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昆明市规划局错误理解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行终字第83号行政裁定及(2008)盘法行初字第0020号行政判决的概念,在没有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恢复执行已经被撤销的处罚决定,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11年1月4日,五华区人民法院(2011)五法民三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后,上诉人发现因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直接损失3868800元,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随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民告官)。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后于2011年4月20日告知到呈贡县人民法院立案,并在起诉书加盖公章。上诉人按照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又来到呈贡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呈贡县人民法院模仿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推诿方式盖章,告知到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上诉人按照呈贡县人民法院告知,来到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这起非常简单的民告官案件,经过法院盖章确认之后五个月折腾,最终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五法立行初字第5号不予受理裁定,并于18日送达上诉人,拒绝受理本次“民告官”诉讼。
上诉人非常不理解昆明市三家法院为何无视最高法院规定,互相推诿、拒绝受理“民告官”案件的行为,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恭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哪个受理的指令,纠正各人民法院拒绝受理“民告官”案件的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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