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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曝光

诉前保全也能少花钱多办事?延安

发布时间:2014/3/25 0:00:00 来源:
  
         延安干警向延安中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延安中院给予查封、扣押胡某价值900万元的财产,并向延安中院提供100万元财产担保,延安中院按照申请人要求,裁定查封、扣押了胡某价值1000余万元的房产及车辆(见裁定书)。

        蔺文财得知消息后的2014年3月11日来到延安中院立案庭见到了承办法官刘满艺同志,刘满艺法官拿出了《民事诉讼法》,指点蔺文财说“你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法律规定除申请人提供担保外,人民法院还可以依职权保全”。

        蔺文财看着刘满艺法官指点哭笑不得,不知这位刘满艺法官为何混淆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概念。蔺文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诉讼财产保全”有两种情形:1、一方当事人未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财产保全。2、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条》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保全有所不同。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前向被财产保全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条》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大家研究讨论的范围是:

1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与申请诉讼保全有何区别?
答:诉前保全是在没有诉讼之前的避险行为,法院不得依职权保全。
诉讼保全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进行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保全。

2、 “诉前保全”为何必须提供担保?不能依职权进行。
答:“诉前保全”。是法院没有立案或者审理,人民法院无法得出内容结论,所以法院不得依职权保全。

3、“诉讼保全”为何可以依职权进行?甚至不用担保。
答:“诉讼保全”。是诉讼中通过举证、质证,审判人员基本了解事实情况,认为债权债务清楚、争议不大,不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嫌疑,人民法院才能依职权进行保全。

4、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100万元财产担
保,执行保全被申请人900多万元财产正确与否?

5、有网友怀疑本案属于人情案是否正确?
 
 








网友建言
民告官网友我是传奇于2014/6/9 22:48:57说:
为虎作伥的蔺文财,你拿了胡绪峰多少钱啊
民告官网友王庆成于2014/4/13 7:07:48说:
这法官存是他妈的文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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