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印章罪犯张绑成利用该印章与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把云南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城公司)房屋出卖给他人,并设置了仲裁条款(无效)。
志城公司向万州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虚假解除无效合同。在巫溪县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不顾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存在,盲目的非法立案受理(错)。
在巫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没有对涉案合同效力进行审查,盲目的判令驳回了原告志城公司的诉讼请求(错)。
志城公司不服向万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由于张绑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没有做出起诉决定,万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志城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裁定。
巫溪县人民检对张绑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做出起诉决定后,足以确定涉案合同虚假无效,志城公司拿新证据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中巫溪县人民法院对张绑成做出(2013)巫法刑初字第0013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绑成伪造涉案公司印章的罪名成立,判处张绑成犯伪造印章罪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2年。
张绑成的判决送达后,志城公司马上送到重庆市高级法院,以此证实涉案合同的公章是张绑成非法伪造的,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存在效力争议,明显无效。
重庆市高级法院受到铁证如山的新证据后,在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况下,做出不能说服自己的裁定(见[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028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志城公司的再审申请。
这份裁定存在以下争议:
1、用伪造公司印章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何在重庆三级法院审理中未确定?
2、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诉争合同以及设定了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对设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立案受理正确与否?
3、二级人民法院对涉案合同做出生效民事判决后,重庆市高院在民事裁定书中还注明准许重庆仲裁委仲裁?合同效力由仲裁庭确定自相矛盾吗?
4、人民法院对同一份合同先做出民事判决,后又指导重庆仲裁委仲裁,是认识问题吗?
5、本案三级法院自相矛盾的结论,难道能说服法官吗?是法官不懂法,还是腐败权利敢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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