。

三、延安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对我监视居住的10余天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律师会见我的合法要求,并违反规定要求我支付监视居住费用壹万余元、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车辆所有人的车辆等行为,均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涉嫌刑事侦查违法。

四、延安市公安局关于薛延河受其连襟李进林的委托投资1000万元的澄清说明,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进林出资,而且与薛延河接受媒体采访所说该款系以“2分利息集资”亲戚朋友资金的辩解矛盾。况且此前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薛延河从未向我提起该款还有其他出资人或者他向亲朋2分利集资的情况,一直说他有些钱想投资给我,从未知李进林这个人。所以,作为在职人民警察、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集资、徇私枉法等犯罪行为,应当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五、延安市公安局对薛延河的处理明显存在袒护。在“12.3”案件中,薛延河率领、指挥二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手持凶器(匕首、榔头)殴打律师、恐吓司机,强行抢走价值400余万元的车辆,延安市公安局却来个“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将薛延河辞退,显属偏袒!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2条、46条之规定,薛延河应当被开除公职的同时,并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其涉嫌的所有犯罪事实。可是,薛延河辞退后竟然行政拘留15天就没事了?公职仍然保留?最令人想不通的是,薛延河抢劫的车辆延安市刑警反而没管,又被他以民事纠纷起诉至延安市中级法院受理后作了财产保权,但是在法院未判决执行后车辆由他保管呢? 

尊敬的领导,以上综述鉴于延安市公安局及薛延河在本案中涉嫌系违法列问题,其性质情节特别恶劣,侵犯我权益的同时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现恳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指定管辖,依法追究延安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有关办案人员和薛延河一起“非法拘禁”一案及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

延安市公安局及薛延河在本案中的违法行为:

1、 延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非法办案;

2、 延安市公安局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 延安市公安局刑警队和薛延河敲诈勒索:

4、 延安市公安局渎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5、 延安公安民警薛延河,带社会流氓在刑警队院内持刀抢劫:

6、 延安市公安民警薛延河涉嫌巨额经济来源不明:


此  致                       

            

受害人  胡绪峰: 

                            联系电话: 13359261888


                   律 师   刘亚礼:

联系电话: 18991933819

附件  后附本案证据:              2014年3月1日



 
网友建言
民告官网友小市民于2014-03-27 00:43:34说:
诈骗犯胡绪峰
民告官网友正义于2014-03-27 00:41:41说:
胡绪峰是诈骗犯
民告官网友于2014-03-26 09:57:51说:
他就是大骗子,还在着了装好人,胡旭峰炸骗五百多业主,六年未交房,请政府严查
民告官网友太高兴了于2014-03-25 21:20:51说:
看到胡绪峰被收拾真是大快人心,其本人不配当人大代表,他在西安的国际幸福城项目现在骗了多少人。有的人07年买的用来结婚到现在孩子已经都长大了,还不见交房,良心何在
民告官网友徐梁于2014-03-24 16:59:32说:
宏润集团、西安国际幸福城烂尾楼已6年,五百户业主受骗。
民告官网友了的于2014-03-24 12:47:01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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