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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原案

上海执法不严格、判决不公

发布时间:2011/5/26 0:00:00 来源:
  

                                                     案情简介 

家住安徽省的夏长海等人20058月来上海投资,租用了奉贤区的农用土地搭建临时厂房,2005年搭建临时厂房的行为不可能违反200811出台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2010826,奉贤区柘林镇人民政府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不约束以往的规定,错误认为夏长海等人2005年搭建的临时厂房违反了200811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并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犯下了依法行政中的最低级错误。

夏长海等人不服,向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民告官”的方式监督严格执法。奉贤区人民法院受案后,不顾夏长海等人2005年搭建厂房绝不可能违反2008年出台法律的客观事实,并以民告官案件护短的方式维持了被诉错误行为,驳回夏长海等人的合法诉讼请求,打击了夏长海等人对严格执法的监督意识(奉贤区人民法院(2010)奉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

夏长海等人不服奉贤区人民法院不尊重客观事实的“民告官”审判护短行为,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法官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夏长海2005年违反2008年法律为由处罚有误,并暗示行政机关代理人有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代理人按照法官暗示,当庭表明当时还有相关法律规定,等于公开承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的事实(见庭审监督录像资料)。主审法官听到行政机关代理人表述另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后,立即要求行政机关代理人出示相关规定的法条,代理人查找多时没有找到,审判长见此情形宣布休庭,夏长海及代理人认为完全胜诉,耐心等待判决结果。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查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夏长海2005年搭建临时厂房违反2008年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存在错误,并帮助被诉行政机关借用2005年当时的“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谎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并无明显不当”(无明显不当等于不当),实现了袒护“民告官”被告的目的,侵害了夏长海等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行一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

被诉行政机关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份自相矛盾的行政判决后,指使柘城派出所所长亲自带公安干警指挥强制拆迁。2011429日凌晨5点多钟,柘林派出所干警来到强制拆迁现场,首先对被拆迁人实施暴力之后,开始强制拆除,蔺文财见到警察打人上前劝阻,同样遭受警察谴责(见现场监督录像资料)。

柘林派出所干警及柘林镇人民政府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份“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并无明显不当’的不公正判决”实施强制拆除,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受否等于故意破坏国家法律,应当由谁承担法律后果,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是值得社会广泛讨论的问题。

 

 

各位领导和网友:

家住安徽的夏某、刘某等100多人被上海市奉贤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误导,于2005年来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投资经营木材加工,柘林镇政府为了方便管理,把招商农用土地租给本地人余文娟,由余文娟分别流转给投资人,暂定租期为10年,流转合同成立后,投资人开始按照流转合同约定搭建临时厂房,夏某投资最多,大约投资200万元左右。

在合同履行中的2009年,国家在上海承办世博会,柘林镇政府认为世博会必给该宗土地带来商机(涨价),强迫村委会撕毁租赁合同,村委会不愿违约,没有按照柘林镇政府要求去做。2010520,柘林镇指派200多名干警等开始强制拆迁,暴力殴打投资人,险些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柘林镇政府领导见此计划没有得逞,下发了违章建筑处罚通知书,利用2008年颁布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对照投资人2005年行为,目的是编造违章建筑的理由,强行拆除投资人多家的临时厂房。投资人不服柘林镇政府用2008年实行的《城乡规划法》对照2005年行为,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开始走上民告官维权之路,依法监督“有法不依”官员的行为。

在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竟敢无视《立法法》原则性规定,认为柘林镇借用2008年实行的法律处罚投资人2005年行为正确,判令维持柘林镇的错误行政行为(见一审判决)。投资人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上诉,诉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纠正有法不依的行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柘林镇政府借用2008年实行的法律处罚投资人2005年事项虽然不当,但并不明显,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无明显不当”的错误终审行政判决,驳回投资人上诉,维持确有错误的原判。投资人接到终审行政判决后,按照规定要求法官答疑,希望法官能够说明行政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概念,用正当理由说服投资人。主审法官在答疑中明确表示这份行政判决叙述有误,不断相投资人赔礼道歉(见监督录像),弄得投资人哭笑不得离开法官答疑室。

正当投资人走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时,主审法官急冲冲的跑出来,告诉投资人说,我们行政审判庭庭长召见,投资人和代理人蔺文财一并回到刚才的答疑室。这位行政审判庭庭长耐心的对投资人和代理人说,我们的判决有误,我们一定与柘林镇协调,直到投资人与柘林镇政府达成协议为止。

2011419,投资人与代理人各自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打电话,庭长说已经协调过,要求投资人去柘林镇政府协商补偿问题。2011421日,柘林镇派出所所长找投资人协商  

拒绝接受起诉材料,伙同柘林镇策划民事诉讼,要求村委会编造合同无效的虚假理由,起诉第一租赁人余文娟,并把我们5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投资人为了确保诉权,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必须准许,否则视为审判程序违法,剥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奉贤区人民法院为了袒护柘林镇政府的违法行为,拒绝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申请,违反利害关系人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诉权。

在这起民事诉讼中,奉贤区人民法院直接剥夺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合法权益的审判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我们针对奉贤区人民法院剥夺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合法权益的错误审判行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材料后,不能按照口头承诺和法律规定作出支持再审或者驳回再审的决定,导致我们告状无门。

 

                  更为可笑的行政判决

我们2005年租赁土地后,搭建了临时厂房,实施正常经营活动。5年后的2010826,奉贤区柘林镇政府奉柘字(拆)第2号限期拆迁违法建筑决定,依据200811实行的《城乡规划法》确定我们2005年搭建临时厂房违法。我们不服柘林镇政府的违法行为,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奉贤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柘林镇政府适用2008年法律对照2005年行为合法,判令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

我们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奉贤区柘林镇政府处理2005年事宜适用2008年施行的法律并无“明显”不当,应当予以维持,并无明显不当的含义,说明柘林镇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但不太明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可依的问题,纠正适用法律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种明显错误的行政判决和上述民事判决,不但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国家法律尊严,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夏长海等人:

网友建言
民告官网友蓝色风于2011/7/4 22:27:17说:
你们的想法真是太简单了,不知道法院是谁家的吗?是我们镇政府的!!为什么半夜拆?白天不是有人能看见吗?晚上违法谁能看得见?!见钱眼红了!要疯了!所以为所欲为!!可
民告官网友张正义于2011/6/11 8:06:18说:
蔺老师:你不会就此算了吧!你还要继续给我们讨回公道!你是我们的希望。不能让我们失望奥。
民告官网友唤醒民众于2011/6/1 18:33:34说:
悲哉,哀哉!民告官网站!是蜘蛛网吗?点击率为什么底!民以食为天!民众没有怨他叫喊什么?有用嘛,稍有良知者请参与!
民告官网友绝灭人性 于2011/5/31 7:30:53说:
保政绩和官职,法院 患“权力精神分裂症”做“保护伞”! 绝灭人性 中国以进入畜生的时代! 
民告官网友唤醒民众于2011/5/30 12:50:59说:
鲁迅的(药),世态炎凉,事不关己。谁对谁错。是聋了,是哑了?请发表!
民告官网友张正义于2011/5/29 7:46:40说:
现在有些基层政府管员,一手遮天,为所欲为,哪里还谈什么人民利益,但我坚信,乌云遮不住阳光,共产党是光明磊落,政府毕竟是人民的!
民告官网友小玲于2011/5/28 16:07:46说:
政府是好的,但是政府里面很多官员已经腐败到一定地步,不仅嚣张跋扈,而且恬不知耻,有没有考虑到老百姓的利益? 希望政府能正义执法
民告官网友张正义于2011/5/28 8:33:39说:
自古来,一诺千金,更何况有合同,有协议。十年的租赁合同,没有到期。想毁就毁,想拆就拆。还不认损失,法理,清理何在?难道真的没人去管吗。只有流血,上海也是这样吗?
民告官网友张正义于2011/5/28 7:54:46说:
凌晨五点拆迁,难道不明白?怕见阳光呀!
民告官网友张正义于2011/5/28 7:45:51说:
蔺老师我敬佩你,你是勇士,希望你帮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讨回公道。道路虽然艰难,但是有那么多的人需要你,你值的去做,我要是有你一样的能力。我决不后悔!
民告官网友张正义于2011/5/27 17:33:28说:
柘林镇政府官不大,权利却不小。如今的老百姓并非是任人摆布任人宰割羔羊。是地方保护还是另有隐情。
民告官网友郑义于2011/5/27 13:36:50说:
拆迁必须要依法办事,给予利益受损方适当补贴,柘林镇政府有何依据强拆不补贴?如果是合法强拆为何还要偷偷摸摸不敢让人知道在早上5点动工?
民告官网友徐适宜于2011/5/26 22:13:10说:
蔺老师你好,向您这样出来给我们,主持公道真是难得的人才,我相信这帮昏官,藐视法侓是要受到比法侓更加的痛苦。希望有更多向你这样有正义感的人站出来就好了。
民告官网友 徐适宜于2011/5/26 22:11:15说:
蔺老师您好,您真是青天大老爷,敢站出来给们主持公道,社会要是多出现几个你这样的青天,就天下太平了。
民告官网友 徐适宜于2011/5/26 22:11:13说:
蔺老师您好,您真是青天大老爷,敢站出来给们主持公道,社会要是多出现几个你这样的青天,就天下太平了。
民告官网友徐适宜于2011/5/26 21:57:59说:
蔺老师你好,向您这样出来给我们,主持公道真是难得的人才,我相信这帮昏官,藐视法侓是要受到比法侓更加的痛苦。希望有更多向你这样有正义感的人站出来就好了。
民告官网友徐适宜于2011/5/26 21:57:32说:
蔺老师你好,向您这样出来给我们,主持公道真是难得的人才,我相信这帮昏官,藐视法侓是要受到比法侓更加的痛苦。希望有更多向你这样有正义感的人站出来就好了。
民告官网友麻经东于2011/5/26 16:55:44说:
安徽人民支持你维权到底!
民告官网友唤谐于2011/5/26 15:00:17说:
柘林镇政府个别官员利用职权挑起矛盾,奉贤法院保护地方主义批准撤诉第三人激化矛盾,漠视百姓利益,破坏和谐,损坏党和政府的美好形象。该管管了。
民告官网友麻经东于2011/5/26 14:20:47说:
夏长海,安徽人民支持你!
民告官网友闫先生于2011/5/26 13:17:23说:
镇政府为什么要凌晨五点拆迁????????
民告官网友闫先生于2011/5/26 13:17:23说:
镇政府为什么要凌晨五点拆迁????????
民告官网友■ 打假 中国法规出台 不作为于2011/5/26 12:55:56说:
打假 中国法规出台 不作为 法院 做 “保护伞”!望五星红旗下的法律有尊严!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威严!中国的法律法规形同虚设!繁华的背后是罪恶和无耻卑鄙!
民告官网友闫先生于2011/5/26 12:54:09说:
最高检发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这事最高检管吗?
民告官网友闫先生于2011/5/26 12:54:09说:
最高检发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这事最高检管吗?
民告官网友闫先生于2011/5/26 12:17:23说:
经济开放的上海也会有这种情况?这是事实、如果传出去、老外还敢在上海呆下去吗?
民告官网友闫先生于2011/5/26 12:04:17说:
经济开放的上海也会有这种情况?这是事实、如果传出去、老外还敢在上海呆下去吗?
民告官网友闫先生于2011/5/26 12:03:55说:
经济开放的上海也会有这种情况?这是事实、如果传出去、老外还敢在上海呆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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