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0日,河南大河网发布中牟县公安局稿件题为“中牟一男子造假合同诈骗 金额高达129万元”的文章,引起校某家属重视,曾多次约请蔺文财帮助依法维权。蔺文财9月14日来到中牟公安局了解到,中牟公安所指校某造假的涉案合同,竟然不是校某本人签字,说明中牟公安确定校某涉嫌合同诈骗主体错误。加之本案涉案合同不是财产转移的买卖等合同,而是权利不发生转移的承包合同,属于民事纠纷性质,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下午3点半左右,蔺文财再次陪同校某家属来到中牟公安局,向侦查人员提交一份书面的笔迹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承包合同签名做笔迹鉴定,以此证实网上热传的“中牟一男子造假合同诈骗”真伪。侦查人员接到校某家属鉴定申请后提出,涉案合同不是校某亲笔签字,无需鉴定。校某家属听到侦查人员明确表示后认为这篇文章中“一男子造假合同诈骗 (校某)”严重失真,立即回应侵权人,要求侵权人做出后续更正报道,立即停止侵害。
文章背景
中牟一男子造假合同诈骗 金额高达129万余元
2012-9-7 16:19:00大河网
8月30日,从中牟县公安局获悉,中牟县一私自改写合同多方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被中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校某某(男,现年24岁,高中文化, 河南省中牟县城关镇人),涉案金额高达129余万元。
2012年7月29日,中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接到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高某某报案称:被中牟县城关镇一名名叫校某某的男子诈骗其120多万元。接到报案后中牟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指派经侦大队民警立即展开细致周密的调查,经过办案民警20多天的多方调查取证,案情已基本查明。
原来,2011年3月份,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高某某以115万元的价格与耿某某、校某某、李某某三人签订承包位于中牟县林场北林区西吴林点沙岗的合同,在当事人高某某实际共支付129万元(其中124万元有手续,5万元没有手续)后发现耿某某、校某某、李某某三人所出示与中牟县林场签订的合同系犯罪嫌疑人校某某造假所得,从而致使当事人高某某与耿某某、校某某、李某某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并直接导致高某某在拉沙卖沙过程中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拘留,铲车被扣押。
目前,犯罪嫌疑人校某某已被中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