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家住安徽省的夏长海等人2005年8月来上海投资,租用了奉贤区的农用土地搭建临时厂房,2005年搭建临时厂房的行为不可能违反
夏长海等人不服,向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民告官”的方式监督严格执法。奉贤区人民法院受案后,不顾夏长海等人2005年搭建厂房绝不可能违反2008年出台法律的客观事实,并以民告官案件护短的方式维持了被诉错误行为,驳回夏长海等人的合法诉讼请求,打击了夏长海等人对严格执法的监督意识(奉贤区人民法院(2010)奉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
夏长海等人不服奉贤区人民法院不尊重客观事实的“民告官”审判护短行为,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法官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夏长海2005年违反2008年法律为由处罚有误,并暗示行政机关代理人有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代理人按照法官暗示,当庭表明当时还有相关法律规定,等于公开承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的事实(见庭审监督录像资料)。主审法官听到行政机关代理人表述另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后,立即要求行政机关代理人出示相关规定的法条,代理人查找多时没有找到,审判长见此情形宣布休庭,夏长海及代理人认为完全胜诉,耐心等待判决结果。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查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夏长海2005年搭建临时厂房违反2008年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存在错误,并帮助被诉行政机关借用2005年当时的“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谎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并无明显不当”(无明显不当等于不当),实现了袒护“民告官”被告的目的,侵害了夏长海等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行一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
被诉行政机关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份自相矛盾的行政判决后,指使柘城派出所所长亲自带公安干警指挥强制拆迁。
柘林派出所干警及柘林镇人民政府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份“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并无明显不当’的不公正判决”实施强制拆除,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受否等于故意破坏国家法律,应当由谁承担法律后果,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是值得社会广泛讨论的问题。
各位领导和网友:
家住安徽的夏某、刘某等100多人被上海市奉贤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误导,于2005年来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投资经营木材加工,柘林镇政府为了方便管理,把招商农用土地租给本地人余文娟,由余文娟分别流转给投资人,暂定租期为10年,流转合同成立后,投资人开始按照流转合同约定搭建临时厂房,夏某投资最多,大约投资200万元左右。
在合同履行中的2009年,国家在上海承办世博会,柘林镇政府认为世博会必给该宗土地带来商机(涨价),强迫村委会撕毁租赁合同,村委会不愿违约,没有按照柘林镇政府要求去做。
在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竟敢无视《立法法》原则性规定,认为柘林镇借用2008年实行的法律处罚投资人2005年行为正确,判令维持柘林镇的错误行政行为(见一审判决)。投资人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上诉,诉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纠正有法不依的行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柘林镇政府借用2008年实行的法律处罚投资人2005年事项虽然不当,但并不明显,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无明显不当”的错误终审行政判决,驳回投资人上诉,维持确有错误的原判。投资人接到终审行政判决后,按照规定要求法官答疑,希望法官能够说明行政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概念,用正当理由说服投资人。主审法官在答疑中明确表示这份行政判决叙述有误,不断相投资人赔礼道歉(见监督录像),弄得投资人哭笑不得离开法官答疑室。
正当投资人走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时,主审法官急冲冲的跑出来,告诉投资人说,我们行政审判庭庭长召见,投资人和代理人蔺文财一并回到刚才的答疑室。这位行政审判庭庭长耐心的对投资人和代理人说,我们的判决有误,我们一定与柘林镇协调,直到投资人与柘林镇政府达成协议为止。
拒绝接受起诉材料,伙同柘林镇策划民事诉讼,要求村委会编造合同无效的虚假理由,起诉第一租赁人余文娟,并把我们5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投资人为了确保诉权,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必须准许,否则视为审判程序违法,剥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奉贤区人民法院为了袒护柘林镇政府的违法行为,拒绝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申请,违反利害关系人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诉权。
在这起民事诉讼中,奉贤区人民法院直接剥夺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合法权益的审判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我们针对奉贤区人民法院剥夺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合法权益的错误审判行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材料后,不能按照口头承诺和法律规定作出支持再审或者驳回再审的决定,导致我们告状无门。
更为可笑的行政判决
我们2005年租赁土地后,搭建了临时厂房,实施正常经营活动。5年后的
我们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奉贤区柘林镇政府处理2005年事宜适用2008年施行的法律并无“明显”不当,应当予以维持,并无明显不当的含义,说明柘林镇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但不太明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可依的问题,纠正适用法律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种明显错误的行政判决和上述民事判决,不但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国家法律尊严,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夏长海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