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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亮剑:政府不公开信息可诉

发布时间:2012/1/31 0:00:00 来源:
 
 5类案件法院应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13条的司法解释从法院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不公开的范围、审理方式和判决形式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5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法院应该受理,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案件”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说,“与一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权利保护的范围可以说是非常广泛的。”

  加大政府举证责任

  公民权利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往往处于弱势,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这种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更加突出。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通过对证据条款进行规定,加大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规定》称,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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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类信息公开案应受理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包括: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综合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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