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谁能在中纪委调查中成为廉政干部”
新快报今日头版再呼吁放人 中纪委中宣部介入www.eastmoney.com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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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刑拘”一事备受关注。10月19日,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刑拘。23日,《新快报》在头版发文,呼吁警方放人。
据新华社中国网事的报道,记者的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损害商业信誉罪”、是否可以越过其单位直接对本人进行拘捕等问题引发热议。对此,中国记协相关工作人员称已知悉此事,并已介入调查。
长沙警方:被刑柯记者存在捏造事实情形
23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表示,之所以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是因为,经调查,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8月8日,该报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在未到中联重科(行情 股吧 买卖点)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涅造虚假事实,通过其媒体平台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共18篇,其中陈永洲署名的文章14篇。2013年6月,中联重科曾就此事专门派员前往新快报社进行沟通,要求其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了解真实情况。停止涅造、污蔑和低毁行为。但新快报社及陈永洲不顾中联重科的要求,仍然继续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
长沙市公安局认定,陈永洲涅造的涉及中联重科的主要事实有三项:一是涅造中联重科的管理层收购旗下优质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资流失,私有化。二是涅造中联重科一年花掉广告费5.13亿,搞“畸形营销”。三是涅造和污蔑中联重科销售和财务造假。在报道过程中,陈永洲没有具体依据,也未向相关监管、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只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
长沙市公安局称,2013年9月17日,长沙市公安局聘请湖南笛扬司法鉴定所对中联重科因广东新快报社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发表的18篇文章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经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审核,认定嫌疑人陈永洲涅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给中联重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于10月19日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陈永洲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中联重科:记者进行报道没有直接采访沟通无效后报案
23日中午,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杜峰表示,《新快报》与中联重科的纠纷,源于“对方对我们长期的严重失实报道”。他介绍说,在过去近一年里,《新快报》刊发了记者陈永洲关于中联重科的大量报道,涉及10多篇稿件,其中存在大最不实信息。
“在做这些报道之前,这个记者和媒体,没有对我们进行过直接采访,没有来过我们单位,没有来过任何电话、短信或由邮件提出采访请求。”杜峰说,在看到这些“不实报道”后,针对对方不实地采访、不求证的态度,中联重科一位高层负责人曾在2013年6月专门带队前往新快报社沟通,希望澄清事实、停止不实报道,但未果。中联重科也发过公告作出澄清,但对方依然连续进行“不实报道”。
杜峰举了几个对方“不实报道”的例子,比如中联重科年报上写的5.13亿元广告费和招待费被对方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中联重科的改制被对方没有根据地称为“国有资产流失”。对方报道指出中联重科高管在股票高位套现12亿元,完全没有根据。
杜峰表示,陈永洲本人和中联重科不存在个人矛盾或纠纷。关于事件的进展,中联重科法务部门己经报案,案情的具体晴况将由公安机关对外公布。
《新快报》:对方应与单位交涉
《新快报》相关负责人人强调,该报记者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职务行为,“如果陈永洲报道有问题。我们非常欢迎中联重科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跟我们交涉。可以和我们打官司,如果官司输了,我们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我们就关门。”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所发的所有报道,总体上是比较客观的,在我们看来没有什么特别的问题,没有发现陈永洲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事情。他关于中联重科的报道中唯一的事实性差错就是将‘广告费及招待费5.13亿元,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
这位负责人透露,在《新快报》刊发关于中联重科的批评性报道之后,中联重科有一位副总裁曾来过报社进行沟通,后来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个人实名微博上公开指名道姓指斥《新快报》及陈永洲“低毁中联重科”。《新快报》登报要求高辉撤销不当言论,但高辉没有反应。
《新快报》随后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高辉浸害了《新快报》和陈永洲的名誉权,天河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这位负责人说,《新快报》认为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他所有关于中联重科的言论都刊登在新快报上,而没有在其个人微博、微信上出现。“据说长沙警方9月份就已对陈永洲立案,10月发出网上追逃今,但我们一点消息都不知道。陈永洲在此期间正常上下班,客观上不存在逃的问题。”
针对这一事件,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曾任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的范以锦表示,判断新闻报道失实与否,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非所有的报道失实都等同于“损害商业信誉”。至于怀疑陈永洲“本身也有问题”,这属于偷换概念,如果警方掌握了陈永洲涉嫌敲诈勒索或受贿的证据,应使用这两个罪名刑拘他,而不能“先抓后审”。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表示,损害商业信誉行为一般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一般来说记者的负面报道并不至于构成这个罪名;其次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故意散布或涅造事实,如果不能证明记者的新闻报道故意涅造虚假消息,就不能说记者涉嫌这方面的罪名。
中纪委中宣部已介入案件
据中国青年网的报道,10月23日消息,就长沙警方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一案,中联重科表示,案件已引发中央高层关注,中纪委中宣部已介入关注案件,相信定有公正处理。
问:双方是怎么走到今天这一步的?
答:作为上市公司,我们不愿与媒体为敌,走到今天这一步很无奈。
从2012年9月起到今年5月,陈永洲等人在未到中联重科实地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发表了数十篇负面报道。无端抨击我们三个问题:一是管理层收购旗下优质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资流失,私有化;二是一年花掉广告费5.13亿,搞“畸形营销”;三是污蔑中联重科销售和财务造假。
这期间,我们两次前往新快报报社沟通,第一次是品牌部副部长,第二次是今年6月我和公司副总裁孙昌军。第二次在新快报社,面对社长兼总编辑李宜航,在门口坐着等候半小时后获得说话机会。我们提出一个请求,请报社记者到实地采访,采访国资委和离退休员工,采访他们想采访的公司员工,了解真实情况。被当面拒绝了。
这期间,陈永洲还向港交所和深交所等监管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在7月9日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举报材料(行情 专区),证监会和港交所进行调查,给予陈永洲回函,称经调查不存在所反映情况。
媒体质疑企业,证监会和港交所作为第三方监管机构,已经给出了答复。但新快报社及陈永洲不顾新闻操作素养,没有对我们进行过直接采访,没有来过我们单位,没有来过任何电话、短信或邮件提出采访请求,仍然继续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
与此同时,海外投资者和中小股民由此对我们质疑甚至谩骂,指责公司不维护投资者利益,这些中小股民才是真正的弱者;公司还要解决数万员工的就业问题,这些员工出外要顶着客户质疑开展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选择了向长沙公安机关报案。
问:陈永洲报道属于职务行为,为什么不与报社对簿公堂?
答:陈永洲本人和中联重科不存在个人矛盾或纠纷。我们法务部门只是想公安机关报案,具体案件侦查是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能。不在我们的了解范围。
问:你们怎么看网上对这个事情的舆论?
答: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任何个人和公众舆论不应干预司法。希望媒体报道,以事实为准绳,记者掌握媒体公器,不应宣泄甚至引导情绪,而应该在了解真相报道事实的基础上让社会公众理智判断。中联重科在网上没有水军,我们相信司法机关的调查会给公众一个满意答案。
我看到潘石屹在微博说,“多年来,国内一些经财记者写我们的报道时,即不看财报,也不看公告,自己胡说八道。但不至于动不动就抓记者吧?一篇文章能把一个好公司写垮吗?”
广州天河区法院驳回被告要求
据新快报的报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3日对外通报,该院分别于2013年8月6日、8月7日受理原告陈永洲、广东新快报社诉高辉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两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被法院驳回。目前,案件仍在审理阶段。
据天河区法院通报,两原告以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高辉于2013年7月多次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连续发布对原告人身攻击内容的微博,对其身心及社会名誉造成极大伤害为由,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
被告高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两被告称: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原告陈永洲、广东新快报社的住所地均不在天河区,高辉的经常居住地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以上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均非广州市天河区。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两原告答辩称:一、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高辉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法院有管辖权。二、按照侵权行为诉讼管辖地原则,广州市天河区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对本案有管辖权。三、从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来看,任何计算机终端或其他电子设备终端均可成为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原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由该区作为案件管辖地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最方便案件审理。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中,原告作为受侵权的公民,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广东新快报社提出其营业地和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广州市天河区。其提供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出版的部分报纸、租赁合同以及新快报的街景照等证据以证实其地址为广州市天河路533号。因此,广州市天河区为侵权行为地。
天河区法院已于10月22日依法裁定驳回被告高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记协要求确保记者人身安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总局已注意到《新快报》记者被刑拘的事情,并高度关注事态的发展。目前,总局已通过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了解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确保公正、稳妥处理此事。总局将坚决支持新闻媒体开展正常的采访和报道活动,坚决维护新闻记者正当、合法的采访权益,同时也坚决反对各种滥用新闻采访权的做法,希望有关媒体客观、理性地报道此事。
中国记协已于10月22日从《新快报》得知此事,随后从湖南、广东两地宣传部门了解了相关情况,并介入事件调查。中国记协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记协目前已与公安部联系,要求确保记者人身安全和依法公正处理。
中联重科AH股齐跌今年A股市值最多蒸发340亿
从2012年年底起,陈永洲曾连续发表数十篇对中联重科的相关报道。
据新京报的报道,2012年9月26日、27日,媒体报道称中联在2012年上半年运用财务手段,致使半年报利润虚增7亿元;今年3月29日,中联重科又被曝去年32亿元收购CIFA的交易中有利益输送的嫌疑。
今年5月27日,中联重科被曝财务造假,称记者陈永洲实地暗访证实该公司在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称该公司在去年前三季向湖南当地主要客户发售数量巨大的混凝土机械(行情 专区)销售订单,但去年四季度出现大规模的退货订单。
消息一出,中联重科股价也是连连下挫。数据显示,今年2月份以后,中联重科A股股价从10.44元/股持续下跌至被腰斩,最大跌幅曾达52%,市值蒸发约340亿元。今年以来,中联重科H股市值最多时也跌去了上百亿港元。
昨日A股早盘,中联重科开盘平稳,但事件曝出之后,盘中股价现跳水迹象,大单抛售频出,港股方面中联股价也应声下跌,一度跌幅超7%;午盘过后,中联A、H股价持续震荡下跌,再无明显涨势。
新快報記者收人錢財發表大量失實報道 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10月26日07:13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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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新快報記者收人錢財發表大量失實報道 被依法刑事拘留
新華網長沙10月26日電 “如果我還有機會重新從事新聞工作的話,一定會遵守新聞工作的基本操守,公正、真實、客觀、全面去報道新聞,不受利益的誘惑。”日前,身處湖南長沙第一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向辦案民警坦承,為顯示自己有能耐、獲取更多名利,其受人指使,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連續發表針對中聯重科的大量失實報道,致使中聯重科聲譽嚴重受損,導致廣大股民損失慘重。陳永洲對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深刻悔罪,向中聯重科、廣大股民和自己的家人道歉,告誡同行“要以我為誡”。
這是記者25日從湖南公安機關獲悉的。目前,陳永洲因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已被長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據介紹,2013年9月9日,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長沙市公安局報案稱,2012年以來,新快報連續發表多篇署名為記者陳永洲的文章,捏造事實對中聯重科進行誣蔑詆毀,嚴重損害了企業的商業信譽並造成重大損失。經初步調查后,長沙警方於9月16日正式立案偵查。在掌握大量証據的基礎上,10月18日,在廣州警方的協助下,長沙警方在廣州將陳永洲抓獲。
警方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陳永洲,男,1986年8月出生,2009年大學畢業后進入新快報社擔任記者至今。自2012年9月29日至2013年8月8日,陳永洲受人指使,根據他人提供的現成材料,在未經核實、也未對中聯重科進行調查採訪的情況下,按照自己的分析和主觀臆斷,編造中聯重科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畸形營銷、銷售和財務造假等問題,在新快報連續發表署名文章10余篇,被互聯網大量轉載,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
辦案民警介紹,2013年5月中旬,陳永洲接到中間人電話,要求以他的署名發表一篇關於中聯重科廣告費的負面報道,由於自己在出差途中,陳永洲便讓中間人直接和報社聯系予以安排。幾天后,對自己發表過的文章從來不看的陳永洲對這篇署名報道卻格外關注,原因是這篇題為《一年花掉5.13億元廣告費 中聯重科畸形營銷高燒不退》的報道發表后,引發極大反響,中聯重科不得不發表聲明予以澄清。他對照原報道和中聯重科的聲明后發現,報社此前發表的文章實在是斷章取義。這篇報道將中聯重科2012年度年報中發生額約為5.128億元的“廣告及業務費等”歸類為“廣告費”,稱中聯重科招攬許多“公關人才”搞不正常的營銷。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湖南分所對中聯重科2012年度財務狀況進行嚴格審計發現,其中“廣告及業務費等”發生額約為5.128億元,該項費用除包含廣告費以外還包括差旅費、市場推廣費等,廣告費僅佔其中20%。
辦案民警介紹,2013年5月27日,陳永洲無視兩家正規會計師事務所對外公布的審計報告,在新快報發表題為《中聯重科再遭舉報財務造假 記者暗訪証實華中大區涉嫌虛假銷售》的報道,稱中聯重科華中區涉嫌虛假銷售和財務造假。該報道給中聯重科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中聯重科A股被迫停牌兩天,引起監管機構、股東、社會知名人士、廣大股民對公司財務、管理、銷售廣泛質疑和批評,公司不得不發布公告澄清。司法鑒定結果表明,公司A股、H股在5月29日超過行業平均跌幅而減少的股價市值為13.69億余元人民幣,致使廣大股民損失慘重。對此,他“當時感覺很擔心,是不是捅了簍子”。
証據顯示,在發表針對中聯重科的失實報道期間,陳永洲多次收受他人提供的數千元至數萬元人民幣不等的“酬勞”。特別是2013年6月、7月,在他人授意和周密安排下,陳永洲先后赴香港、北京,向香港証監會、香港聯交所和中國証監會實名舉報中聯重科。雖然中國証監會及時向陳永洲作出書面答復,稱“經核查,未發現中聯重科華中銷售區銷售財務造假,未發現中聯重科澄清公告與年報數據矛盾情況”,但中間人認為負面影響已經客觀形成,達到了預期目的,先后多次給陳永洲數十萬元人民幣和數千元港幣作為“酬勞”。
據陳永洲供述,他在不到一年時間內先后發表的10余篇中聯重科負面報道中,隻有“1篇半”是自己在他人安排採訪下完成的,其余都是由他人提供現成文稿,自己隻在此基礎上進行修改加工,有的甚至看都沒看,就在新快報等媒體上刊發。“我沒有審核這些文章的真實性,只是在文章上做了小的修改,並使用了較多的模糊用語,以規避中聯重科對我本人及我們新快報的追究”。此外,陳永洲根據他人授意,撰寫了3條關於中聯重科的負面評論,經他人審核后,發表在為此專門新注冊的一個微博賬號上,被大量轉發。
對於自己的這些報道被新浪等知名網站大量轉載給中聯重科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和巨大經濟損失,陳永洲承認,“我知道這些報道會對中聯重科的信譽產生一定負面影響,但沒想到影響會這麼大”。他自己很清楚“這個事情有風險,查到了都得死”。
陳永洲對自己的涉嫌犯罪行為悔恨不已,表示“主要是貪圖錢財和為了出名才這樣做的,我被利用了”“我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違背了新聞操守”。他說:“我自己也在反思,這些事情是怎麼出現的。對當前的新聞媒體來說,我可能不是孤例,整個新聞行業應該以此為戒。”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