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吉林市的刘某创办一家私营企业,为了诉讼向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连续保全截止时间到2014年6月17日。在此期间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吉经初字第240号胜诉民事判决。高新法院2011年10月12日做出7,128,724.00元执行标准,意味着刘某企业应当在诉讼保全财产中依法获得上述款项柒佰余万元。
不料,吉林市委指派原秘书长(现职顾问)陈淳与他人签订涉案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房屋买卖合同(见合同书),把诉讼保全申请人请求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非法处置,导致诉讼保全申请人无法实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额债权。至于吉林市委的做法正确与否,我不想多做评价,只想正确保护诉讼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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