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件发回重审后,吴英的父亲吴永正找到我,聘请我为辩护人。5月17日吴永正签属了《授权委托书》,5月18日上午8时30分我将《授权委托书》等辩护手续递交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窗口,接待人员打过电话后告知我承办案件的法官不在。我当时问他们,难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不在吗?接待人员上楼返回后说:已经将我递交的手续放到了主办法官金子明的办公桌上。
此后,我用电话和金法官联系,接电话的人一直说金不在。5月21日上午我又去省高法,10时金法官会见了我,告知对我的辩护“不予准许”,理由是吴英已经委托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为辩护人,并出示了一封吴英写给其父亲的信(是否吴英本人所写,我无法得知),信的大意是:外地的律师不要请了,不方便;她已经请了一位律师;要请律师就请当地的。金说被告人的近亲属请的律师要经被告本人同意,吴英未请我,所以不能准许我的辩护。我当时回答:请你们将吴永正签属的《授权委托书》拿给吴英看,由吴英本人决定,你们不能代替吴英拒绝我。金回答他要请示院领导,随后即上楼。约11时30分左右,金打来一个点话说:就这样,不准我辩护的这些话也不是他说的(意指是他们领导定的)。吴英的父亲告诉我,加我,浙江省高法已经三次据绝了他聘请的律师。
我感到奇怪的是,为什么吴英写给其父的信不拿给吴永正,反而成为了拒绝其他律师的挡箭牌?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只要案件办的扎实,何惧谁来辩护?难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自信吗?
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建伟
2012年5月22日上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