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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曝光

关注:民情民生咨询研讨沙龙

发布时间:2014/1/17 0:00:00 来源:
 


 服务三农、催进和谐、喜迎马年春节
                                                                           以习近平总书记“清除害群之马”指示为主导
              
各位专家、朋友大家好:
回顾过去,展望未来。一年前的1月22日,我们对吴英案件在钓鱼台大酒店召开一次专题研讨会,是这次会议激励了我,让我在2013年依法维护了李怀亮、康彩云、宋争光、徐晓光等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获得人身自由与家人团聚。同时通过今天的会议,我希望在2014年为中国司法公正做出更大贡献。
材料内容由蔺文财提供,对真实性负责任。
行政案件:
第一个案件吴英向金华中院起诉东阳市政府,金华中院4个月不立案、不答复;然后要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3个月不给立案、不答复的案件。
    吴英为了偿还债务,委托蔺文财起诉东阳市政府,要求人民法院确认东阳市政府指使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本色集团财产,一直不同意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金华市中院收到起诉书4个月不予立案、不予答复。吴英代理人按规定向浙江省高院申请立案,浙江省高院3个月不予立案、不予答复(有监督录像),吴英是否有权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呢?如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会有什么结果?
   1、金华市中院收到吴英起诉后,三个月的不予立案不答复正确与否?
   2、吴英及代理人根据金华中院不予答复情况,向浙江省高级法院申请立案,该院三个月不立案不答复正确与否?
   3、吴英代理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是否正确?最高院能否处理?
4、对于法院收到起诉材料不立案、不答复、不出具书面材料的情况,有何救济途径?
 专家建言:
第二个案件李怀亮国家赔偿案,内容是平顶山中院给李怀亮赔偿20万元精神抚慰金是否公平;李怀亮要求公、检两家公开赔礼道歉能否得到支持;能否向责任人追偿?
    李怀亮及家属以浙江张辉、张高平45万元精神抚慰金作比照,认为李怀亮的精神抚慰金太低,希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决定赔偿精神抚慰金54万元。
同时要求向直接责任人追偿,改变执法者违法行为,由政府财政赔偿买单的现象,以减少冤假错案继续发生。
    李怀亮辩护人及代理人认为,平顶山中院仅凭浙江与河南存在地区生活差距,确定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没有考虑其他因素有误。例如,李怀亮羁押12年是在看守所度过的,这12年羁押期间,没有办法与家人、朋友见面、通信交流,身心受到极度痛苦。而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在监狱服刑10年,最起码每月可以和家人、朋友见面交流,身心痛苦程度应当比李怀亮小得多。加之,张辉、张高平只判过一次死刑就开始服刑了;而李怀亮被判处过两次死刑的人,曾受过两次生与死的折磨,李怀亮对生与死的折磨比浙江叔侄案大一倍,而精神抚慰金比浙江叔侄案少125%,不能体现公平正义,李怀亮要求赔偿147万元合情合理。
    1、代理人认为国家赔偿没有地区差别规定,应当同命同价是否正确?
    2、监狱服刑与看守所羁押有何不同?
    3、李怀亮诉求公检法赔礼道歉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4、李怀亮诉求向责任人追偿是否正确?
    5、如果李怀亮不向责任人追责,责任人能否承担刑事责任?
 专家建言:
第三个案件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采用强盗逻辑执法,公开向两级人民法院起诉以喜欢罚谁就罚谁的观点挑战司法案。
    在盛大公司雇佣刘永强期间,刘永强坠落在康德公司开发住宅楼梯井内死亡,雇主盛大公司和雇员刘永强家属为被害人主体,有权向管理电梯井的责任人主张权利。
    刘永强死后,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故意袒护了有权管理事故电梯井责任单位(富士达公司),错误认定雇佣刘永强的单位为直接责任人,导致盛大公司死了员工又无处喊冤的严重后果。
    盛大公司无奈以确定赔偿款为由向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经渝中区人民法院认真审理认为盛大公司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雇佣刘永强的行为承担10%责任,准备安装电梯的富士达公司承担40%主要责任(足以证明重庆市安全生产处罚对象错误)。
     这份能够证明处罚对象错误的判决书生效后,雇佣单位盛大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执法解释,认为在事故中不用查明责任,处罚谁都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安监局的执法解释,裁定驳回盛大公司的再审请求,盛大公司还有什么办法维护权利的途径。
    1、事故责任应当由谁申报?是有权管理人还是无权管理人?
    2、当事人认为有权管理人向行政机关反映称申报?无权管理人向行政机关反映称举报?
    3、执法者认为喜欢对谁处罚就处罚的理论是否正确?
    4、如果另案民事判决对涉案事故认定过错责任能否作为行政处罚案定案依据?
    5、原审驳回再审申请,原审原告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有无结果,依法能否得到支持?
 专家建言:
第五个案件沈阳代宝忠状告工商行政管理局胜诉案。
    虽然工商行政管理局败诉了,但因为工商局的擅自变更,导致国土资源局按照变更后的情况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局发放了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等,并给代宝忠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代宝忠因此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后果怎么办?
行政相对人有那些救济途径?
 专家建言: 
第六个案件河南某煤矿状告二七区政府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政府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第01号关闭煤矿决定,对整改期间涉嫌生产的煤矿进行处罚。行政相对人不服,以二七区政府为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管辖规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交由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管辖规定效力不高,级别管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管辖规定出台后,是否应当严格执行?
   2、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没有非法开采,该行政处罚是否应当撤销?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相对人应当如何面对?
 专家建言:
第七个案件四川省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文件被法院认定内部行政行为,区政府能否用内部行政行为征用土地。
    四川省郫县政府为了把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川府土(2008)525号行政批复,后涉案村、农民以四川省政府为被告,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见【2013】成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
    农民不服,上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川行终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以该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定该批复是内部行政行为。
    2014年1月7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再次以被确定的内部行政行为作依据,通知农民腾出土地合法吗?请各位法律专家学者帮助评论一下。
1、政府内部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在哪里,应当如何区分?
2、本案政府可否依照内部行政行为征用土地?
3、四川省政府的内部文件对老百姓是否产生效力?
    4、如果区政府拿内部文件征收土地及房屋,老百姓应当怎么办?
专家建言:
第八个案件河南吴春霞被精神病案。
    吴春霞2008年7月16日在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参加民事案件庭审活动,被公安机关以吴春霞有精神病为由,送到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吴春霞以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为被告,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周口市公安局把吴春霞送精神病院的行为违法。
    周口市中院2013年4月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判决,被告周口市公安局不服,向河南省高级法院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月18日公开审理,至今未作出判决。奇怪的是行政庭领导认为,我们合议庭已经审理完毕,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由于审判委员会太忙,排不上队研究,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排队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在本案中可以看出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是否正确?
   2、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案件的时间记不计入审理期限呢?
   3、如果审判委员会没有时间对本案进行研究,吴春霞还能否拿到二审行政结论?
专家建言:
 
民事案件:
第一个案件担保债权与借款债权有何区别?能否向两个破产企业同时申报债权?
浙江徐梅荣先生创办了三家私营企业,1是浙江梅荣公司;2是江西梅荣公司;3是浙江艾达公司,三个企业资产均超亿万元。
浙江梅荣公司2008年贷款扩大经营,由浙江艾达公司和江西梅荣公司提供担保,向交通银行担保3000万元,(扣除江西梅荣提供担保(并用土地和个人房产抵消500万元,浙江大和起诉浙江艾达500万元),剩余2000万元由交通银行向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当地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本案标的数额应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交通银行为了规避法院级别管辖,将2000万标的数额拆分为两个1000万,分别向被告所在地以外的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令担保人浙江艾达公司、浙江大和公司、江西梅荣公司偿还贷款利息。而不起诉贷款人浙江梅荣公司还钱,越城区人民法院强行组织调解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因贷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适用这个规定的被告主体适格存疑。
在此期间,绍兴县人民法院受理浙江梅荣公司一副总涉嫌诈骗,把这位副总个人债务强于浙江梅荣公司,导致浙江梅荣公司进入破产。越城区人民法院也申请执行江西梅荣公司担保款,徐梅荣和江西宜春政府无奈,只好利用江西梅荣公司为浙江梅荣公司担保债务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没有查明债务的性质,以及企业资产与债务的数量,把评估5000万元的资产与总负债3800余债务对比,声称资不抵债,裁定企业破产。
1、人民法院对同一份借款合同数额拆分为两个独立案件立案是否正确?
 2、一份借款合同分为两次诉讼的目的,是否存在规避法院级别管辖,是否违法?
 3、债务人主体没有法定变化,债权人不起诉债务人,直接起诉担保人主体受否正确?
 4、人民法院明知债务人企业破产未果,能否以担保债务直接确定企业破产条件?
   如果人民法院不顾债务人破产未果情况,盲目的以担保债务宣布担保企业破产,担保企业有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专家建言:
第二个案件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正确判决案。
    某企业2003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诉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由于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诉讼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原告为了弥补举证不能过错(见再审申请书),要求本院院长启动再审程序,得到本院院长的支持,对本院作出并无不当的民事判决书立案再审,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本院院长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再审的规定。
   1、原告举证不能,法院判令驳回诉讼请求正确与否?
   2、法院因原告举证不能判令驳回诉讼请求,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再审?有哪些救济途径?
   3、法律明确规定撤销确有错误的判决,正确的民事判决能否被撤销?
专家建言:
刑事部分十个案例:
     第一个案件河南杜强、李晋飞等被故意杀人遭刑讯逼供(烤全羊)案。
    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公安局怀疑杜强、李晋飞、向东、蔡建顺共同作案6起,杀害无辜百姓7人,并以烤全羊方式对他们刑讯逼供,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有罪供述判令杜强、李晋飞、向东死刑;蔡建顺有期徒刑7年。
    在蔺文财的努力下,南阳市人民检察院5年后撤回起诉,公安机关至今不撤销案件,导致杜强等人无法找工作和申请国家赔偿,该怎么办?他们还有哪种救济途径?
   1、当时办案人李瑞刚说,如果撤销杜强他们这起案件,我就会进监狱,所以不能撤销的说法正确与否?
   2、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之后互相推诿怎么办?
   3、杜强等人有何办法抵制这种违法办案现象?如何维权?
 专家建言:
第二个案件河南周口宋争光被派出所担保取保候审案。
    周口公安机关2007年认为宋争光涉嫌故意杀害9岁堂妹,对16岁的宋争光实施刑事拘留和刑讯逼供取证,使宋争光作出有罪供述。李怀亮案2013年4月25日宣告无罪。周口市检察院撤回对宋争光的起诉,造成案件无人管的严重后果。
    在代理人多次协调下,2013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把宋争光释放,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仍然属于犯罪嫌疑人的宋争光无法选择打工,他有哪些维权途径?
    宋争光父母为其喊冤,维护宋争光合法权益,并未采取过激违法手段,宋争光父母却被以寻衅滋事(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已服刑期满回家),宋争光的父母有何维权途径?
    1、人民法院对作出多次判决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有罪就判、无罪放人基本原则吗?
   2、宋争光已经近23岁了,取保候审期间能否找到工作?谁能雇佣犯罪嫌疑人呢?
   3、宋争光父母的刑事判决有没有理由申请再审?
专家建言:
    第三个案件河北唐山企业老板徐晓光被判无罪案件。
徐晓光在担任华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企业名义向20个债权人借款千万元经营,到期未能归还,债权人以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单位偿还本金及利息的经济纠纷。
    债权人为了拿到执行款,向唐山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报案称徐晓光犯诈骗罪,唐山公安对徐晓光立案侦查,羁押18个多月后,唐山中院判令徐晓光无罪,却给徐晓光办理12个月的取保候审手续。唐山市中院判处徐晓光无罪后办理12个月取保候审正确与否?
    唐山华科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徐晓光,徐晓光以单位名义与20家企业及个人订立民间高利息借款合同,借款数千万元,未能及时还款,其中朱润华等18家向唐山市海港开发区等人民法院起诉讨债,受诉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以徐晓光为法定代表人的唐山华科公司偿还贷款和利息,确定不是徐晓光个人借款,以及确定了涉案款是民间借贷。
    在朱润华等人申请执行过程中,朱润华以唐山华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光涉嫌普通诈骗犯罪为由,向唐山市公安报案,唐山市公安局对朱润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的民事执行案件否应当立案侦查?
    2013年12月2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徐晓光无罪,立即将徐晓光释放。在释放徐晓光的同时,能否再为徐晓光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判决何时生效?需要等待10天上诉期吗?
    2014年12月26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人民法院对同笔款项做出民事判决,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插手这起经济纠纷,不影响诈骗罪的构成。
    1、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或者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能否插手纠纷、立案侦查?
    2、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插手经济纠纷,造成严重后果,是违法还是职务犯罪呢?
   3、法院宣告徐晓光无罪,立即释放后办理12个月取保候审手续行为是否违法?
   4、无罪刑事判决何时生效?需要等10天上诉期吗?
   5、对与徐晓光被羁押行为有关联性的企业损失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专家建言:
第四个案件云南昆明官渡法院认为康彩云不构成合同诈骗案。
   昆明市官渡区经侦大队认为康彩云帮助熊统建办理探矿权手续,交给康彩云400万元手续费用,并由熊统建参与管理使用。在康彩云的努力下,帮助熊统建办理的探矿权进入拍卖程序,后因特殊原因落拍,没有得到预期效果。
    在此期间,熊统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康彩云涉嫌合同诈骗,昆明官渡公安审查认为双方没有合同不能以康彩云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熊统建无奈,找来与康彩云无关的股东出资协议,企图借用这份股东出资协议载脏陷害康彩云。公安侦查员范崇现看到熊统建借来的协议,目无国家法律规定,把两个不同事实理由和主体的合同捏在一起立案侦查,官渡检察院指控康彩云犯合同诈骗罪。官渡法院一审认定检察院指控康彩云犯合同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二审昆明中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官渡法院重审认为“康彩云、康依麟以拿批复为由,骗取熊统建人民币400万元”,但没有给康彩云定罪量刑。康彩云上诉,法院已上诉过早为由,至今没有开庭审理。
    1、刑事案件上诉期为10天,法律有明确规定。以上诉过早为理由法律是否有规定?
    2、官渡法院的有犯罪事实认定,无定罪量刑判决会给康彩云带来哪种不利后果?
    3、康彩云的刑事上诉不审理的问题不解决意着什么?
 专家建言:
第五个案件云南特警队长王彩云犯私放犯罪嫌疑人案。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身为特警队队长的王彩云犯私放犯罪嫌疑人罪,向嵩明县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王彩云的追诉期已经超过法定时限,但被私放出来的蒋家田被判死刑,追诉期没有超过。焦点在于审理被告人王彩云案件,能否借用蒋家田追诉期呢?借用追诉期的行为,是否违背《刑法》的立法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追诉期应当怎么计算,是被告人的还是案件相关人的?
    2、既然法院查明会泽县公安局把蒋家田释放,还说昆明王彩云的行为构成私放犯罪嫌疑人罪矛盾与否?
专家建言:
第六个案件黑龙江刑警队长崔永权贪赃枉法罪。
    崔永权被“贪赃枉法”服刑2年期满后向黑龙江林区中院申诉,并要求黑龙江省人大监督督办,黑龙江省人大认真研究后,交林区中院对主要证据审查,在林区中院审查中发现原审法院认定崔永权犯徇私枉法的证人证词发生变化,说崔永权没有拿5万元钱,所以林区中院依法撤销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的一审中,崔永权强烈要求证人于志诚出庭,被一审法院拒绝。二审中崔永权继续要求证人于志成出庭,该合法请求获二审法院支持。于志成出庭后推翻了原一审程序中的证言,明确表示作伪证的行为,林区中院应当根据于志成的最后证言,改判崔永权无罪。
    由于林区检察分院为了袒护冤假错案的职务犯罪,多次对林区中院施压,强烈要求林区中院作出“枉法裁判”,企图让比较公正的承办法官承担责任,维持重审中原审证人推翻证言的错误判决。
    1、证人推翻证言,认为崔永权没有收钱徇私行为和枉法行为,法院是否应当依此为依据改判?
   2、崔永权的警察职务和名誉能否恢复?
 专家建言:
第七个案件吉林周淑贤上访犯寻衅滋事(流氓)罪。
    家住吉林省农安县的周淑贤,应房屋纠纷上访多年,当地政府为了降低上访数,为周淑贤设置陷阱,主动与周淑贤签订补偿45万元的协议,协议生效后,政府方面按协议约定把钱汇给周淑贤,随后指使公安机关以周淑贤犯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向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经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淑贤依据补偿协议获得45万元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把周淑贤立即释放。
    由于有法不依的执法者害怕承担责任,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判令周淑贤犯“寻衅滋事(流氓)罪”,周淑贤有何办法维护合法权益。
    1、人民检察院以周淑贤按照政府签订合同取得45万元的行为,犯敲诈勒索罪起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周淑贤犯敲诈勒索罪名不能依法成立,应当做出何种判决?
   2、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后,能否直接改为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需不需要立案侦查?
专家建言:
第八个案件河南检方把于建卷宗丢失后多次判于建死刑案。
    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认为于建犯故意杀人罪,侦查终结后已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欠缺证据,带全部卷宗到河南省检察院请示汇报,随后丢失了卷宗全部材料(见检察院报告),利用复印件判处于建死刑。
    目前,河南省的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关注本案,不知还有那种救济途径。
    1、人民检察院明知刑事案件卷宗丢失能否起诉?
    2、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发现无法与原件核对的,还能判被告人死刑正确与否?
专家建言:
第九个案件山西李文浩杀人10年未结,非法证据难以排除案。
    山西翼城被害人马朝晖2003年10月2日被杀害,公安机关以涉嫌妨碍作证罪对马朝晖妻子李慧和李慧情人李文浩监视居住,6个月后解除监视居住。然后又以妨碍作证据罪第二次监视居住,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主要证据是临汾市公安局对杀人现场的血脚印鉴定结论,认为是李文浩所留。最后公安部重新鉴定结论相反,认为不能确定杀人现场却脚印是李文浩所留,检察院按照公安部的鉴定结论,立即作出不起诉决定,让李慧、李文浩恢复正常工作和生活。
    2006年2月14日,山西省公安厅借助(真假不明)吴邦国委员长亲笔批示的名义组成专案组,在没有撤销不予起诉决定书情况下,对马朝晖被杀案另行立案侦查,抓捕了李文浩、李慧、董昀三人,没有移送看守所羁押,直接带到绿园度假村羁押37天进行非法取证,最终导致两次判处李文浩、李慧死刑,两次发回重审的严重后果。
     2013年11月25日、26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辩方当庭以公安机关非法取证为由,请求排除非法证据,检方称有证据证明取证行为合法,最终放弃举证。
    由于检方放弃举证,说明辩方请求排除非法证据的主张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对二李有罪供述依法排除,临汾市中院开庭已经40多天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尚未解决。
    1、山西省公安厅组成专案组办理刑事案件,公然打着全国人大吴邦国委员长旗号的行为,涉嫌侵害了吴邦国委员长名誉权,并造成严重后果怎么办?
    2、辩方认为公安机关取证行为违法,检方认为有证据证明不违法,最后检方当庭明确表示放弃举证,人民法院是否能够认定辩方理由成立,排除自相矛盾的非法证据呢?
   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7日裁定将李文浩案件发回重新审理,临汾中院审理22个多月没有结果是否存在超期羁押非法拘禁,责任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专家建言:
    第十个案件吴英刑事申诉受死刑复核裁定制约案。
    吴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刑事再审申请书,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在判决前公安机关隐匿本色集团的财产后,根据判决遗漏财产数额对本案立案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裁定中叙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的原因,导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无法立案(有监督录像),吴英有何维权途径?
    1、财产刑事犯罪应当以涉案财产数额定罪量刑,吴英案件宣判后,发现公安机关没有全部移送查封扣押涉案财产,并且数额特别巨大,高达上亿元人民币,应不应当立案再审?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遗漏特别巨大涉案财产,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裁定中的非非法律文书内容以外的指导意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觉得无法立案纠正怎么办?
专家建言:
                                                  蔺文财 
                                              2014年1月15日
 
网友建言
民告官网友腐败成灾于2014/1/21 17:10:35说:
去了一次北京才知到 腐败为什么治不了 原因是地方袖手旁观 北京做势不做事 所以造成腐败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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